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委托生产加工的法律问题归纳
食品委托生产加工的常见法律问题归纳
一、食品委托加工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委托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生产者生产,并对其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对委托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安全负责。受托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对生产行为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贮存、运输食品的,应当对受托方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审核,并监督受托方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运输食品。受托方应当保证食品贮存、运输条件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加强食品贮存、运输过程管理。接受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贮存、运输食品的,应当如实记录委托方和收货方的名称、地址、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贮存、运输结束后2年。
2、《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八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3、《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工制作餐饮食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选择资质合法、保证原料质量安全的供货商,或者从原料生产基地、超市采购原料,做好食品原料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原料;
(二)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
工使用;(三)定期维护食品贮存、加工、清洗消毒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和校验保温、冷藏和冷冻等设施、设备,保证设施、设备运转正常;
(四)在自己的加工操作区内加工食品,不得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
(五)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应当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保持一致。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或者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未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保持一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
4、《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
二、食品委托加工的常见法律风险
(一)食品委托加工的法律关系
生产食品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关于承揽合同的定义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从合同法关于承揽合同的定义可以看出,承揽合同构成的关键在于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至于是否由定作人提供完成工作任务所需的原材料在所不论。定作人对产品工作任务的要求不仅应包括产品原材料要求、质量标准要求,还应当包括对承揽方生产过程的监督、包装标签要求、承揽人不对外销售的要求等。
食品委托生产的特点恰与此相符。其中食品委托生产者对受托生产企业关于食品的定作要求包括:产品名称及规格要求,包装标签、配方、原料或辅料要求、包装要求等方面,同时还包括对产品标签的特殊要求、对受托食品生产企业生产过程的监督等。而食品委托生产者是否提供生产食品所需要的原料等不是决定委托生产性质的关键。因此,在食品委托生产业务中,食品委托生产者受托食品生产企业成立承揽合同关系。
(二)委托加工情况下,谁是法律意义上的食品生产者?
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前,针对食品委托加工关系中的委托方与受委托方的主体责任,其认定的主要依据为《135号复函》,即认定“在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的法律关系中,被委托方(代理人)为实际的食品生产加工者;委托方(被代理人)是法律意义上的食品生产者,并对该食品承担质量安全责任。”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在《135号复函》的认定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委托方与被委托方的主体责任。司法实践中也是认可食品委托加工中的委托方为法律意义上的生产者,对其委托生产的产品承担法律责任。
(三)关于委托加工食品质量责任问题
1、根据“首负责任制”原则,无论是委托企业还是受托企业均不得推诿,事后企业双方再根据问题原因依据委托加工协议划分责任。
2、行政处罚。流通环节发现问题首先处罚销售商,然后销售商追偿委托商,委托商再根据之前和生产商签订的委托加工协议规定分清责任。生产环节发现食品质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问题由实际生产者即被委托方承担,食品标签标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问题由包装及标签标识提供者即委托方承担。事后双方可依据委托加工协议内容确定内部责任。
(四)委托加工委托方要办经营许可证吗?
在委托加工的模式下,委托方无论是否持有食品生产许可,对于委托加工的食品而言,均属于食品经营者,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五)关于委托加工受托方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问题
1、《食品安全法(2015修订版、2018修订版)》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2、《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修订版)》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六)委托加工中标签问题
1、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4.1.6 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 4.1.6.1.3 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或仅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2、《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八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三)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3、国家食药总局就《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四是取消委托加工备案。委托加工属于市场行为,行政部门不应干涉,新的《办法》取消食品生产者向监管部门进行委托加工备案的规定。食品生产委托双方只需要根据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真实标注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以及被委托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等信息即可。
(七)关于委托加工产品使用商品条码问题
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办法函[2008]67号)明确:“委托他人加工的产品,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八)关于委托加工食品使用商标问题
1、使用的商标是否已经注册?
2、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委托加工产品无论使用委托方或受托方哪一方商标,须经商标所有人授权,避免造成纠纷或对第三方造成侵权。
(九)委托生产者如何防范食品委托生产中的商业秘密泄露法律风险
食品委托生产中食品委托生产者的商业秘密主要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中技术信息指的是食品委托生产者向受托食品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配方等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在实务中主要指的是食品委托生产者的客户信息。(包括双方联合研发相关产品的技术信息)
为防范食品委托生产者上述商业秘密受到侵害的风险的发生,建议在操作中注意完成以下工作:
签订严格的商业秘密保护协议或由受托食品生产企业出具保密承诺书。委托生产模式的商业秘密主要受保护方往往是委托方,当然实务中也存在受委托方也有些商业秘密受保护的情况。单从委托方商业秘密的保护角度而言,也可以要求受托生产的企业出具单方的商业秘密承诺书以单方约束受托方的经营行为。为防止受托食品生产企业侵犯食品委托生产者的技术秘密或者客户保密信息,双方可以在签订保密合同时将上述事项均列入保密范围。在客户信息保密方面,当事人可以约定受托食品生产企业者不可以越过食品委托生产者直接与受托食品生产企业的客户进行交易。
(十) 关于委托加工食品监督抽检问题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食药监办食监三[2015]35号)规定:“被抽样品为委托加工的,抽样单上被抽样单位信息应填写实际被抽样单位信息,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信息填写被委托方信息,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委托方信息”。“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下称复检申请人)可以自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已公告的食品复检机构名录中选择复检机构,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说明理由。在食品经营单位抽样的,被抽样单位或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需双方协商统一后由其中一方提出。涉及委托加工关系的,委托方或被委托方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需双方协商统一后由其中一方提出”。
(十一)委托加工过程中,委托方对受托方的监督
委托方应对受托方的生产资质、生产条件、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现场实地考查或委托第三方验厂,确认受托方具有受托生产的条件和能力。委托方应提供委托生产的技术和质量文件,在委托合同中明确受托方的生产管理、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质量要求,必要时派人进行驻厂监管,对委托生产的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以确保食品质量。
三、食品委托加工合同的法律风险
鉴于:受托方必须具备食品生产许可的资质。
(一)委托加工食品的名称、品种/规格
(二)委托加工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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