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计划生育户奖励和优待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6.28
∙【字 号】陵府[2010]42号
∙【施行日期】2010.06.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计划生育
正文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计划生育户奖励和优待规定的通知
(陵府〔2010〕4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陵水黎族自治县对计划生育户实行奖励和优待规定》经县政府2010年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陵水黎族自治县对计划生育户实行奖励和优待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逐步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全面提高我县计划生育工作整体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在涉农工作中进一步落实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二女家庭优先优惠政策的通知》(琼府办〔2009〕210号)和《海南省人口计生委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在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给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参保人员优惠财政补贴的通知》(琼人口〔2010〕27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适用范围和符合生育政策的其他户籍适用的界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我县户籍人员和我县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单位人员。
中央、省、部队驻我县单位(属行政单位的),不适用本规定。
(二)农业户口的为农村居民,非农业户口的为城镇居民。
(三)一方属外省(本省外市县)户籍另一方属本县户籍的居民,以双方夫妻常居住地(须居住2年以上)的规定为主。
(四)外省(本省外市县)流动人口适用本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经夫妻双方申请,由所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四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列入县财政预算,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
放,每年年终发放一次。原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未发放奖励费的从本规定颁布之日起实行奖励。
第五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自发证之日起每月领取12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至子女18周岁止。
第六条 农村居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奖励与优待:
(一)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在分配征用土地安置补助费和集体经济收入、享受集体福利、划分宅基地时增加一人份额。本项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二)在本县公立学校就读的独生子女给予减免杂费;并对农村居民独生子女发放补助金,每人每月发放标准为:小学生150元,初中生180元,高中生200元。由县教科局统计上报,县人民政府给予补贴。本项由县教科局、财政局负责实施。
第七条 独生子女报考陵水县地区内各所公立中学(含职业中专,技工学校,扶贫学校),升高中、中专时,由教科局给予城镇独生子女加10分、农村独生子女加20分的照顾,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另外,城镇独生子女在本县地区内就读各所公立小、中学
农村二女户政策 二女户一年补贴多少钱?校的子女,由县人民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50元的补助,本项由县教科局、财政局负责实施。
第八条 独生子女和符合生育政策的农村二女户(含少数民族三女)且落实长效性节育措施,其子女考上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以上的,县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奖励6000元;考上提前批段专科的,县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奖励4000元;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由县教科局、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九条 农村夫妻、城镇无从业单位夫妻或一方无从业单位人员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年老(年满60周岁以上)时由县人民政府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生活补助,集体经济组织给予适当照顾。经费列入县财
政预算,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放。
第十条 参加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和符合生育政策的农村二女户(含少数民族三女户)且落实长效性节育措施,夫妇及子女个人缴费部分由县政府给予代缴,费用列入县财政预算,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 领取独生子女证户和符合生育政策的纯女户的农村居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
保险的优待。
(一)独生子女领证户和纯女户父母,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含结扎和上环)家庭参保人员,由县人民政府按每人每年给予40元优惠财政补贴,费用列入县财政预算。由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
(二)农村独生子女伤残(伤残经医疗机构鉴定达到三级及以上的)、死亡家庭父母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对象,应给予办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县人民政府按每年100元的标准为参保人代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费用由省财政和县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
第十二条 城镇独生子女伤残(伤残经医疗机构鉴定达到三级及以上的)、死亡家庭父母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对象,应给予办理最底标准的社会养老保险,由县人民政府按每年40元的标准为参保人代缴养老保险费,费用列入县财政预算。由县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
第十三条 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城镇居民夫妻,自愿放弃生育指标且落实绝育手术措施的,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实上报,县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费列入县财政预算,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审核发放。
(一)夫妻双方均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一次性奖励6000元。
(二)夫妻一方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一方为无从业单位人员的一次性奖励8000元。并一次性为无从业单位一方办理4500元的养老保险,标准为每年300元,15年。
(三)夫妻双方为无从业单位的城镇居民一次性奖励12000元。并一次性为夫妇双方各办理4500元的养老保险,标准为每年300元,15年。
(四)因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经医疗机构鉴定达到三级及以上的),夫妻自愿终身不再生育的,一次性奖励20000元,并一次性为夫妻双方各办理4500元的养老保险,标准为每年300元,15年。
第十四条 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少数民族居民已生育二女户,自愿放弃生育指标且落实绝育手术措施的奖励和优待,奖励费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报县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同时享受其他优惠优待政策,奖励费列入县财政预算,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发放。
(一)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因其独生子女死亡或者独生子女伤残(经医疗机构鉴定达到三级及以上的),夫妻自愿终身不再生育的,一次性奖励30000元,并一次性为夫妻双方各办理4500元的养老保险,标准为每年300元,15年。
(二)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一次性奖励25000元。并一次性为夫妻双方各办理4500元的养老保险,标准为每年300元,15年。
(三)农村少数民族居民只生育二个女孩的,一次性奖励20000元。并一次性为夫妻双方各办理4500元的养老保险,标准为每年300元,15年。
(四)一方为城镇居民的无从业人员另一方为农村居民,以农村居民补助标准为准。
第十五条 符合生育政策的农村纯二女、纯三女户夫妻自觉落实绝育措施的,一次性补助8000元,并一次性为夫妻双方办理4500元的养老保险,标准为每年300元,15年。
同时,该夫妇年老(年满60周岁以上)时,由县人民政府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生活补助。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由县社保局、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县负责发放。
农村居民已生育二女(含农村少数民族居民已生育三女)户适用第六条(二)项、第七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 农村居民或城镇居民落实计划生育节育手术的,施行长效性绝育手术的一次性补助800元。纯女户落实吉妮环手术的,一次性补助500元。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补助,费用列入县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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