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污染源自动监控异常数据预警规范
深圳市污染源自动监控异常数据预警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宗旨】为加强深圳市污染源监管,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预警处置机制,充分发挥自动监控系统作用,推动生态环境非现场执法监管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关于做好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执法函〔2022〕373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范规定了污染源自动监控异常数据的分类规则、分级预警和响应督办,适用于深圳市已安装并与市生态环境局联网的排污单位所产生的自动监控异常数据的预警处理与督办。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执法支队职责】深圳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简称“执法支队”)负责牵头推进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简称“监控平台”)的开发和维护,统筹监控平台值守、数据管理、预警
发布、响应执法等工作,以及对市生态环境局各管理局(简称“管理局”)上述业务的监管与督办。
第四条  【管理局职责】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管理局”)负责辖区预警信息的跟进、预警任务的督办、调查处理的反馈、数据分析研判和违法行为查处等。
第五条  【排污单位职责】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安装、使用、维护自动监控设备,并与深圳市监控平台联网,开展质量控制工作,保证设备设施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确保自动监控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深圳疫情风险等级第三章  异常数据类别
第六条  【预警因子】污染源自动监控异常数据预警因子包括:
(一)废水中的流量、排放量、pH值、水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重金属等特征污染物;
(二)废气中的烟气参数(流速、流量、含氧量、温度、湿度、压力)、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化氢、油烟、VOCs等特征污染物;
(三)新增污染物自动监测因子的,按新增的因子调整。
第七条  【异常类别】自动监控异常数据类别分为数据缺失、数据异常和浓度超标等,具体包括如下18类:
(一)数据缺失:废气1小时内任意监测因子分钟数据条数不足45条或小时数据缺失时发送缺失预警,或任意监测因子小时数据缺失超168小时(7天)未补传。
(二)自动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指数据传输率和有效率的乘积,是表征自动监测数据完整性与有效性的指标。数据传输率为统计时段内实收数据个数与应收数据个数的百分比,数据有效率为统计时段内实收有效数据组数量与应收数据组数量的百分比。
(三)数据异常:包括联网异常、恒值、负值、超量程等4种:
1.联网异常:所有监测因子在统计时段内无任何数据上报。
2.恒值:正常生产工况下,浓度(含折算)、流速和氧含量连续4小时出现大于等于零的相同值,或统计时段内(半个月),正常生产期间污染物小时浓度均值变化范围小于5%。
3.负值:正常生产工况下,排放量、浓度(含折算)、流速和氧含量出现小于零的值。
4.超量程:正常生产工况下,实测标干浓度出现超出监测仪器量程的值。
(四)自动监测设备维护时长:自动监测设备维护(CEMS维护)时长是指自动监测设备(CEMS)校准、故障、检修以及数采仪故障、检修的时段,且在一个季度内,每台焚烧炉标记为“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维护”的时段,累计不超过30小时。该异常事件目前仅适用于垃圾焚烧行业。
(五)设备故障:指设备自动上报的设备故障、超限值,数据来自设备的自动标识。
(六)短时浓度超标:正常生产工况下(废水非停排状态下),污染物小时均值超执行排放标准。
(七)废气长时浓度超标(垃圾焚烧行业除外):正常生产工况下,一个自然日内废气污染物小时均值超执行排放标准3次以上。
(八)废气污染物排放日均值超标:正常生产工况下,污染物日均值超执行排放标准。
(九)日均值超标(污水厂进水):污水处理厂(水质净化厂)进口水质日均值超《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
(十)废水污染物排放日均值超标:非停排状态下,废水污染物(pH,SS除外)日均值超执行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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