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4881—2013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4881—2013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1 拼音
2 前言
3 1 范围
4 2 术语和定义
o4.1 2.1 污染
o4.2 2.2 虫害
o4.3 2.3 食品加工人员
o4.4 2.4 接触表面
o4.5 2.5 分离
o4.6 2.6 分隔
o4.7 2.7 食品加工场所
o4.8 2.8 监控
o4.9 2.9 工作服
5 3 选址及厂区环境
o5.1 3.1 选址
o5.2 3.2 厂区环境
6 4 厂房和车间
o6.1 4.1 设计和布局
o6.2 4.2 建筑内部结构与材料
7 5 设施与设备
o7.1 5.1 设施
o7.2 5.2 设备
8 6 卫生管理
o8.1 6.1 卫生管理制度
o8.2 6.2 厂房及设施卫生管理
o8.3 6.3 食品加工人员健康管理与卫生要求
o8.4 6.4 虫害控制
o8.5 6.5 废弃物处理
o8.6 6.6 工作服管理
9 7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o9.1 7.1 一般要求
o9.2 7.2 食品原料
o9.3 7.3 食品添加剂
o9.4 7.4 食品相关产品
o9.5 7.5 其他
10 8 生产过程的食品安全控制
o10.1 8.1 产品污染风险控制
o10.2 8.2 生物污染的控制
o10.3 8.3 化学污染的控制
o10.4 8.4 物理污染的控制
o10.5 8.5 包装
11 9 检验
12 10 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13 11 产品召回管理
14 12 培训
15 13 管理制度和人员
16 14 记录和文件管理
17 附录A 食品加工过程的微生物监控程序指南
 拼音
GB 14881—2013 shí pǐn shēng chǎn tōng yòng wèi shēng guī fà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4881—20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3年05月24日发布,自2014年06月01日起实施。
[返回]  前言
本标准代替GB 14881-1994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本标准与GB 14881-199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名称;
——修改了标准结构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
——强调了对原料、加工、产品贮存和运输等食品生产全过程的食品安全控制要求,并制定了控制生物、化学、物理污染的主要措施;
—修改了生产设备有关内容,从防止生物、化学、物理污染的角度对生产设备布局、材质和设计提出了要求;
——增加了原料采购、验收、运输和贮存的相关要求;
——增加了产品追溯与召回的具体要求;
——增加了记录和文件的管理要求。
——增加了附录A“食品加工环境微生物监控程序指南”。
[返回]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生产过程中原料采购、加工、包装、贮存和运输等环节的场所、设施、人员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食品的生产,如确有必要制定某类食品生产的专项卫生规范,应当以本标准作为基础。
 2 术语和定义
 2.1 污染
在食品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生物、化学、物理污染因素传入的过程。
 2.2 虫害
由昆虫、鸟类、啮齿类动物等生物 (包括苍蝇、蟑螂麻雀、老鼠等)造成的不良影响。
 2.3 食品加工人员
直接接触包装或未包装的食品、食品设备和器具、食品接触面的操作人员。
生产食品 2.4 接触表面
设备、工器具、人体等可被接触到的表面。
 2.5 分离
通过在物品、设施、区域之间留有一定空间,而非通过设置物理阻断的方式进行隔离
2.6 分隔
通过设置物理阻断如墙壁、卫生屏障、遮罩或独立房间等进行隔离。
 2.7 食品加工场所
用于食品加工处理的建筑物和场地,以及按照相同方式管理的其他建筑物、场地和周围环境等。
 2.8 监控
按照预设的方式和参数进行观察或测定,以评估控制环节是否处于受控状态。
 2.9 工作服
根据不同生产区域的要求,为降低食品加工人员对食品的污染风险而配备的专用服装。
[返回]  3 选址及厂区环境
 3.1 选址
3.1.1 厂区不应选择对食品有显著污染的区域。如某地对食品安全和食品宜食用性存在明显的不利影响,且无法通过采取措施加以改善,应避免在该地址建厂。
3.1.2 厂区不应选择有害废弃物以及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能有效清除的地址。
3.1.3 厂区不宜择易发生洪涝灾害的地区,难以避开时应设计必要的防范措施。
3.1.4 厂区周围不宜有虫害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难以避开时应设计必要的防范措施。
3.2 厂区环境
3.2.1 应考虑环境给食品生产带来的潜在污染风险,并采取适当的措施将其降至最低水平。
3.2.2 厂区应合理布局,各功能区域划分明显,并有适当的分离或分隔措施,防止交叉污染。
3.2.3 厂区内的道路应铺设混凝土、沥青、或者其他硬质材料;空地应采取必要措施,如铺设水泥、地砖或铺设草坪等方式,保持环境清洁,防止正常天气下扬尘和积水等现象的发
