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龙井茶保护管理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杭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1.12.03
∙【字 号】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
∙【施行日期】2022.03.01
∙【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种植业,农副产品购销
正文
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
2021年10月29日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西湖龙井茶保护管理条例》,已经2021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12月3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杭州市西湖龙井茶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1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西湖龙井茶保护管理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杭州市西湖龙井茶保护管理条例
(2021年10月29日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1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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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文化传承与产业发展
第三章 品质保护与提升
第一节 龙井体种种质资源保护
拉黑是什么意思 第二节 茶园生态环境保护
第四章 品牌保护与标识管理国航值机
第一节 品牌保护
第二节 标识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传承西湖龙井茶文化,保护和提升西湖龙井茶品质,加强西湖龙井茶品牌保护,促进西湖龙井茶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西湖龙井茶的保护和管理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西湖龙井茶,是指以西湖龙井茶产区的龙井体种以及从龙井体种中选育并经审定的适制西湖龙井茶的龙井43、龙井长叶等茶树品种的鲜叶为原料,采用传统的摊青、青锅、回潮、辉锅等工艺在当地加工而成,具有“绿、香郁、味甘、形美”品质特征,符合西湖龙井茶标准的扁形绿茶。
本条例所称的西湖龙井茶产区,是指西湖龙井茶鲜叶的来源地,包括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西湖龙井茶基地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以及基地之外,杭州市西湖区东起虎跑、茅家埠,西至杨府庙、龙门坎、何家村,南起社井、浮山,北至老东岳、金鱼井范围之内,由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茶地。
本条例所称的西湖龙井茶防伪溯源专用标识(以下简称西湖龙井专用标识),是指为了提
升西湖龙井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应用现代信息技术,专用于西湖龙井茶生产、销售,具有防伪溯源功能的实物识别标签。西湖龙井专用标识应当清晰,包含使用主体、年份、规格、编号、防伪信息等内容。
第四条 西湖龙井茶保护和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绿发展、品牌保护、行业自律、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西湖龙井茶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联动协调机制,统筹全市西湖龙井茶保护和管理事项,并建立工作考核责任制。
西湖区人民政府、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的西湖龙井茶保护和管理工作,统筹协调本辖区内西湖龙井茶保护和管理事项。
西湖龙井茶产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茶树种植、茶叶采摘、加工销售等活动的服务、指导与监督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做好西湖龙井茶保护和管理相关工作,可以通过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对诚信守法经营作出具体约定。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加强对村规民约、
居民公约制定和落实情况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 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西湖龙井茶保护和管理工作;西湖龙井茶产区所在地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西湖龙井茶的种质资源保护、品质提升和西湖龙井专用标识管理等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生态环境、文化广电旅游、规划和自然资源、数据资源、教育、财政、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西湖龙井茶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厨房怎么装修设计
第七条 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等部门依法开展西湖龙井茶标准化建设,完善西湖龙井茶种植、采摘、加工、包装、运输、贮存等标准体系,定期发布西湖龙井茶实物参考样,指导和监督生产经营者按照标准开展生产经营。
西湖龙井茶行业社会组织及企业可以制定严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八条 西湖龙井茶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引导会员依法生产经营,开展品质评价、技术成果评价、知识产权保护、品牌推介、职业培训与技能竞赛等活动,推动西湖龙
井茶产业发展。
第九条 每年西湖龙井茶鲜叶的实际开采日根据当年龙井体种、龙井43等茶叶生长状况和天气情况确定,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发布。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和西湖区人民政府、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西湖龙井茶文化的宣传和教育,定期发布有关西湖龙井茶保护和管理的信息。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西湖龙井茶文化的宣传。
第二章 文化传承与产业发展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和西湖区人民政府、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西湖龙井茶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文化广电旅游主管部门负责西湖龙井茶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定、记录和建档等工作,并对体现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
管理服装软件等方式予以保护。各级文化广电旅游主管部门负责西湖龙井茶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本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及认定工作。
鼓励西湖龙井茶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授徒、研学、传承、传播、发展振兴等活动。
第十二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西湖龙井茶手工炒制技艺的传承和保护,茶叶炒制中心的建设和推广。
对长期从事西湖龙井茶传统手工炒制,技艺精湛,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并作出较大贡献的技艺人员,可以按照规定认定为“杭州工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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