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陇南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陇南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10.17
【字 号】
【施行日期】2013.11.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
正文
陇南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98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简称农村低保)制度是指政府对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常住居民实行的基本生活救助制度。
  第三条 农村低保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和应保尽保、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统筹兼顾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
  第四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各级政府应当将农村低保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协调工作机制。上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加强和改进农村低保工作的政策措施,健全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低保工作机构,其中乡镇按辖区人口1万人以下2至3人,1万至3万人4至5人,3万人以上5至7人配备专职低保工作人员,为低保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支持。
  第五条 市、县区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其中县区民政部门承担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批责任,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最低生活保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的各项制度;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批、管理及保障标准调整等工作;建立健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信息化管理体系;协调相关单位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方面的各项政策。
  县级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其中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依法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农村二女户政策 二女户一年补贴多少钱?  乡镇政府承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受理、入户调查、评议公示、审核申报等工作的主体责任,具体负责组织开展低保政策宣传、接收居民低保申请、组织工作组对申请低保家庭进行入户调查与年度家庭收入核查测算、组建低保民主评议小组进行低保评议、审核拟纳入低保家庭,进行低保民主评议、审核、审批结果的“三榜”公示、保管乡镇低保档案管理。
第二章  保障对象及标准
  第六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指具有我市农业户口,且在当地农村居住一年以上,因病、因残、因灾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靠自己努力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申请政府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农村居民。
  第七条 市、县区政府根据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行、用等费用,参照省上指导标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最低活保障标准,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及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八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分类施保。
  一类保障对象:家庭没有主要劳动力,没有家庭收入或几乎没有收入(家庭收入在低保保障线30%以下)的困难家庭应当纳入一类保障范围,主要包括:无劳动力,无收入来源的家庭;主要劳动力亡故,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家庭;主要劳动力重度残疾丧失劳动能力,基
本没有收入来源的家庭;主要劳动力常年患重特大疾病且无其他劳动力,经济负担沉重,严重入不敷出的家庭;供养未成年子女和赡养老人,生活特别困难的单亲家庭。
  二类保障对象:家庭缺乏主要劳动力,家庭收入在低保保障标准30%至50%之间,家庭主要成员患有重病或重度残疾,因供养大中专学生或自然灾害事故导致家庭支出过大的困难家庭,单亲困难家庭应当纳入二类保障范围,主要包括:家庭主要劳动力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癌症(各系统恶性疾病)、肾功能衰竭、心脏病(指肺心病、冠心病、风心病、心肌病中心功能三级以上的)、脑出血、脑血栓后遗症、重症肝病(肝硬化晚期、肝腹水)、糖尿病(胰岛素依赖型)、尘肺病、类风湿疾病(肌肉、关节、心肌改变)、白血病或家庭成员中有麻风病、艾滋病感染者等病种,部分丧失劳动力,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家庭主要劳动力因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等原因,部分丧失劳动力,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子女因病因残无赡养能力、单独生活且年龄在70岁以上的老年人;供养大中专学生或高中生,造成生活明显困难的家庭;父母双亡、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的老幼家庭;因意外事故或者家庭变故,造成生活困难的单亲家庭。
  三类保障对象:家庭缺乏劳动力,家庭收入在低保保障标准50%至75%之间,家庭成员因病因残或其它原因家庭支出较大的困难家庭应当纳入三类保障范围,主要包括:家庭主要劳动力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腰椎肩盘突出、高血压、慢性支气管炎等慢性病或肢体轻度残疾,生活仅能自理,丧失从事重体力生产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家庭;家庭成员中有2个以上残疾,不能从事重体力生产劳动,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子女因病因残无赡养能力、单独生活且年龄在60岁以上的老年人;家庭劳动力缺乏,基本生活困难的独生子女户或二女户。
  四类保障对象:家庭劳动力不足,家庭收入在低保保障标准线以下75%以上、家庭成员因病因残、其它原因家庭影响务工劳动的困难家庭纳入四类保障范围,主要包括:家庭成员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为轻度残疾(轻度视力障碍、聋哑等),影响基本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2个以上未成年人或体弱多病的老年人的;家庭主要劳动力被司法机关羁押或正在服刑、劳教,家庭留守人员仅为60岁以上的老人或未成年人的;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当地宗教管理部门备案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符合当地政府享受农村低保规定条件的生活比较困难的家庭。
  农村健在的国民党抗战老兵家庭和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职工尚未享受生活补助的家庭,符合低保条件的,将其纳入相应的保障类别。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纳入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给予补助。一、二类保障对象补助标准按照省政府指导标准执行。三类及以下补助标准由市、县区政府制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得纳入农村低保范围: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不配合核查家庭收入的家庭;家庭成员具有正常劳动能力和生产资料,无正当理由不愿从事劳动,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家庭;赡(抚、扶)养人有能力但对被赡(抚、扶)养人拒不履行法定赡(抚、扶)养义务的家庭;拥有注册资金3万元以上经营性实业或购置3万元以上经营车辆或大型农机具的家庭;超出自身能力、非因不可抗拒原因而大额支出,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离开户籍所在地1年以上(在校学生除外)或承包地撂荒的家庭;赌博、、偷盗等违法行为的涉案人员、被司法机关羁押或正在服刑、劳教的人员,本人不得纳入低保;财政供给人员的直系亲属(仅限于财政供给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家庭;不符合当地政府享受农村低保规定条件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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