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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关于下发《出入境边防检查港口业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公安部
【公布日期】2000.01.17
【文 号】公境检[2000]96号
【施行日期】2000.03.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关于下发《出入境边防检查港口业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公境检[2000]96号 2000年1月17日)
  天津、上海、广州、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口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黑龙江、辽宁、河北、山东、江苏、浙江、广西、云南、安徽、湖北、湖南、江西省、自治区公安厅边防局:
  为加强港口边防检查工作规范化执勤,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我局在征求各地意见基础上,制定了《出入境边防检查港口业务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现将《规范》印发给你们试行。过去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规范》为准,有关表格由各单位按附件中的式样和标准自行印制。
  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规范》,积极组织开展规范化执勤工作,我局将适时进行检查。请各单位于2000年9月30日前将贯彻《规范》情况报我局,执行中有何问题亦请及时报告。
  本《规范》自2000年3月1日起试行。
  出入境边防检查港口业务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出入境边防检查港口业务工作,提高边防检查工作水平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和《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出入境边防检查港口业务工作应坚持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和利益,方便人员和船舶出入境的原则,做到严格执法,热情服务。
  第三条 港口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要以边防检查执勤工作为中心,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勤务组织制度,在人员、经费、器材、装备等方面为边防检查执勤工作提供有力的保障。
  第四条 港口边防检查人员应忠于职守、精通业务、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第二章 人员职责
  第五条 站值班领导职责
  站值班领导人员原则上由站领导和主管业务工作部门的领导组成,其他人员因工作需要作为站值班领导的,由各总站或各边防局决定。站值班领导的职责是:
  (一)负责全站的勤务组织指挥,在执勤一线督促、检查业务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了解掌握在港船舶动态和全站执勤情况,解决执勤中发生、发现的问题,重大问题向上级请示;
  (三)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及时调整勤务,确保执勤工作正常有序;
  (四)依照执法权限,对违反出入境边防检查法律法规的问题作出处理决定。
  第六条 业务科(队)长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各项勤务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二)随时掌握出入境船舶、船员、旅客情况和执勤情况,督促检查有关勤务工作制度的落实;
  (三)对执勤中遇到的问题依照法律规定和执法权限进行处理,职权范围外的问题及时向站值班领导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负责落实站领导对业务工作的指示、决定,在业务工作上对站领导负责;
  (五)对勤务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对策和建议,为站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七条 站业务值班员职责
  (一)掌握出入境(港)船舶、船员、旅客情况,及时向站值班领导和业务科(队)提供信息;
  (二)负责接收、记录基层业务单位请示的业务问题或上级业务部门的通知、指示,并向本站主管业务部门领导、站值班领导或上级业务部门请示、报告,下达上级指示;
  (三)受理与业务工作相关的查询;
  (四)完成站领导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检查人员职责
  (一)受理报检,办理船舶出入境(港)边防检查手续;
  (二)查验出入境船员、旅客的护照、证件;
  (三)依法检查出入境船舶及其载运的货物、行李物品;
  (四)对出入境船舶、船员、旅客进行查控;
  (五)负责签发《船员登陆证》、《船员住宿证》、《登轮许可证》和《搭靠外轮许可证》;
  (六)了解掌握登轮单位和人员的情况,负责对登轮人员的宣传教育;
  (七)整理和建立出入境船舶档案和登外轮人员的档案;
  (八)完成领导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 查控主管人员职责
  (一)负责受理边控通知和核查出入境记录通知,按要求布控、撤控、核查出入境记录以及与交控单位进行联系;
  (二)按保密规定管理查控资料,定期进行清理,确保查控资料安全、准确;
  (三)统计各种查控数据;
  (四)掌握全站查控工作情况。
  第十条 情报调研人员职责
  (一)搜集、整理和研究非法出入境情报信息、境内外敌对组织、民运分子和民族分裂分子企图闯关和在口岸闹事的情报信息、外国出入境证件和出入境管理等与边防检查工作有关的情报信息;
  (二)加强与当地公安机关有关部门的联系,了解掌握港口及港区附近的敌社情动态,做好边防检查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三)以公开或隐蔽的身份开展情报调研工作,培养、建立、使用工作关系;港口业务管理
  (四)对获取的有价值的情报信息及时进行整理上报;
  (五)建立和管理情报调研工作档案。
  第十一条 办案人员职责
  (一)负责对违反出入境边防检查法律法规的案件进行审查、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二)对查明的案件依照法律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法律文书,报站值班领导审批;
  (三)对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依据有关规定,负责向公安主管部门移交;
  (四)负责案卷的整理、建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法制人员职责
  (一)负责为业务部门的执法工作提供法律服务,当好领导的法律助手;
  (二)负责代拟答辩书,协助站长做好行政复议案件的答辩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出庭应诉等工作。
  第十三条 监护、巡查人员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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