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照管理办法
证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各类证照的管理,确保证照的安全性、有效性,保障公司经营管理的顺利进行,进一步提高公司依法治理水平,根据国家、地方行政机构以及集团公司关于企业各类证照的管理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照”是基于企业运营需要,经政府及相关机构核发,证明企业生产经营、资质、权属等方面的有效证件及执照。结合公司及各单位经营实际,主要分为四类,包括主体资格类、业务许可类、权属证明类及其他涉及经营类(简称其它证照)。主要包括:
(一)主体资格类:主要指由政府职能部门核准或颁发的、具有相关主体资格的证明。
(二)业务许可类:主要指企业资质类证明等,包括资质等级证书、各行业生产经营许可相关证件等。
(三)权属证明类:主要指企业所拥有的各类资产证明,包括土地、房产、车辆等。
(四)涉及公司经营的其它证照:主要指企业拥有的其他可能涉及运营的资质证明。
每类证照均分为Ⅰ类、Ⅱ类、Ⅲ类(详见附件1):Ⅰ类指企业运营必须具备的运营资质;Ⅱ类指国家及地方行政许可、行
业规范、基建资质等要求,结合本单位运营属性、经营范围、业务涉及等情况,需要具备的运营资质;Ⅲ类指其他可能涉及的相关资质或企业获得的特殊资质。
第三条证照管理遵循“统一建档、规范使用、分级保管、专人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各下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公司法律事务部是公司证照的牵头管理部门,主要负责:
(一)公司证照管理制度的制订与修改。
(二)根据职责分工,对所负责的公司营业执照等证照的日常管理,并办理其年检、变更、换证、延期、注销工作。
(三)对公司本部及系统内有关证照进行统计,并建立台账。
(四)对各单位借用公司证照、上级单位相关证照的申请进行审批并协调。
(五)对各单位证照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本部各部门是公司有关证照的责任管理部门,负责与其部门职能相关或公司指定证照的注册、年检、变更、换证和注销等具体工作(见附件2)。
第七条各单位法律职能部门是本单位证照的牵头管理部
门,主要负责:
(一)本单位工商登记备案(中外合资企业还包括商务部备案)、企业年检等工作;
(二)本单位营业执照等证照的日常管理,并办理其年检、变更、换证、延期、注销工作;
(三)本单位证照管理制度的制订与修改;
(四)对本单位有关证照进行统计,并建立台账,并及时将本单位证照变更信息向公司法律事务部报备;
(五)监督本单位相关职能部门的证照管理情况,及时提示相关证照负责人做好证照登记变更工作;
(六)定期开展证照普查,将本单位证照检查情况和最新证照信息报送至公司法律事务部。
各单位的相关职能部门是本单位证照的责任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与其部门职能相关或公司指定证照的注册、年检、变更、换证、注销、登记及备案等具体工作,定期检查证照有效期、年检及登记情况。
第三章证照的注册、年检、变更、换证、延期、注销
第八条按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的要求需进行注册的证照,由公司规定或指定的部门或临时性机构提出申请,各部门配合提供相关资料,经公司领导审批申请文件后,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注册机关提交申请,并跟踪办理情况。
第九条本部及各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应指定证照管理负责人,具体负责证照的年检、变更、换证、延期、注销等工作。
第十条本部及各单位相关职能部门指定的证照管理负责人应当及时关注证照信息,对有需要年检、变更、换证、延期、注销的证照,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在以下情况下应及时对已取得的证照进行年检、变更、换证、延期、注销。
(一)按照规定期限需要年检。
(二)按照规定要求达到换证期限需要换证。
(三)注册信息发生变化,按政府及相关机构主管部门或者颁证机构的要求需进行变更或换证。
(四)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修订后所要求的或有关主管部门有特殊要求,需进行变更或注销。
港口业务管理(五)设备设施拆除、报废,其证照需注销。
(六)需要进行变更、换证、延期、注销证照的其它情况。
第四章证照的管理
第十二条公司的相关证照在取得后,各部门应做好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存放于档案室的证照应妥善保存,及时登记归档。
第十三条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建立公司本部证照台账,主要包括证照类型、证照名称、颁发机构、证照编号、证照期限、证照责任部门及负责人、年检情况、是否涉及法定代表人变更和
证照存放处等内容。
本部各部门应指定证照管理负责人,并建立本部门证照台账,详细记录证照的相关内容,定期检查证
照有效期、年检及登记变更情况。本部门所持证照完成变更时,应及时将证照登记/年检/备案情况向法律事务部备案。
各单位法律职能部门应建立本单位证照台账,定期开展证照普查,每年不少于两次,并于每年6月20日、12月20日前报送本单位最新《证照统计表》(见附件3)和《证照管理自查报告》(见附件4)。其中《证照统计表》中只需上报Ⅰ类、Ⅱ类证照统计情况,Ⅲ类证照由各单位自行负责管理。经本单位法律主管/分管领导审核后,加盖本单位公章,分别,将电子版与扫描件上报至公司法律事务部。
第十四条本部各部门因工作需要使用公司证照原件及复印件时,应通过信息系统履行证照申请流程,申请时需说明具体事由,经部门总经理/主任、法律事务部总经理、办公室档案管理负责人审核后,到档案室办理借用手续。借用公司营业执照原件的,需经公司总法律顾问批准。借用证照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的,除上述流程外,需通过信息系统履行用印申请,将需加盖公章的证照复印件及申请事由上传至用印申请作为附件,经部门总经理/主任、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到办公室办理用印手续。
第十五条向档案室借用证照原件的,需按照办公室档案借阅等相关管理规定,填写纸质《档案借阅登记表》。借用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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