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银行个人信贷业务操作规范
发展银行个人信贷业务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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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1:发展银行个人信贷业务操作规范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信贷业务操作规范
  为促进我行个人信贷业务的健康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我行各项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操作规范。
  第一章个人信贷业务的总体操作要求
  第一条
  个人信贷业务是我行信贷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行必须根据总行风险业务授权管理办法及权限规定,制定个人信贷业务的授权管理办法及各业务品种权限(业务权限及金额权
限)规定,并形成书面文件,建立个人信贷业务逐级授权制度,各项业务必须按照权限管理的有关规定操作。
  第二条
  各级行在开发和开办个人信贷业务品种时,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制度先行。各行开办个人信贷业务时,必须先建立管理办法、操作细则、操作规程及权限管理等规章制度,再开办业务;
  二、及时报备。各级行在开办上级行已开办的业务品种时,必须将本级行的有关规章制度向上级行备案;
  三、新业务报批。各级行在开发个人信贷新业务品种或对上级行有关业务规定的重要内容有创新或突破的,必须向上级行报批;
  四、及时反馈。上级行在接到下级行报备的有关资料后的7个工作日内,应由个人信贷主管部门对报备内容给予口头或书面的意见反馈;上级行在接到下级行报批的有关资料后,
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由个人信贷主管部门会同其它相关部门对有关报批内容做出书面批复。
  第三条
  个人信贷业务必须贯彻我行信贷管理的审贷分离原则,并根据权限管理规定审批贷款。
  第四条
  凡针对项目或与企业合作开展的个人信贷业务,我行应对合作方的资金实力、履约能力、项目情况进行认真评估,向合作方提供适当的授信额度,在形成书面审批文件后,与合作方签订合作(或授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障我行资金安全。所有协议及审批文件资料均应妥善和长期保管。
  第五条
  我行对个人发放的信贷资金原则上只能用于个人消费、教育助学、购房、购买汽车或正常的生产经营(适用于经批准开办生产经营性贷款的机构)等合法用途。
  第六条
10万贷款3年  办理个人信贷业务的各级行处均应设专人对个人信贷业务产生的各项文件资料进行档案管理,并建立个人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章
  贷前调查操作规范
  第七条
  贷前调查是保障个人信贷资产安全的重要环节,各级行应高度重视和做好个人信贷业务的贷前调查工作。
  第八条
  借款人、担保人的资产、资信和收入来源、水平以及担保物的价值、担保的有效性是个人信贷业务贷前调查的核心内容
  ,贷款业务经办人员应根据下面规定对贷款进行调查:
  一、质押类贷款的调查:质押类贷款调查的核心是质押品的真实性、质押率、出质人对质押品的支配权利等内容,经办人员应按下述要求对质押类贷款进行调查:
  1、质押品的真实性调查包含以下内容:(1)该质押品是否是我行各项业务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可质押的质押品;(2)该质押品的真实性;(3)该质押品是否可以进行有效的冻结止付;(4)保管及处理该质押品的可能性。
  2、质押率的调查包括以下内容:(1)审查质押率是否符合我行各项业务管理办法中对质押率的有关规定;(2)结合质押品种类,根据当时利率及汇率的变动情况,考虑风险因素确定贷款的实际质押率。
  3、对出质人对质押品支配权利的调查:质押类贷款原则上借款人应出具本人名下的质押品申请贷款,借款人与出质人不是同一人的,应要求出质人当面签署质押合同,对于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出质人,应办理公证手续,公证文书应载明借款人与出质人为监护关系的内容。
  二、抵押类贷款的调查:抵押类贷款除调查抵押物的价值、抵押人对抵押资产的支配权利
外,借款人的还款收入来源、收入水平或借款人资产实力为调查的核心内容,具体要求如下:
  1、对抵押物价值的调查:除购房贷款、汽车贷款可将所购房产、汽车购买价值作为抵押物价值外,其余以可设定抵押权利的商品作为抵押物取得贷款的,必须对抵押物的价值进行评估,并以评估价值作为抵押物价值,具体可采用以下方式对抵押物价值进行价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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