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为加强和规范总部经费管理,进一步强化业务行为、费用审批和支出标准等全过程管控,制定本细则。
1.2.本细则所称总部经费包括公用经费和部门工作经费两部分。公用经费包括职工薪酬、折旧摊销、物业服务费、租赁费、信息系统运维费和能源费等支出;部门工作经费包括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业务招待费、图书资料费、印刷费、低值易耗品支出等7项日常工作经费和专项工作经费。
1.3.本细则适用于总部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
2.预算管理
2.1.总部经费年度预算遵循“一切费用皆可控”和“无预算不支出”的原则,按照“分部门编制、总部集中审核”的方式,由财务部于每年三季度启动下年度预算编制工作。
2.2.各部门是本部门工作经费预算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按要求编制本部门工作经费预算建议方案提交财务部,并对本部门业务行为和费用额度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2.3.财务部是总部经费预算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各部门提交的部门工作经费预算建议方案进行审核,
同时对下年度公用经费进行测算,统筹优化形成总部经费预算建议方案后,按照总部内控制度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下达各部门年度工作经费预算指标。
2.4.各部门应根据财务部下达的预算指标,按照实际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各项费用支出,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监控;财务部负责对总部经费预算执行总体情况进行管控,对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提出指导意见。
2.5.各部门不得安排预算外费用支出。确因突发事件或临时工作需要,需增加费用支出的,主办部门应单独提出申请,按照总部内控制度有关规定会签财务部,并履行审批程序追加相关预算指标后方可支出。未按规定追加预算指标的,财务部不予受理。
2.6.部门工作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纳入各部门年度绩效考核。
3.费用审批权限
3.1.预算内总部经费的审批权限
3.1.1.部门正职负责审批会议费、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中介服务项目经费、单笔1万元(含)以上的办公费和资料费等其他费用。
3.1.2.部门分管副职负责审批差旅费、授权额度内的会议费和业务招待费、单笔1万元以下的办公费和资料费等其他费用。
3.2.预算外总部经费的审批权限总部预算外费用小于200万元的,由集团公司总会计师(股份公司财务总监)审核、分管领导审批;200万元(含)~1000万元的,由集团公司总会计师(股份公司财务总监)审核、总经理(股份公司总裁)审批;1000万元(含)以上的,由集团公司总会计师(股份公司财务总监)审核、董事会批准(股份公司董事长审批)。
4.费用支出管理
4.1.办公费办公费指各部门因正常办公需要所发生的办公用品、邮寄等费用。
4.1.1.办公用品支出
4.1.1.1.总部办公用品由百川公司负责统一采购,各部门按照50元/人·月的控制标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定期领用本部门所需办公用品,月末财务部门根据各部门签字确认的领用清单与百川公司办理结算手续,并分别记入相关部门办公费用。
4.1.1.2.原则上禁止各部门自行外出采购办公用品,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外出采购的,应履行事前申请审批程序,报销时除提供正规发票外,还需提交供货方提供的办公用品购置清单。
4.1.2.邮寄费总部公务邮寄业务(快递除外)由综合管理部负责统一办理并按月结算,邮寄费用计入综合管理部办公费用;除上述公务邮寄业务外,各部门发生的其他公务邮寄业务由本部门负责办理并定期结算,邮寄费用计入部门办公费用。
4.2.差旅费差旅费指总部员工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4.2.1.公务出差要有明确的目的和任务,必须按规定履行事前审批程序,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出差名义变相组织旅游。
4.2.2.费用控制标准
4.2.2.1.城市间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指总部员工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发生的费用。
(1).出差人员应按规定乘坐城市间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上限标准详见附件7.1。
(2).在保障安全、不影响公务的前提下,出差人员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3).出差人员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行承担。确因身体不适、重要公务
陪同、执行紧急任务且票源紧张等原因需超标乘坐交通工具并据实报销的,需提交书面说明并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申请和审批部门做好登记备案。其中:总部党组管理干部及以上人员由综合管理部审批,其他人员由部门主要领导审批。
(4).总部员工因公出差,原则上应通过企业商旅平台办理票务和酒店等预订业务。
(5).集团公司已为总部员工统一投保了安全生产责任险,员工自行购买的其他保险,相关费用由个人承担。
4.2.2.2.住宿费住宿费指总部员工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期间入住宾馆、饭店、招待所等发生的住房费用。
(1).住宿费标准根据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消费水平分类确定,并建立定期调整机制。分地区住宿费上限标准详见附件7.2。
(2).对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旺季可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上浮20%,具体城市名单及旺季时间详见附件7.3。
(3).总部员工到系统内部单位出差,接待单位应按照相关人员职级和规定标准安排住宿,严禁超标安排。接待单位有内部宾馆(招待所)的,不得安排到外部宾馆住宿。出差人员应在总部规定标准内
据实结算住宿费。
4.2.2.3.伙食补助费伙食补助费指给予总部员工因公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用。
(1).伙食补助费按天领取,包干使用。新疆、青海、西藏补助标准不高于120元/天,其他地区不高于100元/天。
(2).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费用。在接待单位内部食堂用餐的,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按标准交纳费用;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分别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出差人员未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应费用的,不得领取伙食补助费。
