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
上诉人(原审被告):廖家武,*,198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峻源,防城区恒桂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佰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高新区湖滨路89号时光俊园3栋14层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许深宁,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利,四川元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廖家武因与被上诉人佰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仟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一案,不服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廖家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峻源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佰仟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廖家武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佰仟公司的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佰仟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廖家武向佰仟公司支付融资租赁费用37560.68元与事实不符,请求予以改判。首先,佰仟公司在本案一审中确认融资租赁的本金总额为39180元,廖家武已经支付9期租赁费用,但一审判决中并未显示廖家武已付款项数额。一审判决如何计算和判决廖家武还需再支付佰仟公司融资租赁费用37560.68元不得而知。从佰仟公司一审提交的证据付款回单中的“廖家武实际还款总额为13684.37元,实际还款本金为7463.61元”,是否可认定融资租赁的本金总额39180元减去已还本金7463.61元等于31716.39元。但在此付款回单证据中廖家武的银行卡分别被佰仟公司扣款还款如下:分别在1、2018年10月30日扣款1332.13元(还款本金937.72元,还款利息326.5元,罚息0元,管理费67.91元,其他费用0元);2、2018年12月4日扣款1332.13元(还款本金945.53元,还款利息348.69元,罚息0元、管理费67.91元,
其他费用0元);3、12月29日扣款10元(作为管理费);4、2019年1月3日扣款1322.13元(还款本金953.41元,还款利息310.81元,罚息0元,管理费57.94元,其他费用0元);5、1月29日扣款10元(作为管理费);6、1月31日扣款1322.13元(还款本金961.36元,还款利息302.81元,罚息0元,管理费57.91元,其他费用0元);7、2019年2月28日扣款10元;8、2019年3月18日扣款1330.85元(还款本金969.37元,还款利息294.85元,罚息8.72元,管理费:57.91元,其他费用0元)和100元(作为其他费用);9、3月29日扣款10元(作为管理费);10、2019年7月9日扣款406.05元(作为其他费);11、7月31日扣款150元(作为其他费);12、2019年8月27日扣款299.7元(作为其他费);13、2019年9月25日扣款1200元(作为其他费);14、9月30日扣款1411.08元(还款本金977.45元,还款利息286.77元,罚息88.95元,管理费57.94元,其他费用0元);15、扣款1406.54元(还款本金985.59元,还款利息278.63元,罚息74.41元,管理费:67.94元,其他费用0元);16、扣款1131.63元(还款本金733.18元,还款利息270.41元,罚息60.13元,管理费67.94元,其他费用0元);17、扣款900元(其他费);以上扣款还款共13684.37元。而在此还款单中显示:“实际还款本金7463.61元,实际还款利息2389.52元,实际罚息231.21元,实际管理费543.28元,实际其他费3055.75元”。被上
诉人在2019年9月份扣款总数为6049.25元,作为还款本金2696.22元,作为还款利息835.81元,作为罚息223.49元,作为管理费193.73元,作为其他费用2100元。以上各项扣款一审法院未查清楚还款的数额是多少,便作出第一项判决实属审查不清,请二审法院予以改正。其次,廖家武二审提交的证据转账记录显示,廖家武分别通过转账还款给佰仟公司共计9710元。其中,支付给佰仟公司的员工的号名为“佰仟租赁法务部”在2019年7月8月转账还款2710元、7月30日转账还款1000元、8月26日转账还款2000元;支付给佰仟公司的员工的号名为“A.佰仟租赁波~小慧”在2020年9月2日转账还款2000元、9月23日转账还款2000元。以上转账还给佰仟公司的款项应在尚欠租赁费用中扣减。再次,在廖家武购买车辆当时已首付现金5000元给佰仟公司,已付款应在尚欠租赁费中扣减。二、一、二审诉讼费由佰仟公司承担。
2022年3月1号还能转账吗被上诉人佰仟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证据充分,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本案上诉状可知廖家武对融资租赁事实无异议,仅对租赁费用总额的构成和已还租赁费用数额有异议。一、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包含出租人购买租赁物的成本、费用及基本经营利润对价。本案中根据《佰仟融资租赁合同》主要条款第二条、通用条款第七条的约定,融资租赁本金总额为39180元,其中租赁车辆
