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达斌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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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敦煌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甘肃省敦煌市。
法定代表人:周义虎,系该担保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展,甘肃飞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琳。
被告:达斌,*,1961年6月20日出生,住甘肃省敦煌市。
被告:马桂香,*,1963年4月4日出生,住甘肃省敦煌市。
原告敦煌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被告达斌、马桂香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敦煌市再
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以下简称再就业担保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琳、王**展、被告马桂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达斌经本院开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在审理终结。
再就业担保中心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要求达斌、马桂香共同给付再就业担保中心代偿的银行贷款本金150000元、利息及罚息847.49元,本息合计150847.49元。
事实和理由:达斌和马桂香系夫妻,达斌于2019年9月12日以扩大店铺规模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煌市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敦煌市支行)签订《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借款金额150000元,借款期限共24个月,并约定了利息、罚息,马桂香作为配偶在上述合同共同借款人处签字。同时,达斌将其位于敦煌市书画院×号住宅楼×单元××室房屋一套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另外,由于上述贷款属于达斌申请的创业资金,再就业担保中心作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与邮储银行敦煌市支行签订《小额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达斌、马桂香借款向邮储银行敦煌市支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到期后,因达斌、马桂香没有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经邮储银行敦煌市支行多次催要,再就业担保中心作为担保人为达斌、马桂香代偿了上述贷款本息合计150847.49元。
马桂香辩称,对再就业担保中心诉请的本金和利息认可,但是这几年因为疫情生意也不太好,希望再就业担保中心可以给他们宽限一下还款时间,后续慢慢偿还。当时贷款的时候还扣了3000元。
达斌未到庭,亦未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1、再就业担保中心提交的借款申请书复印件,担保申请书打印件,不动产登记证明复印件,七里镇××村委会证明彩印件,达斌与马桂香的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出租门面房合同彩印件、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复印件、小额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复印件、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彩印件、担保承诺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放款单彩印件,拟证实达斌向邮储银行敦煌市支行贷款150000元,由再就业担保中心提供保证担保,后邮储银行敦煌市支行发放贷款150000元的事实。经质证,马桂香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认可上面的签字均系她与达斌签的。经核对,以上证据均系贷款过程中形成的材料,能够确定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对证明力综合全案予以认定。
2、再就业担保中心提交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业务逾期催收通知书三份、催收图片三张,拟证实贷款到期后,因达斌、马桂香没有进行偿还,邮储银行敦煌市支行向达斌、马桂香分别于2021年9月27日、2021年10月25日、2022年2月20日先后三次到其家中当面进行催收的事实。经质证,马桂香对该组证据认可,无异议。经核对,该组证据系催收过程中形成的材料,且马桂香对真实性予以认可,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对证明力综合全案予以认定。
3、再就业担保中心提交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敦煌市支行文件敦邮银发[2022]05号文件、敦煌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印发的担保承诺书敦贷保字[2019]0805号文件一份、中国邮储银行电汇凭证、关于达斌创业担保贷款事宜,拟证实邮储银行敦煌市支行要求再就业担保中心承担保证责任,再就业担保中心向邮储银行敦煌市支行代偿达斌、马桂香所欠银行贷款本息为150847.49元的事实。经质证,马桂香对该组证据认可,无异议。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对证明力综合全案予以认定。
依据以上有效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19年9月12日,达斌以扩大店铺规模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与邮储银行敦煌市支行签订《小
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借款金额15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9年9月20日至2021年9月20日,借款利息为年利率5.75%,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日期归还贷款本息,贷款人对逾期贷款在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水平上加收30%计收利息。马桂香作为配偶在上述合同共同借款人处签字。同日,达斌将其位于敦煌市书画院×号住宅楼×单元××室房屋一套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再就业担保中心作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与邮储银行敦煌市支行签订《小额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达斌、马桂香借款向邮储敦煌支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150000元,担保期限为2019年9月10日至2022年9月10日,担保范围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额度存续期间内,在主合同项下各项债务本金及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垫付的有关手续费......)、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的100%。借款到期后,达斌、马桂香没有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经邮储银行敦煌市支行多次催要,再就业担保中心于2022年3月11日为达斌、马桂香代偿了贷款本金150000元、利息及罚息847.49元,本息合计150847.49元。
本院认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再就业担保中心已承担保证责任,为达斌、马桂香代偿了贷款本息150847.49元,达斌、马桂香应予偿还。马桂香辩称贷款的时候扣了3000元,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认定。达斌经本院开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再就业担保中心请求达斌、马桂香偿还代偿贷款本金150000元、利息及罚息847.49元,本息合计150847.49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达斌、马桂香偿还敦煌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代偿贷款本金150000元、利息及罚息847.49元,本息合计150847.49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16元,减半收取1658元(再就业担保中心已预交),由达斌、马桂香负担。
邮政小额贷款条件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白艳红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王瑞春
书 记 员 徐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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