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食品卫生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
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八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的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第三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四十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并建立培训档案。
第二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患有食品安全法规定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疾病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第二十三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安全管理、贮存管理、设备管理、不合格产品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断完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保证食品安全。
第二十九条
  餐饮服务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采购控制措施,确保所购食品、食品原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餐饮服务者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三十条
  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按照要求洗净、消毒餐具、饮具,并将消毒后的餐具、饮具贮存在专用保洁柜内备用,不得使用未经消毒的餐具、饮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生产食品
第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安全管理、贮存管理、设备管理、不合格产品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断完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保证食品安全。
  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出厂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
  (四)运输、交付控制。
  食品生产过程中有不符合控制要求情形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整改措施。
  第二十八条 食品生产企业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外,还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航空食品卫生规范(MH 7004.295)
8 个人卫生及卫生培训
81 健康检查
8.1.1 航空食品配餐人员在从业前,必须接受指定医疗单位的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从事航空配餐工作。
8.2 健康要求
8.2.1 凡患有下列疾病之一者不得从事航空配餐工作:
痢疾 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源携带者),活动性,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
8.2.2 工作期间凡发现或报告患有消化道传染病者,必须立即脱离食品操作岗位,经医务部门作出明确诊断痊愈后方可继续工作。食品配餐人员有义务报告所患任何消化道疾病。
8.3 卫生教育及培训
8.3.1 工厂应对从业人员进行有计划的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本规范及其他有关卫生规定。
8.3-2 航空食品配餐人员从业前必须经过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8.3.3 配餐公司应根据各类航空配餐人员业务特点,结合航空运输特殊性,依据航空食品卫生培训教
材,每年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系统化卫生培训。
8.4 个人卫生
8.4.1 航空食品配餐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勤洗澡、勤理发、勤换衣、勤剪指甲,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8.4.2 必须具备两套以上工作服(帽、鞋),每夭更换。进入加工车间必须穿戴统一的工作服,不得将与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饰物带入加工车间,不得穿戴工作服进入非生产区。
8.4.3 航空食品配餐人员工作时不得佩戴任何饰物(:戒指、手镯、手链、手表及耳环),不涂指甲油,头发应用帽子、发网等遮盖,不得外露.
8.4.4 航空食品配餐人员的手必须保持良好的卫生状态。
8.4.4.1 手上伤口应及时处理。有化脓伤口时不得接触食品,非化脓伤口应用防水物包裹。
8,4-4-2 航空食品配餐人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彻底洗手:
a. 工作之前;
b. 所之后;
c. 操作任何生食品(尤其肉、禽、水产品)之后;
d. 被污染的原材料、废料、垃圾之后;
e. 设备、器具,接触不洁用具之后;
f. 抠耳、撰鼻,用手捂嘴咳嗽之后;
9. 其他有污染可能的器具或物品之后;
h. 事其他与生产无关的活动之后;
i. 之中应勤洗手,至少每2-3 h应洗手一次。
8.4-4.3 用洗、消剂清洗和消毒后,手的微生物学检查应达到大肠菌检出率为阴性。
8.4.5 严禁一切人员在加工车间内吃食物、吸烟、随地涕吐及乱扔废弃物。
8.4.6 非生产人员经允许进人加工车间时,必须遵守上述有关规定.
8-5 其他有关人员个人卫生
空中乘务员和空中配餐人员参照执行8.4 的有关规定。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采购管理制度
一、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二、采购各类食品应注意生产日期或保存期等食品标识,不应采购快到期或超期食品。
三、采购时应向销售方索取该批产品有效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四、禁止采购腐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五、禁止采购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或有明显致病寄生虫的禽、畜、水产品及其制品、酸败油脂、变质乳及乳制品、包装严重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而造成污染的食品。
六、禁止采购掺假、掺杂、伪造、冒牌、超期或用非食原料加工的食品。
七、采购人员应记录采购食品的来源及保管好相关的资料,注意个人卫生并随时接受管理人员检查。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一)每次购入食品,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进货日期等内容。
  (二)采取账簿登记、单据粘贴建档等多种方式建立进货台账。食品进货台账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查阅进货台账和检查食品的保存与质量状况,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进货台账中作出醒目标注,并将食品集中陈列或者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等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销毁或者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食品的处理情况应当在进货台账中如实记录。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三、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
四、从业人员体检合格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五、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不得涂改,过期、笔迹不清无效。
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要求
一、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二、勤洗澡、勤洗手、勤剪指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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