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小玲、成都市成华区公园城市建设和城市更新局、成都市跃华房屋经营...
甘小玲、成都市成华区公园城市建设和城市更新局、成都市跃华房屋经营开发有限公司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确认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19 
【案件字号】(2021)川01行终40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伟东曹巍盛莉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甘小玲;成都市成华区公园城市建设和城市更新局;成都市跃华房屋经营开发有限
公司 
【当事人】甘小玲成都市成华区公园城市建设和城市更新局成都市跃华房屋经营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甘小玲 
【当事人-公司】成都市成华区公园城市建设和城市更新局成都市跃华房屋经营开发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刘江红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张天琳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邓勇四川善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江红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张天琳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邓勇四川善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江红张天琳邓勇 
【代理律所】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四川善嘉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甘小玲;成都市跃华房屋经营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成都市成华区公园城市建设和城市更新局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案涉模拟搬迁合同是否属于无效行政协议。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可撤销基本原则第三人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异地搬迁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更新时间】2022-01-27 03:44:09 
甘小玲、成都市成华区公园城市建设和城市更新局、成都市跃华房屋经营开发有限公司二
审行政判决书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1)川01行终4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甘小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成华区公园城市建设和城市更新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华泰路33号。
     法定代表人马健伟,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江红,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天琳,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成都市跃华房屋经营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新鸿南
路86号25幢。
     法定代表人赵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首健,成都市跃华房屋经营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邓勇,四川善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甘小玲因诉被上诉人成都市成华区公园城市建设和城市更新局(以下简称成华区城建和更新局)确认行政协议无效一案,不服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8行初12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甘小玲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甘小玲与成华区城建和更新局、成都市跃华房屋经营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跃华公司)签订的《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模拟搬迁补偿安置合同》(以下简称模拟搬迁合同)无效;判令成华区城建和更新局、跃华公司返还已收取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原件。主要事实及理由:××路××号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模拟搬迁期限内朱某1户、唐某户、刘某户等签订合同应为无效合同,故案涉项目签约未达约定比例,
模拟搬迁合同不应生效;且合同签约的事实基础已不存在,原合同应作废。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
     (一)关于××路××号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实施过程。
     2017年3月28日,成都市成华区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成华区发改局)向跃华公司出具成华发改审批〔2017〕160号《关于××路××号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议书的批复》(以下简称160号批复),同意××路××号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议书,并载明:项目业主为跃华公司;项目名称为××路××号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项目内容及规模为“搬迁改造房屋及地面附属物,搬迁改造面积约64563平方米,占地约59.11亩”,总投资约156768万元,资金由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筹集;项目地址为“成都市成华区××办事处辖区范围内,东至××路,西至××路,南至××路,北至××路规划红线范围内”。
     同年4月14日,跃华公司作出《公示》,其载明:根据成房发〔2012〕36号《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在房屋征收中做好模拟搬迁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路××号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房屋模拟搬迁民意调查工作已正式结束,调
查共计716户,经统计,同意房屋搬迁户数达99.6%。其中,同意房屋被搬迁业主有刘某、朱某2、高某、胡某、唐某等人。同意房屋被搬迁单位名单中包括四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药公司)。不同意房屋被搬迁业主、住户仅有戚某、陈某、梁某。朱某1(黄某、赵某)姓名不在已列住户名单内。该《公示》尾部载明:“房屋所有权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应在公示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方式向项目业主提出”并附。
     同年4月19日,跃华公司发布《房屋模拟搬迁公告》,其载明:实施单位为跃华公司,实施期限自搬迁补偿方案和房屋对应的评估报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搬迁范围与160号批复载明内容一致。对搬迁启动、房屋市场价值评估、公布模拟搬迁补偿方案、签订模拟搬迁协议、咨询及投诉等事项一并告知。
     同年5月8日,跃华公司发布《邀请公告》,其载明:经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成华区政府)批准,根据《房屋模拟搬迁公告》对××路××号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模拟搬迁,按照《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规定,邀请进入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备选库并具有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到成都市房屋征收系统报名,参与模拟搬迁补偿评估工作。
     同年5月12日,跃华公司公示参与报名的36家评估机构名单,并告知业主若在该公示15日内不能协商一致确定评估机构,将组织被搬迁人以少数服从多数投票选取的方式确定评估机构。
     同年6月2日,跃华公司向××路××号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全体被搬迁人发出《通知》,其载明:跃华公司已于2017年5月19日至2017年5月25日组织项目范围内全体被搬迁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投票方式选取评估机构;2017年6月6日上午10点将邀请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公证处在××路××号院内现场进行票数统计并公示投票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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