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代彬、中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受理
【审理法院】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2.01
【案件字号】(2021)川06行终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剑费元汉陈洪斌
【审理法官】王剑费元汉陈洪斌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梁代彬;中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当事人】梁代彬中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当事人-个人】梁代彬
【当事人-公司】中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代理律师/律所】蔡亚琳四川金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蔡亚琳四川金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蔡亚琳
【代理律所】四川金锐律师事务所
异地搬迁【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梁代彬
【被告】中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本院观点】根据《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在行政协议案件中,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协议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及请求解除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均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即协议是否履行完毕与有无诉权无直接关系。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合法违法行政赔偿合法性审查受案范围管辖合法性不予受理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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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在行政协议案件中,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协议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
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及请求解除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均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即协议是否履行完毕与有无诉权无直接关系。本案中,梁代彬诉请确认其与政府签订的《模拟征收与补偿协议》无效,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一审法院以梁代彬针对已经履行完毕的《模拟征收与补偿协议》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裁定驳回梁代彬的起诉,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2020)川0623行初5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更新时间】2022-08-16 20:52:56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等协议的”的规定,该法律条文的立法目的是审判机关有权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司法审查,同时,给行政相对人一种司法救济途径。从立法意图来看,并不包括行政机关已经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给付义务的情形,即行政机关已经按照约定履行自己义务的行政协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以遵循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在该案中,原、被告在《模拟征收与补偿协议》中约定了房屋及装修装饰、设施、设备、相关附属物拆迁补偿费标准,且该标准系经评估机构评估不低于当时市场价值的标准,原告已实际领取全部拆迁补偿安置费,也领取了签约奖金和主动腾空房屋移交被告拆除的搬迁奖金,被告在拆除原告房屋前也发布了通告,原告在领取补偿费后至房屋被拆除期间均未提出异议。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原、被告间的合同应视为生效并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提起的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予驳回。综上所述,梁代彬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当驳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四十九条第(四)项、《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梁代彬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梁代彬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已经履行完毕的协议不能诉讼没有法律
依据,一审法院应当受理本案并主动对被上诉人的行政强制行为、行政协议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的合法性审查。2.上诉人一审中提出了六个诉讼请求,每个诉讼请求都是独立的诉,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一审法院不应剥夺上诉人的诉权。3.上诉人第一个请求就是确认被上诉人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而一审法院将行政强制和行政协议行为混为一谈,推定协议履行不受理而不予受理强制行为的诉讼,明显错误。故请求:指定辖区内其他基层法院或申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就近异地管辖,依法审理本案。
梁代彬、中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1)川06行终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代彬。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四川省中江县凯江镇一环路东段618号。
法定代表人:廖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波,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亚琳,四川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梁代彬因与被上诉人中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认行政协议无效及规范性文件审查、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2020)川0623行初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的规定,该法律条文的立法目的是审判机关有权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司法审查,同时,给行政相对人一种司法救济途径。从立法意图来看,并不包括行政机关已经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给付义务的情形,即行政机关已经按照约定履行自己
义务的行政协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以遵循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在该案中,原、被告在《模拟征收与补偿协议》中约定了房屋及装修装饰、设施、设备、相关附属物拆迁补偿费标准,且该标准系经评估机构评估不低于当时市场价值的标准,原告已实际领取全部拆迁补偿安置费,也领取了签约奖金和主动腾空房屋移交被告拆除的搬迁奖金,被告在拆除原告房屋前也发布了通告,原告在领取补偿费后至房屋被拆除期间均未提出异议。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原、被告间的合同应视为生效并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提起的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予驳回。综上所述,梁代彬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当驳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四十九条第(四)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梁代彬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梁代彬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已经履行完毕的协议不能诉讼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应当受理本案并主动对被上诉人的行政强制行为、行政协议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的合法性审查。2.上诉人一审中提出了六个诉讼请求,每个诉讼请求都是独立的诉,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一审法院不应剥夺上诉人的诉权。3.上诉人第一个请求就是确认被上诉人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而一审法院将行政强制和行政协议行为混为一谈,
推定协议履行不受理而不予受理强制行为的诉讼,明显错误。故请求:指定辖区内其他基层法院或申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就近异地管辖,依法审理本案。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中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在行政协议案件中,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协议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及请求解除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均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即协议是否履行完毕与有无诉权无直接关系。本案中,梁代彬诉请确认其与政府签订的《模拟征收与补偿协议》无效,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一审法院以梁代彬针对已经履行完毕的《模拟征收与补偿协议》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裁定驳回梁代彬的起诉,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2020)川0623行初5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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