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隐患风险等级划分(试行)
因子 赋值等级 | 裸露地表面积 (公顷) | 项目堆土(渣)量 (万方) | 项目汇水面积 (公顷) | 边坡高度(米) | |
土石混合边坡 | 土质边坡 | ||||
重大 | ≥15 | ≥20 | ≥20 | ≥20 | ≥20 |
严重 | 10(含)-15 | 10(含)-20 | 10(含)-20 | 10(含)-20 | 10(含)-20 |
一般 | 5(含)-10 | 5(含)-10 | 5(含)-10 | 5(含)-10 | 5(含)-10 |
轻微 | 1(含)-5 | 0.5(含)-5 深圳疫情风险等级 | 1(含)-5 | 2(含)-5 | 3(含)-5 |
无明显 | <1 | <0.5 | <1 | <2 | <3 |
说明:1.生产建设项目只要符合上表四个因子中任一个因子相应等级的数值,即判定为属于该等级,最终取等级最高的隐患风险等级作为该项目的水土流失隐患风险等级划分结果。
2.对于余泥渣土受纳场项目,凡是正在施工或运营或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
一律划分为严重隐患以上风险等级,符合任一个因子重大隐患风险等级的,划分为重大隐患风险等级。
3.根据项目现状水土保持措施(截排水沉沙、绿化覆盖等)落实情况、边坡治理情况、及项目所处位置的敏感程度,其水土流失隐患风险等级可酌情进行降级或升级调整。(例如根据方案及后续设计,当前阶段排水沟规格为10年一遇标准,项目现场布设的排水沟规格符合上述标准且正常发挥作用,则判断为达到理顺水系的防治要求,水土流失隐患风险可相应降低等级。)
4.基坑边坡、岩石边坡、地质灾害等情况不列入本水土流失隐患风险等级划分范围。
5.本次划分等级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隐患不等同于水土流失危害。
6.上表中各因子的等级赋值根据深圳市多年以来水土保持工作的实践经验进行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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