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边灶村庄整体搬迁土地征收和盘整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澳头街道办,区属各有关单位:
《南边灶村庄整体搬迁土地征收和盘整补偿实施办法》业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三日
南边灶村庄整体搬迁
土地征收和盘整补偿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珠江三角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加快大亚湾石化工业区的建设,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石化工业区南边灶整体搬迁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实施广东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
知》(粤国土资发〔2006〕149号)、《关于修改〈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的决定》(惠府令第67异地搬迁号),《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盘整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南边灶村庄整体搬迁范围,需对被搬迁范围的土地进行土地征收和盘整,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户”,按《南边灶村庄整体搬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规定的情形划分。
第四条 南边灶整体搬迁范围内的集体所有土地全部依法征收。土地补偿标准、青苗补偿标准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惠府令第67号文执行。
第五条 符合动迁安置补偿条件的已建、未建的住宅用地,按《南边灶村庄整体搬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规定的标准补偿。
确定货币补偿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住宅用地(不含回拨地中村民建房用地),经村民小组确认具体地块位置面积后,统一编号列表上图,按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征收。
第六条 1999年之前按原土地管理法征收土地后经批准安排给村集体的回拨地,按等面积异地置换,地上建筑物按《南边灶村庄整体搬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规定的标准补偿。
按等面积置换的回拨地属工业用地的,在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可以按现行的工业用地出让地价由区管委会收购;属于经营性的回拨地,原则上用于保障南边灶村庄整体搬迁后村民生活出路和发展村集体经济,由村集体进行统一开发建设和经营。
南边灶各村小组已分配给村民建房的回拨地,按等面积异地置换后不再分割给个人,由各村小组统一办证,统一开发建设,村民原享有的权益由村小组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确定分配方案。
第七条 按新征地面积10%标准安排的新增回拨地,其中工业用地占7%,商业用地和住宅用地占3%进行安排,经营性用地(含住宅用地)在安置区周边就近集中安排,统一开发建设和经营,工业用地按照我区产业规划进行异地集中安排。
第八条 在实施南边灶村庄整体搬迁中因新征村集体土地应由区管委会安排的新增回拨地,采取折算货币补偿方式给予补偿的,按惠府令第67号文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九条 安置区用地面积按每户人均标准的安置区总建筑面积,结合适当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等规划指标确定用地规模。
第十条 安置区用地由区管委会采用招标出让方式供地,土地证办至中标人名下,扣除相关税费后,土地出让收益全部作为安置区建设资金。
第十一条 安置区建成后,按照土地登记相关规定办理土地分割登记,分配给安置户的统建房,直接分割登记到安置户名下。
安置区原登记到中标人名下的土地证交回区国土分局注销后,其他公共设施用地根据具体情况重新按划拨方式办证至业主委员会名下。
第十二条 安置户在取得统建房分割后的土地证和房屋产权证后,如将安置房出售,依照规定程序办理土地、房产转让手续。
第十三条 南边灶整体搬迁范围的其他国有建设用地按现行的土地盘整政策进行补偿收回。如有已建的地上建筑物,按《南边灶村庄整体搬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规定的标准补偿。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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