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1、单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离婚后财产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2.02
【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2466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黄文劲苗玉红彭国强
【审理法官】黄文劲苗玉红彭国强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某1;单某
【当事人】王某1单某
【当事人-个人】王某1单某
【代理律师/律所】王莉虹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朱淼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汪黄结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莉虹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朱淼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汪黄结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莉虹朱淼汪黄结
【代理律所】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2022年3月1号还能转账吗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观点】本案是离婚后财产纠纷,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4.4万元的性质问题,本院分析认为,王王某1单单某2018年1月29日登记离婚,离婚后至2019年10月期间双方仍共同生活在803房,必然会产生大量的共同生活费用及孩子抚养费。
【权责关键词】代理共同共有反证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查明: 二审期间,王王某1交以下证据:一、离婚后王王某1信转账给单单某统计表;二、转账截图。上述证据拟证明王王某1次性转账给单单某4.4万元不是生活开销,日常开销产生的费用已经通过转账给单单某。 单单某证表示:1.关于统计表三性不予以确认,不能反映真实的客观情况。2.关于转账截图三性不予以确认,截图是图片式打印,只截取了部分转账记录。双方都互有转账,金额也有大有小,不只是王王某1人支出。女儿王王某2有的辅导费都是由单单某出的,本案4.4万元产生于离婚后2018年1月29日至2019年10月,将近两年的时间,所有的家庭开支以及王王某2辅导班、生活学习费用都包含其中。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是离婚后财产纠纷,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4.4万元的性质问题,本院分析认为,王王某1单单某2018年1月29日登记离婚,离婚后
至2019年10月期间双方仍共同生活在803房,必然会产生大量的共同生活费用及孩子抚养费。在共同生活期间,王王某12018年6月6日向单单某账支付4.4万元。王王某1主张该笔转账为借款,但转账备注仅为跨行转出,并无备注借款或相关内容,而王王某1未能提供欠条等证据证实前述转账为借款。单单某释称前述4.4万元是共同生活的开销及孩子的生活、学习费用,符合生活常理,应予采信。综上,考虑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一名女儿,离婚后仍共同居住在803房长达两年时间,一审法院认定4.4万元是生活开销,认定正确,应予维持。王王某1节上诉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王王某1审期间提交的证据与本案缺乏足够的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王王某1上诉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00元,由上诉人王王某1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4 15:05:3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王王某1单单某012年6月13日登记结婚,2××××年××月×
×日育一女王王某22018年1月29日登记离婚。 王王某1单单某确认2014年1月以152万元购买803房,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无约定份额,由二人共同共有。房屋首付款57万元,银行贷款95万元,贷款30年。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约定:……女儿王王某2单单某养,王王某1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803房归单单某有……。 单单某下中国工商银行尾数3044号账户2014年1月10日支出23万元、2014年1月21日存入15万元、2014年5月14日支出25万元。王王某1单单某确认上述支出共48万元(23万元+25万元)用于支付803房首付款。王王某1张存入的15万元由案外人骆家栋转入,系王王某1骆家栋的借款,主张除此以外王王某1向朋友借款24万元以支付房屋首付款;单单某认借款;王王某1此无再提供证据 王王某1单单某确认离婚后至2019年10月双方仍共同生活在803房。2018年6月6日,王王某1账给单单某.4万元。王王某1张双方口头约定单单某王王某1款,单单某张双方口头约定系王王某1单单某生活开销;双方均无举证证实。 王王某1单单某确认离婚后至2020年7月,王王某1偿还803房银行贷款151723元,王王某1求单单某还该款。单单某张离婚后王王某1居住在803房,故双方曾口头约定王王某1责还房贷,对此单单某提供证据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王王某1单单某愿签订《离婚协议书》,内容无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据此,803房归单单某有,且双方确认无共同债权债
务。 关于王王某1张借款39万元的问题。王王某1张单单某下账户转账存入的15万元系王王某1骆家栋所借、王王某1向朋友借款24万元,但均无提供证据证实,不予采信,对王王某1求单单某担借款不予支持。若相关债权人有异议,可另行主张。 关于王王某1018年6月6日转账给单单某4.4万元。王王某1张双方口头约定系单单某王王某1借款,但无提供证据证实,不予采信。考虑到王王某1离婚起至2019年10月期间仍在803房生活,法院采信单单某于该4.4万元系王王某1付单单某生活开销的主张,故对王王某1求单单某还不予支持。 关于2018年1月至2020年7月期间王王某1偿还803房银行贷款151723元。王王某1单单某《离婚协议书》中约定803房归单单某有,但无约定离婚后该房屋贷款由谁负担。根据公平合理原则,离婚后803房剩余银行贷款应由取得房屋所有权一方即单单某责偿还,因此,该151723元可视为王王某1单单某付的房贷,王王某1求单单某还合法合理,予以支持。 关于王王某1019年10月10日转账28890.36元至案外人陈志华账户的问题。王王某1张系交纳803房加装电梯的费用,为此提交的证据充分,足以证实。电梯属于803房的附属设施,同时,加装电梯能增加房屋的价值,故加装费应由单单某担,王王某1求单单某还有理,予以支持。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王某1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单某偿还王某
1欠款4.4万元;二、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单某承担。事实和理由:王某12018年6月6日转账支付给单某的4.4万元是借款,单某理应归还。1.虽然双方自离婚至2019年10月仍共同居住于广州市天河区天府路15号803房(下简称803房),但双方的财务是各自独立的,各自支出各自负担,王某1没有义务、也没有理由向单某支付其生活开支。2.王某1已经提交证据—银行流水记录,证明有借款关系的存在,如果单某主张是其他法律关系,则应举证证明,但其并无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一审法院采信单某关于该4.4万元系王某1给付其生活开销的主张,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双方在此期间共同居住为什么是王某1给付单某生活开销的依据二者共同居住,各自负担各自生活开销,都没有向对方支付生活开销的义务。双方共同居住和给付单单某活开销没有任何关联性和因果关系。3.该费用是一次性转账,且只有这一次转账,从转账的方式和金额来看,也与生活开销没有任何关系。事实上,该笔款项是单单某信用卡刷爆而向王王某1款,王王某1于双方曾经存在的交情而出借该笔款项,因此单单某应归还。
王某1、单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01民终2466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虹,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淼,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单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黄结,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某1因与被上诉人单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207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王某1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单某偿还王某
1欠款4.4万元;二、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单某承担。事实和理由:王某12018年6月6日转账支付给单某的4.4万元是借款,单某理应归还。1.虽然双方自离婚至2019年10月仍共同居住于广州市天河区天府路15号803房(下简称803房),但双方的财务是各自独立的,各自支出各自负担,王某1没有义务、也没有理由向单某支付其生活开支。2.王某1已经提交证据—银行流水记录,证明有借款关系的存在,如果单某主张是其他法律关系,则应举证证明,但其并无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一审法院采信单某关于该4.4万元系王某1给付其生活开销的主张,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双方在此期间共同居住为什么是王某1给付单某生活开销的依据二者共同居住,各自负担各自生活开销,都没有向对方支付生活开销的义务。双方共同居住和给付单单某活开销没有任何关联性和因果关系。3.该费用是一次性转账,且只有这一次转账,从转账的方式和金额来看,也与生活开销没有任何关系。事实上,该笔款项是单单某信用卡刷爆而向王王某1款,王王某1于双方曾经存在的交情而出借该笔款项,因此单单某应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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