贷款罪典型案例及风险防控
贷款罪典型案例及风险防控
Ⅰ,典型案例
一、张某某等贷款案
(一)案情简介
2012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鄂伦春自治旗支行信贷员刘某介绍向赵某某借钱。赵某某承诺可以为其办理贷款,但以贷款发放后使用其中部分贷款为条件。被告人张某某将与其同居的被告人李某某与邻居程某的身份信息提供给赵某某及其妻子王某某(另案处理)。2012年5月,王某某到时任鄂伦春自治旗某乙村村民委员会书记的被告人姜某某,让其帮助出具了李某某、程某是前进村村民,在前进村有农田地的虚假信息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被告人姜某某提供的虚假材料以李某某与程某的名义向鄂伦春自治旗阿里河农村信用合作社大杨树分社申请并获取农业贷款人民币8万元。被告人李某某明知贷款信息不真实,仍然帮助张某某参与4万元。被告人张某某按事前约定,将其中3万元交由赵某某使用,其余5万元用于其与被告人李某某的生活消费。2012年12月20日贷款到期后,在信用社工作人员的催缴下,被告人张某某归还了李某某名下贷款本金1000元和2012年5月1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的贷款利息3132.23元。姜某某归还了程某名下的贷款本金1000元和2012年5月1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的贷款利息3132.23元。2013年6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向司法机关投案,2013年7月
8日被告人姜某某亦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分别于2013年12月30日与2014年3月31日归还贷款本金3万元,其余贷款至今仍未归还。
另查明,2011年5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为了还清2010年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鄂伦春自治旗支行的贷款,以其与段某某是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某甲村村民并在清泉村有农田地的虚假贷款信息及手续,分别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鄂伦春自治旗支行申请并获取农业贷款人民币5万元,共计人民币10万元。贷款后段某某使用了其中2万元,其余8万元被被告人张某某用于偿还其2010年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鄂伦春自治旗支行的贷款。2012年5月10日贷款到期后,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到张某某催要,但张某某一直拖欠至今仍未归还。
本案于2014年2月12日作出一审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于2014年4月14日二审,现已审判结。
(二)判决结果
1.被告人张某某犯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对被告人张某某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2.被告人李某某犯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3.被告人姜某某犯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三)案件解析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姜某某为其开具的李某某、程某是前进村村民,在前进村有农田地的虚假信息材料,分别以李某某与程某的名义向鄂伦春自治旗阿里河农村信用合作社大杨树分社申请并获取农业贷款人民币8万元,并以其与段某某是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某甲村村民并在清泉村有农田地的虚假贷款信息及手续,分别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鄂伦春自治旗支行申请并获取农业贷款人民币5万元,共计人民币10万元。
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使用虚明文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因此,构成贷款罪。
被告人李某某明知张某某用于贷款的证明文件为虚假文件,仍为其提供贷款,符合法律规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贷款的犯罪分子串通并为之提供贷款帮助”,应以贷款罪的共犯论处。
被告人姜某某明知被告人张某某使用虚假文件用于贷款,仍为其开具虚明文件,符合共犯特征,应以贷款罪的共犯论处。
二、曹某等贷款案
(一)案情简介
2015年4月26日至28日,被告人曹某、徐某经预谋,利用网上泄露的个人身份信息和建设银行e付卡注册漏洞,并借助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借呗”平台的漏洞,冒用陈某等人的真实身份信息通过支付宝实名认证,并利用陈某等人的真实信用额度从“借呗”平台骗取贷款21笔,共计人民币203040元。案发后,被告人曹某退赔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99596元。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徐某亲属代为退赔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103444元。
(二)判决结果
1.被告人曹某犯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2.被告人徐某犯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三)案件解析
本案中被告人曹某、徐某的行为由注册建设银行e付卡、绑定支付宝信用卡通过实名认证、使用支付宝“借呗”进行贷款三个行为组成。第一个行为是注册建设银行e付卡。被告人通过网络非法获取他人身
重庆银行贷款份信息冒领信用卡,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使建设银行基于错误认识通过了其e付卡注册。第二个行为是行为人通过支付宝实名认证。被告人在网络上非法购买他人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账户,并在所购
买支付宝上绑定之前申请的e付卡以通过实名认证,进而获取蚂蚁“借呗”功能的资格并享有一定贷款额度。第三个行为是骗取蚂蚁“借呗”贷款。被告人采用冒用他人信用卡和通过支付宝实名认证的方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蚂蚁“借呗”平台即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陷入错误的认识,误认为是被冒用人陈某等人本人贷款,并基于此错误发放了贷款。此外,被告人前后21次使用同样的方法骗取蚂蚁“借呗”贷款,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冒用他人支付宝账号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构成贷款罪。鉴于被告人曹某、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积极退赔共同违法所得,依法从轻处罚。
三、胡某等贷款案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胡某、赵某夫妇共同开办、经营建德某五金电器工具厂(以下简称五金电器厂),2010年7月变更为建德市某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器公司)。
2012年2月17日,被告人胡某、赵某在电器公司债务无力偿还的情况下,通过虚构公司购买原材料的
贷款用途,提供虚假的购销合同、伪造的借款人和保证人资产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杭州建德支行贷款人民币100万元,并在收到贷款后全部用于偿还前期债务,后仅支付利息人民币34375元,造成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杭州建德支行损失人民币9656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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