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曼、韩武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金曼、韩武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2.27 
【案件字号】(2021)鄂08民终143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丁俊蓉吴琼熊蓓 
【审理法官】丁俊蓉吴琼熊蓓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金曼;韩武军 
【当事人】金曼韩武军 
【当事人-个人】金曼韩武军 
【代理律师/律所】欧家鹏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欧家鹏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欧家鹏 
2022年3月1号还能转账吗
【代理律所】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金曼 
【被告】韩武军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债权债务终止:(一)债务已经履行;(二)债务相互抵销;(三)债务人依法将本单位提存;(四)债权人免除债务;(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权责关键词】撤销附条件代理合同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新证据关联性质证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另行起诉发回重审折价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一)债务已经履行;(二)债务相互抵销;(三)债务人依法将本单位提存;(四)债权人免除债务;(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免除仅依债权人表示免除债务之意思而生效力。    前述已分析,韩武军与金曼存在民间借贷关系,金曼还欠韩武军借款24万元。虽然2020年9月13日韩武军在转账附言中明确表示免除金曼的债务,但金曼在收到转
账后,在向韩武军的转账附言中明确表示拒绝韩武军免除其债务的意思表示,承诺偿还借款。但2021年2月17日,韩武军用其母亲的账号“月亮”与金曼联系,内容为“2019年10-12月期间拿走的25万我不要了,就当给孩子的补充抚养费(收据上要写明,将来给孩子有个交代)。同时请两月之内把房贷转移走,不要用我的名义贷款。转移放贷事宜速与我联系”,金曼收到该后,未拒绝韩武军免除其债务的意思表示。据韩武军发送的内容可知,韩武军明确表示金曼欠其25万元,其不要了,免除了金曼的还款义务,原因是将借款当做给孩子的抚养费。韩武军的行为属于债权人免除债务,并不是赠予行为。虽然,韩武军在中还要求金曼在两个月内将房贷转移走,但未约定逾期的违约责任,即使金曼未按期办理,也不导致债务免除不成立。因韩武军免除了金曼的债务,故金曼不应再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其要求金曼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按照诚实信用原则,金曼接受韩武军免除其债务的意思表示,其也应给韩武军出具收据并将房贷转移走。    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二审予以改判。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21)鄂0802民初1021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韩武军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计2450元,由韩武军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韩武军负担。金曼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4900元,判决生效后,本院退还其4900元。韩武军应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00元,如其未自行交纳,由一审法院执行后移转本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5 05:39:01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韩武军与金曼于2014年5月9日登记结婚,于2017年9月18日登记离婚。双方于2017年9月18日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约定:二人的婚生子女韩槿蕙由金曼抚养并跟随生活,金曼承担全部抚养费;位于荆门××期××街××号的房屋归金曼所有,该房屋未付清的房贷款由金曼承担,位于武汉市东湖高新区××路金地艺境的房屋归韩武军所有,该房屋未付清的房贷款由韩武军承担;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夫妻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2019年11月14日,韩武军与金曼在中确认金曼所负债务,金曼陈述“你帮我还的是小米,我本来借呗就没有钱了”、“平安的,还有9万5”,韩武军回复“也就是说还20万的外债”、“我和你