融资金额31500元、保险费2000元、车管家费用1180元、车管家安装服务费1200元、张华管理费3300元。融资租赁期限为36个月,计算方式等额本息。经计算租金年利率约为7.65%,每期还款金额为1332.14元。因此本案中融资租赁本息总额应为47957.04元,而非廖家武在上诉状所述的仅系租赁本金39180元。二、根据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通用条款第15条约定,廖家武若逾期支付租赁费用的,佰仟公司有权以逾期租赁费用总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八收取罚息。廖家武逾期10天不到30天的,应向佰仟公司支付催收工本费每月100元;逾期30天以上,催收工本费增加至每月300元。同时通用条款第15条亦明确约定廖家武还款的抵扣顺序。三、本案中,由于廖家武存在逾期支付租赁费用的情形,产生罚息、催收工本费,因此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抵扣后,廖家武实际还款本金7463.61元,利息2389.52元、罚息232.21元、管理费543.28元、催收工本费(其他费用)3055.75元。四、针对廖家武所述其向佰仟公司工作人员通过转账9710元以及购买车辆时向佰仟公司支付现金5000元与事实不符。首先,双方在合同主要条款第八条中明确约定了租赁费用支付方式,即廖家武授权佰仟公司以及佰仟公司合作的第三方平台按月直接通过廖家武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6228********进行划扣,因此廖家武称其通过佰仟公司员工转账支付租赁费与事实不符。即使廖家武所称属实,其也与本案无任何关联。根据现有证据并不能证
明廖家武所称的几位系佰仟公司的员工。其次,佰仟公司不可能委托员工通过私人账户转账方式收取客户租赁费用(原则上都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定期划扣)。若佰仟公司需要委托员工代为收取客户某一期租赁费用或者其他费用,定会出具授权委托书并告知相应客户,本案中并无相关证据,因此廖家武向其自以为的佰仟公司员工转账的行为系其个人行为,至于该法律关系为不当得利或者民间借贷或者其他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也不能将此款项抵扣其欠付佰仟公司的租赁费用。另,廖家武所述其在购买车辆时向佰仟公司支付另外5000元现金也与事实不符。廖家武并未出示佰仟公司的收据或收条等证据证明其支付5000元现金的事实。且在本案中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廖家武除了按约定每月向佰仟公司支付租赁费外不会再向佰仟公司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佰仟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廖家武支付融资租赁费用37560.68元和罚息7352.74元(暂计至2021年12月31日),金额合计44913.42元,并自2021年1月1日起以37560.6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2%计算罚息至实际清偿日止;二、佰仟公司对抵押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本案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公告费等佰仟公司的维权成本均由廖家武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廖家武向佰仟公司申请了车辆融资租赁。2018年9月29日,佰仟公司
与廖家武签订了《佰仟融资租赁合同》等一系列融资租赁文件生效。根据合同约定,廖家武融资租赁的本金总额为39180元,租期为36期;月融资租赁费用为1332.13元;同时,双方在合同中对融资租赁模式、租赁物所有权转移、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合同签订后,佰仟公司履行了相关合同义务,但廖家武支付9期租赁费后,未向佰仟公司继续支付剩余租赁费用,2019年7月29日开始逾期。经多次协商,廖家武仍拒不履行义务。
一审法院认为,佰仟公司、廖家武签订的《佰仟融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予以确认。佰仟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后,廖家武不按期支付融资租赁费用,欠佰仟公司融资租赁费用37560.68元未付,佰仟公司诉请其支付,合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佰仟公司诉请的罚息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佰仟公司请求对抵押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因合同约定车辆只是登记在廖家武名下,事实上还是佰仟公司对该车辆享有所有权。根据所有权和抵押权同归于一人时,抵押权灭失的原理。佰仟公司的抵押权从开始时就没享有抵押权。故对佰仟公司的该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廖家武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抗辩及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裁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第七百五
十二条、第七百二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一、廖家武支付给佰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费用37560.68元;二、驳回佰仟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1元(已减半收取),由廖家武负担。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