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3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3号(周云曙)
【主题分类】证券期货 
【发文案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3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52838886434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51838886433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50838886432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53838886435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53838886435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191838886573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80838886462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808388864622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8083888646223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528388864342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191838886573100 
【处罚日期】2022.09.16 
【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 
【处罚机关类型】中国证监会/局/分局 
【处罚机关】黑龙江证监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省级 
【执法地域】黑龙江省 
【处罚对象】周云曙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9.23 15:33:02 
索引号
bm56000001/2022-00013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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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166********00
名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3号(周云曙)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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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3号(周云曙)
当事人:周云曙,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瑞医药")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2022年3月1号还能转账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周云曙内幕交易“司太立"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周云曙的要求,我局于2022年7月27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周云曙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周云曙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及公开过程
2020年2月,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司太立")总裁胡某与恒瑞医药副总经理沈某平联系,提及司太立的碘海醇注射液和碘帕醇注射液近期将获得药监局批号,司太立没有销售团队,沈某平表示可以通过恒瑞医药帮助司太立销售国内试剂。沈某平向周云曙汇报由恒瑞医药独家代理司太立即将获批的碘海醇注射液和碘帕醇注射液,周云曙授
权沈某平持续跟进。
2020年4月17日,恒瑞医药和司太立共同针对合作产品成本的计算方法等事项召开视频会议,司太立的总工程师吴某韦、财务总监丁某、销售总监王某华、销售副总经理蒋某华赴上海浦东新区海科路1288号恒瑞大楼参加会议,恒瑞医药参会人员为副总经理沈某平、副总经理杜某新、姚某煌。
2020年4月21日,恒瑞医药沈某平和司太立总裁胡某电话沟通了双方合作协议。
2020年4月22日,司太立总裁胡某通过将合作协议发至沈某平,当日,两人通过多次沟通合作协议的修改事宜。
2020年4月26日至4月28日期间,沈某平、戴某斌、蒋某梅、孙某平、刘某含通过讨论恒瑞医药与司太立的合作协议细节。
2020年4月27日,沈某平与周云曙电话沟通合同条款,周云曙认为合同问题不大,尽快往前推进。
2020年4月29日,沈某平发送邮件至恒瑞医药戴某斌、蒋某梅、孙某平、刘某含,邮件中提及周云曙认为合作协议没有原则性问题,恒瑞医药已经与司太立的合作协议达成一致意见,并拟与司太立签约。胡某通过将加盖司太立公章的合作协议照片发给沈某平,沈某平通过回复了邮寄地址。
2020年5月6日,沈某平通过将加盖恒瑞医药公章的合作协议照片发给胡某,并发“我们法务会和您律师协商公告"。
2020年5月11日,司太立及全资子公司上海司太立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司太立")与恒瑞医药签署《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司太立制药有限公司之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
2020年5月13日,司太立披露了《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签署药品合作协议的公告》;恒瑞医药披露了《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药品合作协议的公告》。
综上,司太立及上海司太立于2020年5月11日与恒瑞医药签署《合作协议》属于《证券法》
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的形成不晚于2020年4月21日,公开于2020年5月13日。内幕信息知情人为周云曙、沈某平、戴某斌、蒋某梅、孙某平、刘某含、胡某等人。
二、周云曙控制使用“刘某"账户内幕交易“司太立"
(一)周云曙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周云曙系恒瑞医药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任职期间授权沈某平跟进与司太立合作事宜,周云曙不晚于2020年4月27日知悉该内幕信息,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周云曙控制使用“刘某"账户情况
“刘某"账户于2003年10月28日开立于中信建投连云港龙河南路证券营业部(原华夏证券有限公司),资金账户50XXXX68,下挂沪市股东普通账户号A44XXXX270和深市股东普通账户号010XXXX886。“刘某"中信建投证券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同名银行账户为交通银行连云港浦东支行6222XXXXXXXXXXX0148。刘某为恒瑞医药财务部保险理财分部员工,与
周云曙是同学关系,刘某入职恒瑞医药由周云曙办理,两人私人关系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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