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1.08.18
∙【字 号】浙财农〔2021〕51号
∙【施行日期】2021.08.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异地搬迁【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农〔2021〕51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民宗局(宁波不发):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现将《浙江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乡村振兴局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21年8月18日
浙江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加强过渡期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以及有关乡村振兴方针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衔接资金,是指过渡期内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以推进共同富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衔接资金围绕高水平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目标任务,以发展乡村特产业,增强内生发展能力为重点,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促村和低收入农户
同步基本实现现代化行动,推动更多低收入体迈入中等收入体行列。专项资金实施期限与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期限保持一致。到期后,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民宗委对相关的衔接资金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自评,省财政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适时调整。
第四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任务需要及财力状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资金,保持帮扶力度总体稳定。
第五条 衔接资金重点支持淳安县、永嘉县、文成县、平阳县、泰顺县、苍南县、武义县、磐安县、衢州市柯城区、衢州市衢江区、龙游县、江山市、常山县、开化县、天台县、三门县、仙居县、丽水市莲都区、云和县、景宁县、青田县、龙泉市、缙云县、松阳县、庆元县、遂昌县等山区26县和金华市婺城区、兰溪市、台州市黄岩区等地区,统筹兼顾其他市、县(市、区)补齐必要的农业农村短板相关项目。
第六条 除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事项以外,衔接资金按因素法、竞争性分配等方式分配。
(一)竞争性分配主要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结合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任务要求,面向山区26县,按规定组织申报项目,经专家评审等程序后下达资金。
(二)因素法分配主要包括客观因素、政策因素、绩效因素等三类。
1.客观因素。权重为40%左右,主要包括相关人数量及结构、重点帮促村数量、异地搬迁计划、相关人收入水平、革命老区等子因素。
2.政策因素。权重为30%左右,主要包括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任务、国有农场改革、民族村寨,以及遭受自然灾害影响等子因素。
3.绩效因素。权重为30%左右,主要包括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省政府督查激励及相关工作考核情况等子因素。
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民宗委等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年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任务,以及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管理有关规定,对上述因素及权重予以适当调整。
第七条 强化县级管理责任。因素法分配下达的衔接资金,由市县结合当地实际,按本办法规定统筹使用,自主确定具体项目。各地在分配使用衔接资金时应兼顾乡村振兴重点帮促村和一般村实际,县级可统筹安排不超过30%的到县衔接资金,支持一般村发展乡村特产业,以及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着力推动均衡发展。
第八条 竞争性分配衔接资金,主要用于经省级评审立项的项目实施方案中明确的具体内容。采用因素法分配的其他衔接资金,由各地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结合地方实际,统筹安排项目,主要扶持方向包括:
(一)促进乡村特产业发展。重点支持培育壮大优势特产业,建设提升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开展品牌打造、品种引进、品质提升、数字化推广应用、农产品加工、冷链物流、仓储保鲜等产业链建设;开展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发展农家乐、电子商务、光伏发电、少数民族特产业和重点帮促村发展集体经济等。
(二)补齐必要的乡村建设短板。包括水、电、路、网等必要的配套设施,以及农村生活
垃圾、污水处理、农村公厕等其他小型公益设施建设和管护。支持低收入农户异地搬迁(含整村搬迁的一般农户),加大异地搬迁后续扶持力度,支持“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提升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根据中央衔接资金管理要求,支持民族村寨发展,以及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
(三)促进低收入农户就业增收。搭建用工信息平台等服务平台建设,推动劳动供需对接。支持发展来料加工、开发公益性岗位,采用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技能培训等方式,促进低收入农户就业增收。各地可按规定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从中央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列支。
(四)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及时帮扶措施,对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继续支持开展低收入农户政策性补充医疗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农户子女安排“雨露计划”补助。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社会综合保障措施应通过原渠道资金安排。
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实施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
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和垫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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