一起把账还完,完了你慢慢还我。是无息贷款,但必须还。你的房子永远属于你的,我永远不会惦记”。后韩武军问金曼“确认只有这20万了,再无其他”,金曼回复“还有个360,我已经又已经还了1万多了,还剩下3万”。2019年12月27日,韩武军告诉金曼“继续还”、“32万了”。后韩武军与金曼对账,告诉金曼“12.27就已经32万了”、“12.27后又打了两次1万,所以是34万”2018年12月25日至2020年1月18日期间,韩武军共向金曼转账327000元。后韩武军多次通过短信、等方式向金曼催款,并要求金曼出具借条。2020年6月19日,金曼回复“再给你转1万,转哪个银行卡?卡号发我,剩下一万,等等,你在吧催急了,我也没有,说了还你,会还你”。2020年6月26日,金曼告诉韩武军“还有1万,7月初给你,欠你的钱,我会陆续一份不少的还给你,你没有必要总给我发消息”,韩武军要求金曼“写个欠条,欠25万,从6.1起,每10万每年6000利息。后面的可以直接支付宝还款”。2020年8月3日,金曼再次向韩武军还款10000元,并备注“还欠你24万,我陆续给你”2021年2月17日,韩武军用其母亲的账户“月亮”与金曼联系,韩武军告诉金曼“2019年10-12月期间拿走的25万我不要了,就当给孩子的补充抚养费(收据上要写明,将来给孩子有个交代)。同时请两月之内把房贷转移走,不要用我的名义贷款。转移放贷事宜速与我联系”。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韩武军、金曼登记离婚后,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在法律
上即已解除。韩武军在本案中主张的借款,均系发生在双方离婚后,结合韩武军、金曼的聊天记录及金曼于2020年8月3日还款时备注的内容,可以证明韩武军向金曼的转账系借给金曼用于偿还贷款及其他开支,且金曼经韩武军催要后,已陆续偿还了部分本金,故韩武军、金曼之间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2021年2月17日,韩武军用其母亲的账号“月亮”与金曼联系,同意将剩余借款转为对孩子的抚养费,鉴于韩武军、金曼的离婚协议中约定孩子的抚养费由金曼单方承担,则韩武军的该行为可以视为对金曼的赠与,即放弃向金曼追索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但因为韩武军同时要求金曼将荆门××期××街××号房屋中以韩武军名义的贷款转移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关于“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韩武军的上述要求属于赠与的附义务条件。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金曼至今未配合办理将其位于荆门××期××街××号房屋中以韩武军名义的贷款转移走,及韩武军不再是该房屋的按揭贷款人之一,现韩武军要求金曼继续还款,其本意属于撤销上述赠与,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关于“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的规定,韩武军要求金曼偿还借款本金240000元的诉请,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韩武军虽然在聊天记录中提及要求金曼自2020年6月1日起支付利
息,但一方面,韩武军在之前向金曼出借款项时,曾表态是无息贷款;另一方面,现韩武军并未提交证据证明金曼认可双方借款约定有利息,且金曼在2020年8月3日的转账凭证备注中亦未承诺借款利息和还款期限,故韩武军主张金曼支付利息,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一条、第六百六十五条,《关于适用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金曼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韩武军偿还借款本金240000元;二、驳回原告韩武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计2450元,由金曼负担。    二审中,金曼提交1份证据,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打印件一张,2020年9月13日韩武军转给金曼500元之后附言“24万元你不用还了,我也不会去告你,我等你和孩子到天荒地老”。拟证明涉案款项不属于民间借贷关系,本案诉争的款项应当认定为赠与和支付婚生女韩槿蕙的抚养费及离婚后金曼与韩武军父母一起生活期间的生活费。    韩武军质证称,
对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及证明目的有异议,首先该证据不属于法律上的新证据,二审法院应当不予采信。其次该证据的时间点是2020年9月13日,韩武军在2021年2月17日用其母亲的账户将该赠与行为进行了限定,即要求金曼将涉案房屋贷款转移走之后且出具收到孩子相关抚养费的凭证后才认可赠与行为。简单的说韩武军已经在2021年2月17日对其赠与行为进行了变更。另外,赠与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即使韩武军在当天表达出了该意思,在金曼没有明确接受赠与之前,该赠与合同并未成立,因此不能达到金曼所说的赠与关系的合同目的。    经查阅银行交易明细,2020年9月13日,金曼收到韩武军的500元转款后,也转给韩武军500元并附言“钱会还你,死生不复相见”。    经审核,银行交易明细的真实性可以认定,对该证据予以采纳,是否达到其证明目的涉及争点分析,在下文中论述。    韩武军在二审庭审中认可,2021年2月17日,韩武军用其母亲的账号“月亮”向金曼发送了信息,内容为“2019年10月-12月期间拿走的25万元我不要了,就当给孩子的抚养费……”。    二审查明,2020年9月13日韩武军转给金曼500元并附言“24万元你不用还了,我也不会去告你,我等你和孩子到天荒地老”。2020年9月13日,金曼收到韩武军的500元转款后,也转给韩武军500元并附言“钱会还你,死生不复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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