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实施一览
更新日期:2011年3月15日
地方 | 规定名称 | 出台时间 | 主要规定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10年4月13日 | 完善预售资金监管机制。各地要加快完善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尚未建立监管制度的地方,要加快制定本地区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商品住房预售资金要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由监管机构负责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住房项目工程建设;预售资金可按建设进度进行核拨,但必须留有足够的资金保证建设工程竣工交付。 |
已实施预售资金监管的地方(非完全列表) | |||
广州、深圳 |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 广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控全额全程系统 | 1998年10月1日 | 预在项目竣工之前,只能用于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不得挪作他用。预售人有多个商品房预售项目的,应当分别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 预售人申请商品房预购销合同登记时,应当同时附送银行出具给预购人的首期商品房预售款存入专用帐户的凭证 预售人使用商品房预售款时,银行应当按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核准同意支付的数额拨付。 |
南京 | 《南京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及《南京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操作细则》 | 2007年10月1日 |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 应当与设立监管账户的银行 ( 下称“监管银行”) 共同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 |
株洲市 | 《株洲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 2008年2月25日 | 预售人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委托开户银行成为预售资金监管银行。 1.用于支付税款的,由银行凭征税通知单直接拨付; 2.用于偿还在建工程贷款的,预售人应当提交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款通知书、已支取贷款金额的证明和施工监理单位出具的已完成工程量的证明; 3.用于支付设计、监理单位以及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应提供合同书或缴费通知; 4.用于支付购买建筑材料、设备或施工单位工程款的,应提供委托施工合同、工程造价预算和监理单位出具的预售项目进度证明等; 5.用于支付与预售项目相关的其它费用。 |
天津 | 《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 自2008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有效 | 遵循专款专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采用全程全额的监管方式。 资金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开始,至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后止。 预售资金应当用于购买开发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法定税费、其他相关费用。支付以上建设资金仍有剩余的情况下可以偿还在建工程抵押贷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使用新预售资金前,向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提供用款计划,并按计划分次申请用款。用款计划应当按建设工程形象部位完成情况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制定。 使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支付管理及营销等费用的,按每次支付的施工款的5%同时计提。使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支付法定税费的,按实际发生情况随时申请。 |
南宁 | 关于进一步加强南宁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的通知 | 2008年7月29日 | 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简称预售人)在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在合法的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实行专款专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并由预售人、银行和工程监理机构三方签订统一格式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书》,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载明监管专户的开户行、开户人及账号。 预售人应要求预购人将支付的预售款直接存入指定的不具有通兑功能的预售款专用账户;银行必须在购房人提供将首付款存入专用账户相关凭证后,才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各银行发放的按揭贷款也必须直接划转专用账户内,不得直接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给预售人。商品房预(销)售款监管账户内资金必须用于该预售项目的工程建设及偿还银行贷款,不得挪作它用。 |
潍坊 | 潍坊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 | 2009年2月1日 | 预售人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委托一家商业银行作为预售款监管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用账户,并与预售款监管部门、开户银行三方签订统一格式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书》,明确三方权利、义务,并报市房产管理局备案。预售款监管部门在监管账户印鉴卡上预留印章。 预售人设立的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内的款项,在按本细则规定撤销专用账户之前,只能用于购买本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支付本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法定税费和依工程进度按比例归还本项目银行贷款,不得挪作他用。 为使预售人正常开展业务,预售人可以向预售款监管部门申请一定额度的资金,作为备用金,以支付经常性、小额开支。其额度不得超过已收预收款的10%.备用金只允许用于预售项目的建设投资。需要补充备用金时,预售人再行申请并提供已发生的备用金用途证明。 |
邢台市 | 《商品房预收款监管办法》、《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 | 2009年3月6日 | 购房者向开发商支付的定金、预付款、保证金等各种款项直接打入银行监管账户,贷款银行为购房者办理的贷款,直接划入银行监管账户;监管账户的资金只能用于本商品房工程建设,开发商申请使用的资金不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90%;监管机构在开发商持工程进度证明等材料申请使用预收款后,立即出具预收款拨付通知书,开户银行为开发商办理预收款拨付。 |
