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征管工作存在问题调研报告
车船税征管工作存在问题调研报告
摘要:新的车船税政策已经颁布实施二年多了,各地税部门通过采取各项措施加强车船税征管,委托财产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对车船税进行源泉监控管理,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调查中也发现由于各财产保险公司在县级单位设立的只是其分支支构或营销服务部,其经办具体业
新的车船税政策已经颁布实施二年多了,各地税部门通过采取各项措施加强车船税征管,委托财产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对车船税进行源泉监控管理,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调查中也发现由于各财产保险公司在县级单位设立的只是其分支支构或营销服务部,其经办具体业务过程中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本文结合工作实践,就车船税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对策。
一、车船税征管现状
市自2016年4月以来,地税机关开始委托各财产保险公司在办理各机动车辆交强险时代收代缴车船税,当年共组织车船税入库178万元,其中由财产保险机构代收代缴116万元,这一数据与2016年该市全年征收车船税117万元基本持平;2016年代收代缴车船293万元,同比增长152.6%;2016年1-5月代收代缴车船税207万元,同比增长75%。事实再次说明,车船税委托财保公司代收代缴,有利于加强车船税税源
控管,堵塞征管漏洞,提高车船税征管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有利于整合社会资源,方便纳税人;也有利于充分发挥保险机构辅助社会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功能,促进了车船税税收收入的高速增长。但是,调查中各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支构或营销服务部在具体代收代缴车船税过程中存在程度不同的问题。
(一)对外地车辆投保代收车船税不规范。经调查多数保险机构对跨地区的车辆投保交强险代扣车船税行为不够规范,主要表现在:属地物流公司挂靠的异地牌照车辆到本地投保时,有些保险机构保单上只有税票号码,无税票复印件,无法确定是否已代收代缴车船税;有些财产保险机构在办理车辆交强险时未及时代收代缴车船税;有的仅凭车主在挂牌地的完税证复印件办理了交强险。
(二)部分财保机构接受税票把关不严。具体表现在:一是用同一张税票复印后为不同的车辆办理交强险的情况,如税票(20162)赣地完00721563被纳税人用复印件分别为二部车辆办理了交强险,税票(20162)赣地完00726230被纳税人用复印件分别为三部车辆办理了交强险;二是用同一税票在不同保险机构为车辆办理交强险;三是用涂改税票或税票复印件为车辆办理交强险,如税票(20161)赣地完00027582、(20061)00471575被涂改、复印后,分别为两辆车办理了交强险;四是用非车船税的税票办理交强险,如0027582号税票交的是营业税代替车船税办理了交强险。
(三)个别公司存在履行扣缴义务不到位。有的财保公司为多拉保险业务,扩大业绩,在办理车辆交
强险业务中以税收优惠作诱饵,不按车辆整备质量足额代收,甚至不收车船税。还有的财保公司在为公安、森林防火、交警等单位使用的非警用车,在其既未出示相关证明,又未扣缴车船税的情况下就办理了交强险。
二、产生车船税管理问题的原因
分析当前车船税收的征收管理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少数财保机构责任意识不强。部分财产保险机构以营利为目的,在办理车辆交强险过程中,面对激烈的市场经济竞争,为留住客户和争取更多的车辆来公司投保,在利益驱使下,不顾法律赋予的扣缴义务,人为地放松对车船税的扣缴工作,甚至帮助纳税人钻政策空子,违规办理车辆交强险业务。
2、车船税政策不一执行难。《车船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而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于2016年6月11日联合下发了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第3条又规定我省车船税的纳税地点确定为车船的登记地,给市外车辆的偷逃车船税者有机可乘,用税票复印件偷梁换柱,骗取财保部门的信任办理车辆交强险。同时,也给市内少数车辆拥有者,为钻税收征管上的漏洞,达到偷逃车船税目的挂外地牌照回当地营运,导致同一地的车辆因牌照不同,而实际税负不一样,造成税负不公。
3、县级税务监管财保扣缴难。由于县(市、区)级的财保机构是设区市级财保公司的分支支构或营销服务部,属非独立核算单位,财务实行的大都是报帐制,县级保险机构办理车辆交强险的保单备查联、税票复印件等相关原始资料都是按月或按周上解到设区市公司,当地只有电脑资料和登记台账,县(市)主管税务机关对属地保险机构扣缴车船税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举报案件难以核实、取证,造成税务机关对违规扣缴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处理无据,不能有效查处保险机构的违规行为。
三、加强县级保险机构扣缴车船税对策
针对当前县级财产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的问题及成因,现就加强县级财险机构扣缴车船税工作提出以下对策:
(一)加强车船税法规宣传,提高依法纳税意识。运用各种方式加强车船税政策法规宣传,促进纳税人自觉依法纳税。一是要将车船税法规印刷成宣手册发放到各纳税服务窗口和财产保险业务窗口,并纳入到每年的税法宣传月内容,做到常抓不懈。二是要争取交警、财产保险行业部门的配合,将《车船税暂行条例》与交通法规、保险法规一并纳入普法宣传内容,做到车船税政策法规深入人心,人人皆知,提高广大司机朋友自觉缴纳车船税的意识,依法足额缴纳车船税。(二)认真执行车船税法规,加强车船税代收代缴。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保险机构对本地或异地车辆办理交强险时都应代扣车船税,同时在代新车船税
扣车船税时把好政策关,严格按标准代扣。对异地车辆在保险机构办理交强险时,如该车已在车辆所在地缴纳了车船税的,应要求提供税票原件,是税票复印件的要凭加盖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印章后才许抵扣,从源头上杜绝虚假税票骗取交强险,确保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强化车船税收控管。车船税涉及面广,流动性强,容易造成税收流失,加强车船税征管须要有各方的支持和配合,与保险行业监管部门(保险行业协会)配合,将代收车船税列入财保每年行业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促进保险行业公平竞争;与公安部门车辆管理所的配合,对车辆实行先税后检,建议其在审
验车辆的同时查验车船税的缴纳工作,对未缴纳车船税的或缴纳不足的,不予办理车辆审验手续。以建立税务机关、保险公司、和车辆管理部门三位一体的车船税征管模式,切实加强对车船税的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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