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贷款委托催收服务合同
甲方(委托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服务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车辆贷款催收服务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1.服务内容
1.1.催收对象:甲方指定的汽车贷款逾期还款债务人(以下简称“逾期客户”)。
1.2.催收内容
1.2.1.乙方应核对逾期客户基本资料有无变更,督促逾期客户向甲方偿还所欠本金、利息、罚
息及其他应承担所有费用。
1.2.2.催收对象预期无偿还能力的,乙方应采取合法方式成功回收催收对象名下的贷款车辆,按本合同约定停放并将车辆交接给甲方。
1.3.催收与回款方式
1.3.1.乙方可采用电话催告、上门催告、寄发信函催告等各种合法形式进行债务催收。
1.3.2.乙方向逾期客户发出的催告通知中应包含以下信息:逾期金额、逾期时间、原定还款时间、逾期客户拟确认还款时间,并通知逾期客户或其担保人直接将相应款项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1.3.3.为避免发生逾期客户转移资产导致无财产可供催收的不利情况,乙方经甲方同意后可以代甲方收取逾期客户或其它相关人员所提交的任何现金还款,但应在收取款项后立即(12小时内)存入甲方指定账户,且不得私自占有、挪用。
1.3.4.甲方指定银行账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1.4.服务期限
1.4.1.服务期限: 个月,自甲方将逾期客户资料提交给乙方之日起算。
1.4.2.服务期限届满,甲方对乙方的该批逾期客户的委托即行终止,乙方应在服务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案件和相关催收资料交回甲方,双方签署交接单。
1.4.3.服务期限尚未届满而提前退回的案件,由双方签署《退案通知书》后,委托亦告终止。
1.5.乙方职责与权限
1.5.1.禁止转委托: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事项转委托给第三人。
1.5.2.乙方按照甲方委托控制债务车辆后不得私自处理车辆。
1.5.3.乙方应当在甲方授权范围内进行债务催收。如债务人或担保人需折价返还债务,乙方应当及时记录,并将情况反馈甲方,经甲方批准后方可签署合同。
1.6.催收人员
1.6.1.指派人员组成专门服务小组为甲方提供服务,在合同签署后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报备催收项目组的组成人员名单及项目负责人。
1.6.2.乙方应聘用具有相关从业经验且通过乙方测试合格的人员参与催收服务。催收人员须为从未出现过下列任何情况之一的人员:
1.6.2.1.曾有违法犯罪前科、已经判刑或通缉中尚未结案的人员;
1.6.2.2.在银行内曾有不良信用记录者,此处不良记录指拖欠各类贷款达三个月以上且最近半年内有未结清记录;
1.6.2.3.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者。
2.服务费用与付款方式
2.1.服务费用(收回逾期贷款时,适用本服务费用条款)
双方同意按照“债务人实际回款金额*服务费率”的方式结算服务费用。其中:
2.1.1.债务人实际回款金额:是指服务期限内逾期客户实际还款金额计算。服务期限届满后甲方收到逾期客户的回款金额不计算在内。
2.1.2.服务费率标准:双方同意按照“客户实际回款之日超出应付款日的逾期天数”确定相应费率标准:
逾期天数1-60天,服务费率为 %;
逾期天数61-150天,服务费率为 %;
逾期天数151天及以上,服务费率为 %。
2.1.3.服务期限内,逾期客户通过APP主动还款、催收员代扣还款、对公账户还款及后续开
通的其他还款方式进行的还款的,均视为乙方催收成果。甲方若更换逾期客户还款方式或还款账户,应提前通知乙方,以便于乙方核实其催收成果。
2.2.服务费用(收回贷款车辆时,适用本服务费用条款)
2.2.1.双方同意按照“委托之日债务人剩余本金金额”(下称“本金金额”)对应的服务费用标准结算服务费用。其中:
本金金额在10万及以下,服务费用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
本金金额超过10万的,服务费用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
2.2.2.服务期限内,若乙方在实地清收过程中未能促使债务人还款或将债务人的贷款车辆按约定方式完成委托内容,则甲方针对该债务人委托代理事项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2.3.其他费用
乙方需要自行承担服务过程中的全部费用。甲方仅有义务严格按本条所述标准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除此之外,无须向乙方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2.4.付款方式
双方同意在每月25日(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以前就乙方上月催收个案的还款情况进行核对,在指定的批次时间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双方做服务费的最终核算。
2.5.乙方指定收款账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乙方未授权任何员工、第三方收款;付款方未向指定账号付款导致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6.发票
本合同中约定的价款或交易金额为含税金额,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正规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信息如下:
10万贷款3年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电话:
开户行及账号:
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
增值税率:
3.催收独立性与风险提示
3.1.在所有直接或间接涉及欠款处理的通讯文件及交涉行为中,乙方应清楚注明或表明乙方系经甲方或甲方合作机构授权的债务处理代理人身份,任何时候和任何情形下乙方都不得以甲方或甲方合作机构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承担任何费用或债务。
3.2.履行服务期间,乙方不得采取任何违反我国法律法规或暴力、威胁及其他非法手段督促
欠款人还款。如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对欠款人造成人身或财产伤害,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与甲方无关。因此给甲方或甲方合作机构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4.催收资料的保存与提供
4.1.资料提供
甲方应于合同签署后请填充个工作日内,将债务人相关资料送达乙方,乙方应妥善保存。具体资料包括:请填充。
4.2.资料存档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对每个逾期客户的欠款催收过程保留完整及准确的书面记录,并按如下方式保存:
4.2.1.录音保存:乙方所有与逾期客户的通话均采用24小时自动电话录音系统,并以档案标号次序存放在电话录音系统内。保存时间不少于各个案结案之日起24个月。
