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设医疗机构包括哪些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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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医疗机构有哪些免税政策
新设医疗机构分类不同,享受的政策不同。医疗机构将按照其性质、功能和承担的任务不同,分为⾮营利性医疗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四⼤类。
⾮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免征各项税收(仅指机构⾃⾝的各项税收,不包括个⼈从医疗机构取得所得应纳的个⼈所得税,下同);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地⽅税收优惠政策包括: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地使⽤税等。
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检查、诊断、、康复和提供预防保舰接⽣、计划⽣育⽅⾯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的业务(下同)。
但是,⾮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如租赁收⼊、财产转让收⼊、培训收⼊、对外投资收⼊等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国家规定征
收各项税收。
⾮营利性医疗机构属于税法规定的符合条件的⾮营利组织,其取得的收⼊(不包括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为免税收⼊。
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持营利性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直接⽤于改善卫⽣医疗条件的,⾃取得执业登记之⽇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免征营业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房产、⼟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地使⽤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但是,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服务收⼊(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服务收⼊不得享受这项政策。
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机构⾃⽤的房产、⼟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地使⽤税。
⼆、医疗机构税收法规政策有哪些内容
营业税
纳税⼈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中华⼈民共和国营业税暂⾏条例》规定的应税劳务、转让⽆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为营业税的纳税⼈,应当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
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其他劳务如出租设备、房产、⼟地,转让⽆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依法应当缴纳营业税。
房产税、⼟地使⽤税
(⼀)⾃⽤房产、⼟地
1、⾮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房产、⼟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地使⽤税。
2、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直接⽤于改善医疗卫⽣条件的,⾃其取得执业登记之⽇起,三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房产、⼟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地使⽤税。三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出租房产、⼟地
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出租的房产、⼟地,应依法缴纳房产税、城镇⼟地使⽤税。以房产租⾦收⼊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地使⽤税以纳税⼈实际占⽤的⼟地⾯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其实际占⽤⼟地的⾯积,按⼟地使⽤证书确认的⼟地⾯积计算。
案例:某营利性医院05年成⽴,其医疗服务收⼊已⽤于改善医疗卫⽣条件,⾃有房产原值8000万元。2009年将部分房产⽤于出租,房产原值900万元,取得租⾦收⼊80万元。该医疗机构09年如何缴纳房产税?
分析: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直接⽤于改善医疗卫⽣条件的,⾃其取得执业登记之⽇起,3年内可以免征房产税。09年该医疗机构免税期已满,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房产应纳房产税额=(8000-900)×(1-30%)×1.2%=59.64万元
出租房产应纳房产税额=80×12%=9.6万元
车船税
新车船税根据《中华⼈民共和国车船税暂⾏条例》及《江苏省〈中华⼈民共和国车船税暂⾏条例〉实施办法》,在我省境内,除依照《条例》规定免征车船税的纳税⼈外,都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车船税。所以,⾃2007年度起,医疗机构⾃⽤车船不再享受免征车船税政策。
《车船税暂⾏条例》规定的免税车船如下:
(⼀)⾮机动车船(不包括⾮机动驳船);
(⼆)拖拉机;
(三)捕捞、养殖渔船;
(四)军队、武警专⽤的车船;
(五)警⽤车船;
(六)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七)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员的车船。
企业所得税
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具有独⽴法⼈资格的医疗机构,其取得的⽣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医疗卫⽣机构的收⼊,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外,其他⼀切收⼊都应并⼊其应纳税收⼊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医疗机构取得的应纳税收⼊总额(包括租赁收⼊、财产转让收⼊、培训收⼊、对外投资收⼊等⾮医疗服
务收⼊),减去税收政策规定允许扣除的与取得收⼊有关的成本、费⽤、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取得应纳税收⼊有关的成本、费⽤、损失与免纳税收⼊有关的成本、费⽤、损失应分别核算。确实难以划分清楚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采取分摊⽐例法或其他合理的⽅法确定。确实⽆法查账的,可以实⾏核定征收⽅式。
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如下:
1、取得的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途财政性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的财政性资⾦收⼊;
2、⾮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后,对符合条件的⾮营利组织收⼊可以享受免税收⼊的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具体范围如下: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捐赠的收⼊;
(2) 除《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但不包括因
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
(3) 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和免税收⼊孳⽣的银⾏存款利息收⼊;
(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免税收⼊。
医疗机构应将与上述免税收⼊的有关⽂件资料和证明材料,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备案。未经税务机关备案的,⼀律不得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经认定为⾮营利组织的⾮营利性医疗机构除享受⾮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外,还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税收规范性⽂件规定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有⽣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医疗机构,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的规定,按期进⾏纳税申报并使⽤税务发票,按规定可使⽤财政收据的除外。
案例:某⾮营利性医疗机构08年取得捐赠收⼊50万元,财政拨款100万元,房屋租赁收⼊30万元,财产转让收⼊50万元,培训收⼊10万元。以上各项收⼊哪些应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分析:⾮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财税[2009]122号⽂件规定的各项收⼊可以作为免税收⼊不征营业税。捐赠收⼊50万元、财政拨款100万元属于此类,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符合条件的⾮营利组织的收⼊,不包括⾮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述房屋租赁收⼊30万元,财产转让收⼊50万元,培训收⼊10万元属于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应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所得税
(⼀)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以门诊部、诊所、卫⽣所(室)、卫⽣院、医院等医疗机构形式从事疾病诊断、及售药等服务活动,应当以该医疗机构取得的所得,作为个⼈的应纳税所得,按照“个体⼯商户的⽣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缴纳个⼈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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