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食鲜切蔬果生产许可审查方案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1第一条 本方案适用于即食蔬果生产许可条件审查。方案中所称的即食蔬果,是指以新鲜的蔬菜、水果为原料,经预处理、清洗、去皮、截切、消毒、漂洗、去除表面水等加工处理,可以改变形状但仍保持新鲜状态,密封包装后经冷链运输销售,可直接入口食用的产品。
第二条 即食蔬果的申证单元为1个,申证类别为其他食品,类别编号为3101,类别名称:其他食品;品种明细:即食蔬果。
第三条 本方案应与《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以下简称《审查通则》)结合使用。仅有包装场地、工序、设备,没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的,不予生产许可。
第四条 本方案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方案的内容。凡是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方案。
第二章 生产场所
第五条 生产场所、周围环境以及厂区的布局、道路和绿化应当符合《审查通则》的相关要求。
第六条 企业生产车间种类、布局应当与产品特性、生产工艺和生产能力相适应,符合《审查通则》的相关要求。生产车间和库房总使用面积应不少于2000平方米(不包括检验室)。生产车间通常包括挑选、粗洗等原料预处理区、清洗区、截切区、消毒区、漂洗区、去除表面水区、待包装蔬果切配区、内包装区、外包装区等。
第七条 生产车间及辅助设施的设置应按生产流程需要及卫生要求,有序而合理布局。一般根据清洁度要求划分为:一般作业区(库房、原料预处理区、外包装区等)、准清洁作业区(包装材料消毒区、清洗区、截切区等)、清洁作业区(消毒区、漂洗区、去除表面水区、待包装蔬果切配区、内包装区等)。
不同洁净区之间应根据生产流程、生产操作需要和清洁度的要求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止交叉污染。
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的对外出入口应装设能自动关闭(如安装自动感应器或闭门器等)的门和(或)空气幕。原料、包装材料、废弃物、设备等进出清洁作业区时,应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如专用物流通道以及废弃物通道等)。
第八条 厂房和车间建筑物应保持完好,环境整洁,防止虫害的侵入及孳生。生产车间的墙壁、地面、顶棚、门窗等应当符合《审查通则》的相关要求。车间室内的顶棚、顶角还应易于清扫,避免灰尘积聚、结露、长霉或脱落等情形发生。
第九条 企业生产车间应有温度控制设备设施,环境温度符合国应国家相关卫生(技术)规范要求,并严格控制生产操作时间。一般情况下加工区温度宜为1~10℃,内包装区温度宜为1~5℃。
第十条 原料库应根据不同原料属性设置适宜的贮存温度,宜为 1~10℃。成品库环境温度根据产品属性设定,宜为 1~5℃。
第十一条 清洁作业区加装空气过滤装置并定期清洁,每小时换气不少于10次,并保持正压。
第三章 设备设施
第十二条 企业供排水、清洁消毒、废弃物存放、个人卫生、通风、照明、温控、检验设施应符合《审查通则》中设备设施的相关规定。
企业用于监测、控制、记录的设备,如冷藏运输车辆或车载冷藏、保温设备;温度计、记录仪等。应定期校准、维护。
第十三条 企业生产设备根据实际工艺需要配备,一般包括:原料清洗消毒设备(不锈钢水槽、清洗机等)、水处理设备、去除表面水设备(甩干机、离心机等)、截切设备(切块机、去皮机、切菜机等)、包装设备(半自动或自动包装机、生产日期打印装置、计量称重设备等)。
第十四条生产食品 与食品直接接触的生产设备和工器具的内壁应采用不与物料反应、不吸附物料的材料,并应光滑、平整、无死角、耐腐蚀且易于清洗。
第十五条 检验设备的数量应与企业生产能力相适应。配备与检验能力和工作量相适宜的仪器设备,检验仪器设备和检验用计量器具应按照相关规定定期进行校验。检验设备一般应
具有:1、分析天平(0.1mg);2、天平(0.1g);3、灭菌锅;4、微生物培养箱;5、显微镜;6、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7、干燥箱; 8、水浴锅等。
第四章 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
第十六条 企业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应符合《审查通则》中相关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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