4.2.2.催收处理书面记录:每一逾期客户的催收处理书面记录需至少包含以下内容:委托时
间、客户姓名、贷款合同名称及编号、催收日期及时间、催收内容摘要、处理人员。
4.3.报告制度
4.3.1.乙方应每月5日前向甲方提交书面工作情况报告,报告受托案件的催收情况。
4.3.2.催收个案结案后,乙方应在结案后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书面结案报告以及所有相关催收记录和案件材料。
4.3.3.乙方经营情况、经营网点、办公电话、负责人、专项催收小组等信息如有变动,应在变动后1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报备。
5.车辆回收后的停放与交接
5.1.车辆停放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5.2.车保服务
双方确定,车辆交接之前乙方向甲方提供车保服务。
5.2.1.乙方受甲方委托控制贷款车辆后,对车内物品立即清点造册,拍照存档,并签字确认。
5.2.2.乙方不得挪用、损毁车内任何物品,不得私自拆卸车辆任何部件,且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该车辆用于本合同目的之外用途。
5.2.3.在乙方控制车辆后交付甲方前,所控制的贷款车辆车内物品、车辆部件、外观等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3.车辆交接:在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进行交接。
6.保密
6.1.合同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取的文件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上述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之后仍需履行。
6.2.本合同关于对保密信息的保护不适用于以下情形:
(1)保密信息在披露给接收方之前,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
(2)在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未被违反的前提下,保密信息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
(3)接收方应法院或其它法律、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披露保密信息(通过询问、要求资料或文件、传唤、民事或刑事调查或其他程序)。当出现此种情况时,接收方应及时通知提供方并做出必要说明,同时给予提供方合理的机会对披露内容和范围进行审阅,并允许提供方就该程序提出异议或寻求必要的救济;
(4)由于法定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确定的保密义务时,甲乙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在上述情况发生时,接收方应在合理时间内向提供方发出通知,同时应当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说明。
7.陈述与保证
7.1.本合同各方均向其他方承诺:
7.1.1.除本合同明确约定的以外,该方拥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全部义务所必需的所有合法权利以及所有内部和外部的批准、授权和许可,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董事会批准。
7.1.2.该方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全面和有效的。
7.2.甲方承诺:
7.2.1.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与资质。
7.3.乙方承诺:
7.3.1.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与资质。
8.合同变更与解除
8.1.合同履行期间,甲方不得将已交付给乙方提供服务的个案同时交付给除乙方外的其他机构提供催告通知服务,但已结案的个案除外。
8.2.当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甲方有权单方面书面通知乙方提前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8.2.1.乙方被清算、破产、经营情况严重恶化或出现其他甲方认为可能降低乙方催收能力的情形;
8.2.2.甲方业务经营需要提前解除合同。
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本合同即行终止,乙方不再提供本合同项下的催收服务。
9.违约责任
9.1.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应按期支付服务费。连续两期无正当理由不付费的,乙方有权终止服务,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解除合同,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9.2.乙方违约责任
9.2.1.乙方在催收过程中应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完全按照甲方委托的数额及内容进行还款提醒。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减免任何逾期客户欠款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债务本金、违约金、滞纳金、利息、罚息、过期利息等)。否则,应按照减免金额的三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9.2.2.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存在任何违法行为、不适当行为或其他过错,造成甲方或甲方合作机构声誉、形象受损或给甲方或甲方合作机构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9.2.3.乙方及其工作人员私自储存、窃取、泄漏甲方逾期客户资料或其他商业秘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删除上述信息,并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9.2.4.私自占有、挪用资金的,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应就相关款项对甲方承担返还义务,并按其金额及占有日期向甲方支付日5‱(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无法将款项存入账户的除外。
9.2.5.乙方提供停车保管服务的,乙方对甲方所停放车辆负有包括保管安全等责任,一旦发生车辆丢失,乙方应根据该丢失车辆在当时二手车市场评估均价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9.2.6.乙方在控制车辆过程中因操作不当造成车辆本身受损严重时,应按照车辆受损情况向甲方支付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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