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等关于印发福建省泉州市金融服务实体...
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等关于印发福建省泉州市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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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科学技术部
【公布日期】2012.12.19
【文 号】银发[2012]283号
【施行日期】2012.12.1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外汇管理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泉州市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
  (银发[2012]283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泉州市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财政部
  商务部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2年12月19日
  福建省泉州市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
  为贯彻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规划》,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探索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新途径,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金融体制机制,促进实体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市场配置资源,坚持创新与监管相协调,切实防范风险,加强自主创新,全面推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综合改革。努力形成门类齐全、结构合理、服务高效、安全稳健的现代金融体系,探索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新模式和新途径。
  (二)主要目标。经过五年左右的努力,基本形成与泉州经济社会发展相匹配、分层有序的金融组织体系,基本建成主体多元、充满活力的金融市场体系,建立完善形式多样、功能完备的金融产品创新体系;着力拓宽资金投入实体经济渠道,着力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着力支持薄弱领域发展,促进泉州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服务实体经济的多元化金融组织体系。推动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来泉设立分支机构、区域总部。引导在闽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泉州设立分支机构。积极发展村镇银行、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以及各类保险公司在泉州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逐步形成门类齐全、协调发展的金融组织体系。
  完善金融机构网点布局。引导在泉金融机构扩大网点覆盖面,向县、乡(镇)、村延伸分支机构和网点,提升网点功能和服务水平。支持金融机构根据泉州经济发展情况,优化网点布局,推动金融服务均等化。
  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展。推动泉州银行、泉州辖内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引进战略投资者,支持民间资本参股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壮大资本实力。
  (二)加大对小微企业及民生的金融支持力度。完善信贷管理机制。鼓励在泉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小微企业单独配置人力和财务资源,单独实施客户认定、信贷评审及会计核算,推动金融资源向小微企业倾斜和集聚。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服务小微企业专营机构建设力度,开辟小微企业贷款审批“绿通道”,提高审批效率。鼓励在泉商业银行开展小微企
业审批流程标准化、专业化、简约化改革试点,建立专门的小微企业审贷机制和服务平台。
  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科技型小微企业合作,建立专门的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审批通道。推广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高新技术企业股权质押贷款业务和科技保险业务,制定出台科技保险补贴管理办法。支持建立科技担保公司。
  创新金融产品,优化金融服务。开展以产业链核心龙头企业信用为依托的“一对一”或“一对多”综合融资和联保联贷业务,探索“行业协会+企业”等信用增进措施。推广专利权、商标权、股权、应收账款等权利质押和供应链融资等。发展信托业务和融资租赁业务。探索现金管理产品、报价回购、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等创新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期货经营机构开展期货投资咨询等创新业务。支持期货交易所在泉州指定符合条件的仓库为期货交割库。
  增强民生金融服务。建立健全财政金融协力支持扶贫开发的各项机制。改善银行卡受理环境,促进银行卡普及。推进金融集成电路卡(IC)应用试点,支持金融集成电路卡(IC)在公共服务领域的应用。
  (三)提升农村金融服务能力。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保持县(市)法人地位长期总体稳定,支持符合条件的辖内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支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泉州分行在遵守相关监管要求并在总行授权范围内,在扩大业务范围、增强涉农金融服务功能等方面先行先试。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泉州县域发起设立村镇银行。
  扩大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推进“农村金融服务不出村工程”建设,实现农村金融便民支付点村村全覆盖;支持泉州扩大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范围,增强农村支付服务便民店综合服务能力,在有效防控风险前提下稳步开展转账、缴费等业务。
  加大涉农信贷投入。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农业现代化龙头企业、农林牧渔业、农业科技和经营性农田水利等农村基础设施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探索发展海域使用权、集体林权质押贷款等业务。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县域金融服务考核评价办法,探索在市场准入、弹性存贷比等方面实施差别化监管,促进扩大涉农信贷投入。
  扩大农业保险、涉农保险及农村人身保险的覆盖面。创新发展森林综合保险、茶叶种植保险、海产养殖保险、渔船渔工保险。大力发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加大对“三农”保险的财税政策扶持力度。
  (四)加强泉台港澳侨金融合作。积极落实《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金融机构进驻泉州。允许在泉注册并符合监管要求的台资企业投资入股泉州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促进泉台贸易投资和汇兑便利化。支持泉台合资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建立泉台金融合作交流平台和信息共享平台,鼓励台湾金融人才来泉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上市融资。
  争取在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框架下采取先行先试措施,适当放宽港澳金融机构来泉准入条件。支持港澳金融机构来泉设立分支机构或投资泉州法人金融机构,推动具备条件的企业赴香港上市融资、再融资。支持泉州企业或关联企业在港发行人民币债券。推动泉港澳金融机构加强人员交流和业务合作。鼓励符合监管要求的侨资金融企业在泉设立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支持侨商参股泉州金融机构。支持侨商发起设立以泉州为主要投资区域的产业投资基金和各类股权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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