生。
3.2.4 厂区绿化应与生产车间保持适当距离,植被应定期维护,以防止虫害的孳生。
3.2.5 厂区应有适当的排水系统
3.2.6 宿舍、食堂、职工娱乐设施等生活区应与生产区保持适当距离或分隔。
 4 厂房和车间
 4.1 设计和布局
4.1.1 厂房和车间的内部设计和布局应满足食品卫生操作要求,避免食品生产中发生交叉污染。
4.1.2 厂房和车间的设计应根据生产工艺合理布局,预防和降低产品受污染的风险。
4.1.3 厂房和车间应根据产品特点、生产工艺、生产特性以及生产过程对清洁程度的要求合理划分作业区,并采取有效分离或分隔。如:通常可划分为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一般作业区;或清洁作业 区和一般作业区等。一般作业区应与其他作业区域分隔。
4.1.4 厂房内设置的检验室应与生产区域分隔。
4.1.5 厂房的面积和空间应与生产能力适应,便于设备安置、清洁消毒、物料存储及人员操作。
 4.2 建筑内部结构与材料
4.2.1 内部结构
建筑内部结构应易于维护、清洁或消毒。应采用适当的耐用材料建造。
4.2.2 顶棚
4.2.2.1 顶棚应使用无毒、无味、与生产需求相适应、易于观察清洁状况的材料建造;若直接在屋顶内层喷涂涂料作为顶棚,应使用无毒、无味、防霉、不易脱落、易于清洁的涂料。
4.2.2.2 顶棚应易于清洁、消毒,在结构上不利于冷凝水垂直滴下,防止虫害和霉菌孳生。
4.2.2.3 蒸汽、水、电等配件管路应避免设置于暴露食品的上方;如确需设置,应有能防止灰尘散落及水滴掉落的装置或措施。
4.2.3 墙壁
4.2.3.1 墙面、隔断应使用无毒、无味的防渗透材料建造,在操作高度范围内的墙面应光滑、不易积累污垢且易于清洁;若使用涂料,应无毒、无味、防霉、不易脱落、易于清洁。
4.2.3.2 墙壁、隔断和地面交界处应结构合理、易于清洁,能有效避免污垢积存。例如设置漫弯形交界面等。
4.2.4 门窗
4.2.4.1 门窗应闭合严密。门的表面应平滑、防吸附、不渗透,并易于清洁、消毒。应使用不透水、坚固、不变形的材料制成。
4.2.4.2 清洁作业区和准清洁作业区与其他区域之间的门应能及时关闭。
4.2.4.3 窗户玻璃应使用不易碎材料。若使用普通玻璃,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玻璃破碎后对原料、包装材料及食品造成污染。
4.2.4.4 窗户如设置窗台,其结构应能避免灰尘积存且易于清洁。可开启的窗户应装有易于清洁的防虫害窗纱。
4.2.5 地面
4.2.5.1 地面应使用无毒、无味、不渗透、耐腐蚀的材料建造。地面的结构应有利于排污和清洗需要
4.2.5.2 地面应平坦防滑、无裂缝、并易于清洁、消毒,并有适当的措施防止积水。
[返回]  5 设施与设备
 5.1 设施
5.1.1 供水设施
5.1.1.1 应能保证水质、水压、水量及其他要求符合生产需要。
5.1.1.2 食品加工用水的水质应符合GB  5749  的规定,对加工用水水质有特殊要求的食品应符合相应规定。间接冷却水、锅炉用水等食品生产用水的水质应符合生产需要。
5.1.1.3 食品加工用水与其他不与食品接触的用水(如间接冷却水、污水或废水等)应以完全分离的管路输送,避免交叉污染。各管路系统应明确标识以便区分。
5.1.1.4 自备水源及供水设施应符合有关规定。供水设施中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还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5.1.2 排水设施
5.1.2.1 排水系统的设计和建造应保证排水畅通、便于清洁维护;应适应食品生产的需要,保证食品及生产、清洁用水不受污染。
5.1.2.2 排水系统入口应安装带水封的地漏等装置,以防止固体废弃物进入及浊气逸出。
5.1.2.3 排水系统出口应有适当措施以降低虫害风险。
5.1.2.4 室内排水的流向应由清洁程度要求高的区域流向清洁程度要求低的区域,且应有防
止逆流的设计。
5.1.2.5 污水在排放前应经适当方式处理,以符合国家污水排放的相关规定。
5.1.3 清洁消毒设施
应配备足够的食品、工器具和设备的专用清洁设施,必要时应配备适宜的消毒设施。应采取措施避免清洁、消毒工器具带来的交叉污染。
5.1.4 废弃物存放设施
应配备设计合理、防止渗漏、易于清洁的存放废弃物的专用设施;车间内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容器应标识清晰。必要时应在适当地点设置废弃物临时存放设施,并依废弃物特性分类存放。
5.1.5 个人卫生设施
5.1.5.1 生产场所或生产车间入口处应设置更衣室;必要时特定的作业区入口处可按需要设置更衣室。更衣室应保证工作服与个人服装及其他物品分开放置。
5.1.5.2 生产车间入口及车间内必要处,应按需设置换鞋 (穿戴鞋套)设施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如设置工作鞋靴消毒设施,其规格尺寸应能满足消毒需要。
5.1.5.3 应根据需要设置卫生间,卫生间的结构、设施与内部材质应易于保持清洁;卫生间内的适当位置应设置洗手设施。卫生间不得与食品生产、包装或贮存等区域直接连通。
5.1.5.4 应在清洁作业区入口设置洗手、干手和消毒设施;如有需要,应在作业区内适当位置加设洗手和(或)消毒设施;与消毒设施配套的水龙头其开关应为非手动式。
5.1.5.5 洗手设施的水龙头数量应与同班次食品加工人员数量相匹配,必要时应设置冷热水混合器。洗手池应采用光滑、不透水、易清洁的材质制成,其设计及构造应易于清洁消毒。应在临近洗手设施的显著位置标示简明易懂的洗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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