齐齐哈尔 | 齐齐哈尔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 2009年6月14日 |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使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前,向市建设局提供用款计划,并按计划分次申请用款。用款计划应当按建设工程形象部位完成情况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制定。 使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支付管理及营销等费用的,按每次支付的施工款的5%同时计提。使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支付法定税费的,按实际发生情况随时申请。 购房人应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凭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缴款通知书,将房价款直接存入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
青岛 | 《青岛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 | 2010年3月1日 | 监管期限,自项目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项目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后止; 预售资金只能用于购买本工程开发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工程建设的施工进度款、缴纳法定税费、偿还本工程开发贷款及支付本工程其他相关费用; 开发企业使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先向监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按照建设工程形象进度完成情况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制定的项目用款计划; 首次拨款后,每次申请拨款时还应当提交上一次申请用款事项的收款票据 |
石家庄 | 《石家庄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 自2010年5月21日至2015年5月20日有效 |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在相关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与该银行共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并按监管银行要求,提供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表、资金使用计划等材料。开发企业必须保证承购人交付的首付款、分期付款及全额购房款全部汇入该项目监管银行的资金监管账号。 开发企业应按月向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申报建设工程完成的形象进度以及银行出具的预售资金收缴、支出对账单。 监管银行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过程中,在保证建设工程资金使用的条件下,在监管账户中的预售资金超出该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的总额时,可允许开发企业以其超出部分用于还贷或调用。 |
武汉 | 《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的通知》 | 2010年6月30日 | 结合我市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商品房 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商品房预售资金要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由监管机构负责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预售资金可按照进度进行核发,但必须有足够资金保证建设工程竣工交付,防止开发商挪用,抽逃预售资金,我局将尽快制定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经市政府审定后,印发全市执行。 |
浙江 | 《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 | 2010年11月1日 | 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应当全部纳入预售资金监管对象范围。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规模或者建设项目全部作为独立的预售资金监管对象(下称“监管项目”),在当地银行机构申请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下称“资金账户”)。一个监管项目只能开立一个资金账户,该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其中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总额不低于130%的预售资金按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方式监管。按监管协议监管的项目工程预算清册总额的20%可以用于监管项目相应的前期工程费、管理费、销售费、财务费、不可预见费、税费、同步归还本项目房地产开发贷款及其他费用。 |
成都 | 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试行) | 2010年11月1日 | 开发企业应当将监管协议纳入预售方案。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根据预售情况,按幢、按建设项目分期规模或建设项目全部,自行选择本市范围内的商业银行签订监管协议,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以下简称预售款专用账户)。原则上一个预售许可对应一个预售款专用账户,预售规模较大的,可设立不超过3个预售款专用账户。 设立多个预售款专用账户时,监管银行之间应当协调共同监管。 重庆银行贷款开发企业应当在预售现场公示监管协议,并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注明预售款专用账户。商品房预售款应当直接进入预售款专用账户,开发企业凭购房人的缴款凭证为购房人开具售房收款凭据。 |
北京 | 《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2010年12月1日 | 商品房预售时,购房人应当将购房款直接存入专用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商品房预售资金。购房人申请抵押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供专用账户作为贷款到账账户。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项目建设方案及施工进度编制预售项目用款计划。用款计划应按照地下结构完成、结构封顶、竣工验收、完成初始登记并达到购房人可单方办理转移登记的条件等四个环节设置资金使用节点,并合理确定每个节点的用款额度。 完成初始登记并达到购房人可单方办理转移登记的条件节点前,专用账户内的资金不得低于项目工程建设费用的5%。 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签订工程建设合同并备案的,相应费用可凭已备案的工程建设合同在相应节点前提前支取,但不得超过节点用款额度。 |
昆明 | 昆明市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意见 | 2011年1月1日 | 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之一:已与监管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 预售资金只能用于本商品房预售项目工程建设,预售三资金可按建设进度申请核拨,但必须留有足够资金保证建设工程竣工交付。 |
拟出台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地方(根据新闻整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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