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地区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无锡地区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1.03.08
【分 类】其他
正文
 
无锡地区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
 
伪装单身恋爱骗身骗心 构成人格侵权应予赔偿
  案情简介
  张小与王先生通过朋友聚会相识,王先生得知张小系单身,因感情不顺遂而耽误成为“剩女”,家里希望她尽快恋爱结婚,遂隐瞒了自己已婚并育有两子的事实,对张小展开猛烈的追求攻势,承诺以结婚为前提进行交往。张小在王先生的甜言蜜语、赌咒发誓下渐渐敞开心扉,答应与王先生恋爱。发现怀孕后,张小满怀喜悦地与王先生商议结婚生子事宜,期待步入婚姻殿堂。但王先生却以自己恐婚、尚未做好准备等理由不断哄骗张小堕胎,遭到张小强烈反对后,不得已坦白了自己已婚已育的实情,并提出分手。张小精神遭受欺骗的打击、身体遭受流产手术的伤害,此番身心重创导致其罹患重度焦虑症,一段时间内无法正常生活和工作,多次前往医院诊治。张小在病情稳定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王先生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法院经审理,依法判令王先生向张小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张小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女性为维护自身合法性权利而提起的人格权纠纷之诉。人格权是自然人与生俱来固有的法定权利,也是自然人具有法律人格的集中表现,每个人均享有以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以及人格安全为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这是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性权利是人格权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在崇尚自由、民主、女性独立的现代社会,女性应当拥有独立自主的性处分自由。本案中张小以结婚为目的与王先生交往,王先生利用了张小“恨嫁”的急切心理,隐瞒已婚已育的事实,与之发生性关系并导致其怀孕,张小在得知真相后只能无奈选择结束妊娠,该经历对张小身心造成极大伤害,该行为也构成了对张小性权利的侵害。法院以判决的方式对王先生伪装单身谈恋爱骗身骗心的行为进行了法律上的谴责和惩处。同时我们也能看到,张小并非毫无过错,双方既然是在朋友组织的聚会上相识,为何在交往前后未向朋友了解对方的实际情况?即便渴望进入婚姻,女性也应当在恋爱交往的过程中珍惜感情,保护自己,不轻易交付身心,做好相关保护措施,避免无法挽回的伤害。通过该案例也希望让其他女性提高警惕,杜绝只听信甜言蜜语的恋爱脑,仔细甄别,提升自我保护的能力。
  审理法院: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审理法官:朱加嘉
 
案例二
 
离婚房产分割 照顾妇儿权益
  案情简介
  赵某(女)与苏某(男)婚后育有一女。近年来,因苏某自行在网上贷款欠下债务,双方产生矛盾,同时又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出现危机,赵某两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在受理第二次起诉时认为,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对赵某的离婚诉请予以支持,解除婚姻关系;女儿愿意跟随母亲生活,认定抚养权归赵某,由苏某支付抚养费;共有房屋归并给赵某所有,关于归并款金额,因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法院考虑到苏某每月收入未主要用于家庭生活开支以及在分割财产时应当照顾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规定,
酌定赵某与苏某按照6:4的比例分割房产;苏某自行在网络平台借款欠下债务,因赵某对借款既不知情也未使用,认定该借款系苏某个人债务,由苏某个人偿还。
  典型意义
  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但住房作为特殊的财产,需格外慎重。现实中,妇女的经济能力由于生理特点及某些传统观念的影响与男子尚有一定差距,离婚后在直接抚育子女的情况下,重新获得住房的困难比男子大。为了能让离婚妇女有一个的生活环境,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房屋,法院调解或判决时,要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出发,照顾女方,尤其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女方。本案中,法院将房屋判归女方,对于归并款金额,考虑到即使男方没有法律规定的明显“过错”,但根据查明的事实,女方将每月收入主要用于家庭生活开支,而男方自身为网贷所困,对家庭开支贡献有限,故酌定女方按房款的四成支付归并款。该判决充分考虑女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实际负担了抚育子女等较多家庭义务,在分割房产时对女方倾斜,不仅最大限度维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也保护了孩子的利益。
  审理法院: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法官:胡益新
 
案例三
 
单位降低产假期间工资待遇 女职工维权获支持
  案情简介文章出轨假的
  李某于2009年10月进入某摄影部工作,2017年11月生育一女。李某产假前的月平均工资高于5000元。2018年2月,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向摄影部支付了李某的生育津贴14103.04元。同年3月,摄影部向李某支付生育津贴11804元。摄影部于2018年9月作出《旷工离职通知书》,并通知了李某。李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判定摄影部支付少发的生育津贴8000元。仲裁委终结仲裁后,李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李某可依法享受128天的产假,产假前的月平均工资高于5000元,现李某主张
其产假前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向摄影部支付了李某的生育津贴14103.04元,而摄影部截留部分后仅向李某支付11804元。另经核算,李某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前的工资标准,故摄影部不仅不应截留还应予以补足。李某主张的8000元并未超过应补发的金额,法院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主要涉及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问题。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对生育职工给予经济、物质等方面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妇女的支持与爱护。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八条第四款明确规定,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按照该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休产假期间降低工资待遇。本案判决充分体现了对女职工合法权益的依法保护。
  一审法院: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吴寒阳、张仁龙、曹娟妹
  二审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张亚静、顾妍、陶志诚
 
案例四
 
发现前夫婚内出轨 有权主张精神赔偿
  案情简介
  1992年,杨女士与张某按当地传统举行结婚仪式,婚后育有4个子女,并于2012年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16年11月,杨女士发现张某经常夜不归宿,手机里也经常出现与其他女子的暧昧联系,怀疑其有外遇,然而张某拒不承认,双方多次发生争吵,最终杨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张某始终否认自己存在出轨行为,杨女士也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两人于2017年9月调解离婚。离婚后的杨女士原本想平静地重新开始生活,却没想到从亲戚处得知一个
惊人的消息,张某竟与另一女子在2018年3月产下一女。这个消息犹如晴天霹雳,让杨女士内心深受打击。原来丈夫早就出轨还不承认,杨女士陷入悲伤之中,整日精神恍惚,甚至有了自杀倾向。思量再三后,杨女士选择再次拿起法律武器,将前夫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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