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金转入、转出服务指南
社会保险基金转入、转出服务指南
(财务部分)
一、 养老保险基金转入须知:
(一)养老保险基金转入前提
a) 被转入人员必须为北京市户口。
b) 被转入人员为在海淀区参保的职工,或在海淀区职介中心、海淀人才个人存档人员。
(二)养老保险基金办理转入手续
凭转入人员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到社保中心“四险账户补填初审岗”窗口或分中心开具《异地转入社会保险接收函》,再到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手续。
(三)确认外省市养老保险基金转入到账手续
1. 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将养老保险基金转出15天后,携带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打印的转移单原件,到社保中心财务部“基金异地转移”窗口查询,经确认基金到账后,打印《异地转移养老保险基金证明》(一式二份)
2. 被转入人员无参统单位,可选择职介或人才个人存档缴费,合并个人账户。合并事宜请咨询职介或人才。
3. 用人单位持《异地转移养老保险基金证明》(一式二份)、异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单、各年缴费明细(缴费记录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被转入人员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并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单(转移单补填用)》(表二十二—2)一份并加盖转入单位公章,到我区社保中心“四险账户补填初审岗窗口或分中心办理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补填手续。
如遇特殊情况,所需材料请向“四险账户补填初审岗窗口咨询,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4. 被转入人员未在本市参加养老保险的,所有材料由本人保存
5. 被转入人员未在海淀区参加养老保险的,需持海淀区社保基金财务开据的《异地转移养
老保险基金证明》(一式二份),到参保区县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四)随军配偶养老保险转入须知
1. 随军配偶有参统单位:凭被转入人员北京市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到社保中心“四险账户补填初审岗窗口或分中心开具《异地转入社会保险接收函》
注意:只转移养老保险基金,本号不接收医疗保险基金。
2. 随军配偶无参统单位:到职介中心“随军家属”窗口新建档案后,凭被转入人员北京市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到社保中心“四险账户补填初审岗窗口或分中心开具《异地转入社会保险接收函》。
(五)确认部队转入养老保险基金到账手续
1部队将养老保险基金转出7天后,携带由部队出具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原件,到社保中心财务部“基金异地转移”窗口查询,经确认基金到账后,打印《异地转移养老保险基金证明》(一式二份)
2随军配偶无参统单位,可选择职介或人才个人存档缴费,合并个人户。合并事宜请咨询职介或人才。
3随军配偶有参统单位,被转入人员在本区参加养老保险,持《异地转移养老保险证明》(一式二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情况表》及《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户表》(缴费明细记录)原件,被转入人员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并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单(转移单补填用)》(表二十二—2)一份并加盖转入单位公章,到社保中心“四险账户补填初审岗窗口或分中心办理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补填手续。(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转入部队时所打印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需一并上交)。
如遇特殊情况,所需材料请向“四险账户补填初审岗窗口咨询,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4被转入人员未参加养老保险,所有材料由本人保存。
5. 被转入人员未在海淀区参加养老保险的,需持海淀区社保基金财务开据的《异地转移养老保险基金证明》(一式二份),到参保区县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二、养老保险基金转出须知:
(一)社保 转移办理养老保险基金转往外省市程序
1. 将社保中心咨询台或分中心提供的《北京市养老保险基金异地转出确认表》(一式二份),加盖转出单位公章后,到转入地接收单位及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盖章签署意见,同时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收款人全称、开户行全称、银行账号
2. 凭已填写完整并且加盖公章的《北京市养老保险基金异地转出确认表》(一式二份),到社保中心征缴岗或分中心办理人员减少,并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一式三份。
3. 持已填写完整并且加盖公章的《北京市养老保险基金异地转出确认表》和《北京市社会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到社保中心财务部“基金异地转移”窗口办理基金转移。
(二)办理养老保险基金转往部队程序
1. 将社保中心咨询台或分中心提供的《北京市养老保险基金异地转出确认表》(一式二份)
,加盖转出单位公章后, 到接收单位盖章签署意见,同时提供收款人全称、开户行全称、银行账号
2. 由接收部队开具《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介绍信》原件一份(加盖师级含副师级以上单位公章)。
3. 凭已填写完整并且加盖公章的《北京市养老保险基金异地转出确认表》(一式二份),到社保中心征缴岗或分中心办理人员减少,并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一式三份。
4. 持已填写完整并且加盖公章的《北京市养老保险基金异地转出确认表》、《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介绍信》和《北京市社会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到社保中心财务部“基金异地转移”窗口办理基金转移。
三、社会保险基金转移退回须知:
(一)从部队转入养老保险费中包含医疗保险费需退回的:
1、转出部队开具退款说明原件一份并加盖转出部队公章确认。
注:退款说明中需说明转移人姓名,何时由何地转入,转移养老保险金额与医疗保险金额,总计金额,由于何种原因需要将转移到账的保险金额全额退回,写明收款人全称、开户行全称、银行账号。
2、转出部队首次开具的《未就业随军配偶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复印件一份。
3、如已经开具《异地转移养老保险基金证明》(一式两份),需将一式两份全部交回。
(二)养老基金由外埠或部队转入到账后需要退回的:
1、经业务部门确认未在本市办理四险账户补填手续后,转出社保或转出部队开具退款说明原件一份并加盖转出社保或部队公章确认。
注:退款说明中需说明转移人姓名,何时由何地转入,转移养老保险金额,由于何种原因需要将养老保险转移到账金额全额退回,写明收款人全称、开户行全称、银行账号。
2、由外埠或部队转出时首次开具的转移单复印件一份。
3、转移人户口本复印件一份。
4、如已经开具《异地转移养老保险基金证明》(一式两份),需将一式两份全部交回。
(财务):820711888231
网址查询与下载:
                                                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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