4.2.2.4.市内交通费市内交通费指总部员工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含往返机场、火车站、港口发生的交通费用。
(1).出差天数在2天以内的(含2天),按不高于240元/人·次的标准据实报销;出差天数在2天以上的,按不高于80元/人·天的标准领取,包干使用。
(2).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出差人员未向接待单位交纳
相应费用的,不得领取市内交通费。
4.2.3.报销管理
4.2.3.1.总部员工出差结束后需按规定在10个工作日之内办理报销手续,提供相关机票、车票、船票、住宿等费用发票(通过企业商旅平台预定的除外),并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部门审批人对差旅行为的必要性和真实性负责,出差人员对相关差旅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发生的差旅费,财务部门不予报销。严禁在差旅费中列支本细则规定差旅费用项目之外的其他支出。
4.2.3.2.总部员工通过企业商旅平台预订票务及酒店等,已发生费用且未自行垫付的,在出差结束后,由商旅平台定期与财务部门进行统一结算,出差人员报销时不得领取该款项。
4.2.3.3.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或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向接待单位交费的凭证由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
4.2.3.4.总部员工长期外出工作、学习不属于公务出差,不得以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名义变相发放工资性津(补)贴。
4.2.3.
5.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出差人员往返当天可按规定标准领取(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会议、培训期间不得领取(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4.2.3.6.总部员工经批准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票据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4.3.会议费会议费指各部门因工作需要举办或参加会议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会议代表接送站及统一组织考察的交通费、会议室租金、会议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与会议相关的费用以及参加系统外部会议按要求缴纳的费用。
4.3.1.各部门应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精简会议的暂行办法》(企业综〔2019〕406号)有关规定,规范履行会议分类管理和分级审批制度,严控会议数量、规模和会期。
4.3.2.各部门需在召开会议前根据会议审批文件和会议通知在费用报销系统中填报主办会议申请,包括会议名称、类别、时间、地点、人数及费用预算等,其中会议费预算需列明各开支项目的控制标准、人数及天数等详细情况,严禁先开支后申请或直接报账。
4.3.3.会议地点
4.3.3.1.京内会议原则上在总部和在京直属单位办公楼或企业会议中心等系统内宾馆、培训中心召开,京外会议原则上在系统内宾馆(会议中心、培训中心)或定点签约宾馆召开。参会人员以在京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京外召开。
4.3.3.2.各部门不得要求直属单位到驻地外承办会议,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4.3.4.会议费由会议主办部门全额承担,不得要求承办单位承担,不得向系统内参会人员收取,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或摊派。
4.3.4.1.总部员工参加系统内部单位或总部其他部门举办的会议,会议费由主办部门一并申请,参会人员不再另行申请或缴纳。
4.3.4.2.参会人员发生的往返交通等费用按照总部差旅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由所在部门承担。
4.3.
5.费用控制标准
4.3.
5.1.会议费统一实行综合定额控制,按照会议类别和实际参会人数核定,各项费用间可调剂使用。
4.3.
5.2.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上限,各部门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之内结算报销。会议费综合定额上限标准详见附件7.4。
4.3.6.报销管理
4.3.6.1.会议结束后主办部门要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应填写主办会议报销单,并提交会议通知、会议承办单位提供的加盖财务专用章的会议费支出明细清单以及各项费用发票等,同时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4.3.6.2.会议费应据实取得正规票据,会议主办部门对会议费相关票据的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负责。
4.3.6.3.财务部门负责对会议费的报销单据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审批程序、审批单及明细单据等附件不齐以及超出会议费标准定额的支出部分不予报销。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业务招待费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
4.3.6.4.财务部门按规定对会议支出情况审核通过后以银行转账(汇款)方式予以支付,不得以现金方式结算。
4.3.6.
5.总部员工因工作需要参加系统外单位举办的会议,参会人员报销会务费及相关费用时,需附有经部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的会议通知,费用标准按会议通知有关要求进行控制。
港口业务管理4.4.业务招待费业务招待费指为满足经营管理活动需要,出于正当目的,招待客户、合资合作方及其他外部关系人员发生的公务支出。
4.4.1.业务招待费包括商务招待费、外事招待费和其他业务招待费。
4.4.1.1.商务招待费指在商业谈判或商业合作中,因正常礼节需要,接待客户、合资合作方、经贸联络考察团组发生的活动支出。
4.4.1.2.外事招待费指因公接待外宾或其他外籍关系人员发生的活动支出。
4.4.1.3.除以上两类招待费外,接待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发生的活动支出均属于其他业务招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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