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电气用品安全管理法
韩国电气用品安全管理法
    韩国电气用品安全管理法
    第一条  为维护公众安全,促进安全电气用品的生产和使用,本法制定如下。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安全电气用品”,是指针对电气安全技术指标有所规定,在电气系统或电气设备中使用的电气器件,以及电气用具、家用、室内电气装置、机器设备的电气部件。
    第三条  任何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经营者,在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安全电气用品的生产和出售等所使用的设备,应当达到国家安全技术指标的规定。
    第四条  各省、市及自治区政府,可以具体规定本法第二条规定安全电气用品的必要安全技术指标及其批准或核准的程序。
    第五条  各省、市及自治区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安全技术指标的规定,设立安全电气用品的检查机构,以及检查手段,确保安全电气用品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安全技术指标。
    第六条  各省、市及自治区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安全技术指标的规定,对安全电气用品的
生产组织及工艺,以及出售、安装和使用等进行统一的管理,加强管制程序,确保其安全。
    第七条  本法规定的电气安全技术指标,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安全技术指标及其实施细则,并在使用过程中,按照厂家指定的方法和方式进行安全检查。
    第八条  对因未按本法规定的安全技术指标和检查细则,而出现的不合格的安全电气用品,各省、市及自治区政府将依法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其在最短的时间内不会损害公众安全。
    第九条  各省、市及自治区政府,应当定期检查安全电气用品的生产,出售,安装和使用过程,确保其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安全技术指标。
    第十条  各省、市及自治区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电气用品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电气用品的质量检验,形成监督管理体系,确保安全电气用品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安全技术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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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各省、市及自治区政府,应当及时发布安全电气用品召回令,对不符合本法第
二条规定安全技术指标的生产单位,应予以论证、等处理。
    第十二条  各省、市及自治区政府,应当鼓励电气用品安全技术创新,加强质量管理,提高安全用气用品的安全性能,为公众提供更安全、更高效的用品。
    第十三条  各省、市及自治区政府,应当组织居民及社会组织,推动电气用品的安全技术宣传活动,引导公众正确使用电气用品,做到安全、高效、经济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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