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拆迁获得的补偿款的税收规定
随着国家城市化步伐越来越快,国家的项⽬开发也越来越⼴。很多时候地⽅不符合要求是要进⾏拆迁的,那么对于⼚房拆迁所获得的补偿款税收⽅⾯是怎样规定的?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释⼀下相关内容,供⼤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家有帮助。
⼀、⼚房拆迁获得的补偿款的税收规定
企业拆迁获得的补偿款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第⼆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按4种不同的⽅式进⾏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产经营业务,⽤企业搬迁或处置收⼊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地使⽤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改良,或进⾏技术改造,或安置职⼯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出、技术改造⽀出和职⼯安置⽀出后的余额,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后的余额计⼊企业当
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利⽤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或处置收⼊暂不计⼊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按上述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使⽤者将⼟地使⽤权归还给⼟地所有者⾏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规定,纳税⼈将⼟地使⽤权归还给⼟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民政府收回⼟地使⽤权的正式⽂件,⽆论⽀付征地补偿费的资⾦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该⾏为均属于⼟地使⽤者将⼟地使⽤权归还给⼟地所有者的⾏为,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地使⽤权及纳税⼈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补充说,上述⽂件中关于县级以上(含)地⽅⼈民政府收回⼟地使⽤权的正式⽂件,包括县级以上(含)地⽅⼈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地使⽤权⽂件,以及⼟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地使⽤权⽂件。
异地搬迁⼆、企业拆迁需要缴纳⼟地增值税吗
《⼟地增值税条例》第⼋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地增值税。
通过⼩编的介绍,我们可以了解到对于⼚房拆迁税收⽅⾯⼀般不收取营业税,但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些在法律上都是有相关的规定的。以上这些店铺⼩编为⼤家整理的相关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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