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房的法律规定有什么
房改房的法律规定有什么
⾃上世纪九⼗年代,我国住房市场由计划经济向商品经济过渡,从⽽产⽣了房改房,也被称为已购公有住房。这类房⼦价格较低,职⼯可以按照成本价购买,不受市场供求关系影响。为了规范房改房市场发展,我国也出台多项政策。下⾯,店铺⼩编就这个问题为⼤家带来详细的法律解答,详情请看下⽂
建设部关于进⼀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的通知
各省、⾃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住房制度改⾰领导⼩组(住房委员会):
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对于进⼀步增强城镇居民住房商品化意识,扩⼤居民住房消费,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关于进⼀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现就进⼀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房改房交易⼀、各地要进⼀步明确可出售公有住房和不宜出售公有住房的范围。城镇成套现有公有住房,⼀般除按照规划近期需要拆除改造的住房;党政、科研机关及⼤专院校内与机关、办公不可分割的住房;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住房;严重损坏房、危旧房;以及当地⼈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宜出售的住房外,均属于可售公有住房范围。具体可售公有住房与不宜出售公有住房范围,由各地⼈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凡属各地房屋管理部门直管的成套公有住房,除按规定不宜出售的外,均应向有购房意愿的现住户出售。各国有单位⾃管的公有住房,原则上应按照上述要求向本单位职⼯和正常⼯作调离的⾮本单位现住户出售。⿎励单位向职⼯出售现住房的具体规定,由各地⼈民政府确定。
三、凡在可出售范围的现有公有住房,产权单位应预先编制、上报售房⽅案;房改部门应在收到单位售房⽅案后15个⼯作⽇内完成审批⼯作,并将批准件同时抄送房地产交易和产权登记部门;产权单位在收到售房批准件后应积极组织出售⼯作,并在与购房职⼯签定购房协议、收取购房款(或订⾦)后20个⼯作⽇内,组织或协助购房职⼯到房地产交易和产权登记部门办理交易、领证⼿续;房地产交易和产权登记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个⽉内完成测绘、交易、发证⼯作。
四、国有单位之间产权有争议的住房,凡在可出售住房范围内的,原则上由现管房单位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书⾯具结保证后,可批准其向职⼯个⼈出售,并按规定办理职⼯个⼈房屋产权登记⼿续。售房款按规定⽐例留⾜维修基⾦后,存⼊当地政府指定的帐户予以封存,待原产权关系明晰后再转⾄原产权单位。
五、向⾼收⼊家庭出售现住房执⾏市场价,向中低收⼊家庭出售现住房执⾏成本价。成本价要按《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的决定》(国发〔1994〕43号,以下简称《决定》)规定的七项因素逐年测定、提前公布、按时实施,并逐步与经济适⽤住房价格相衔接。
六、要按照《决定》和《通知》的规定,在职⼯家庭合理⽀出范围内加⼤现有公有住房,特别是可售公有住房租⾦改⾰的⼒度,促进职⼯购房。租⾦标准的提⾼要与提⾼职⼯收⼊相结合,对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及其他低收⼊家庭和领取提租补贴后仍有困难的离退休职⼯家庭,要减收或免收新增租⾦。
七、对职⼯已按标准价购买的住房,要⿎励职⼯在⾃愿的基础上按成本价补⾜房价款及利息。职⼯按成本价补⾜房价款及利息后,住房产权归职⼯个⼈所有。
⼋、各地房改、房地产⾏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公有住房出售和提租⼯作的指导、宣传和监督,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切实措施,促进现有公有住房改⾰的顺利实施。对居住在不宜出售公房的住户要做好宣传解释⼯作,⿎励有条件的单位采取调换公房的办法向职⼯出售住房。
综上所述,相信⼤家看了之后都会了解到根据房改房法律规定,职⼯购买房改房的,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如果没有到规定期限就对外买卖,则应该补缴⼟地出让⾦。并且,⼀些房改房的产权部分属于政府,只有职⼯持有满五年后,才拥有全部产权。现在市场上房改房并不多见,只存在于⼀些⽼旧⼩区内。店铺也提供律师服务,欢迎您进⾏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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