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陶瓷大学大学生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景德镇陶瓷大学大学生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倡导学习、合作、竞争、向上的校园氛围,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和科学素养,激发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和学习兴趣,学校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各级各类大学生竞赛及课外科技活动。为使大学生竞赛及课外科技活动的组织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激发教师和学生的积极性,有效达到竞赛目的,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学生竞赛,是指由国家或省(部)级主管部门及学校组织的,由在校大学生参加的大学生竞赛及课外科技活动。
(一)竞赛的类别:
1、学科竞赛:指各类与学科教学关系紧密的竞赛。如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电子设计竞赛、机械创新设计大赛、广告艺术大赛等。
2、第二课堂:指旨在丰富学生课外活动的文艺、科技和征文等素质拓展类竞赛。如“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大学生英语竞赛等。
3、体育竞赛:指各类体育运动比赛和单项锦标赛。如全国大学生运动会比赛、高校篮球锦标赛等。
(二)竞赛的级别:
1、校级竞赛:指以学校名义组织并行文公布的各类全校性竞赛。
2、市级竞赛:指由市级政府有关部门或市级团体组织的全市性或跨市区的各类竞赛,或省内各地区举办的区域范围的各类竞赛。
3、省级竞赛:指由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或省级团体组织的全省性或跨省区的各类竞赛,或国家各地区(如华东地区)举办的区域范围的各类竞赛。
4、全国性竞赛:指由国家政府部门或全国性团体组织的各类全国性竞赛。
学校重点支持省级以上的竞赛项目,如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大学生英语竞赛、大学生挑战杯赛、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全国大学生运动会比赛等等。下文中校外竞赛指市级以上(包含市级)竞赛。
第三条  按照景德镇陶瓷学院是几本学校组织,院系承办,目标管理的原则,学校成立“大学生竞赛及课外科技活动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负责全面规划和指导工作;“指导委员会”由校领导任主任,教务处、学工处、校团委等部门及各院(系)负责人任委员,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一)指导委员会工作职责:
1、制订学科竞赛的组织管理办法,实施宏观管理;
2、审批承办部门的竞赛申请;
3、审批承办部门的竞赛经费申请;
4、协调各具体负责部门的工作。
(二)教务处工作职责:
1、负责竞赛方案的审查;
2、核算指导教师工作量;
3、负责检查、考核竞赛过程及成效,并作为对院(系)教学工作考核的内容之一;
4、负责学科竞赛成果原件(或复制品)的存档。
(三)学生工作处(团委)工作职责:
1、负责竞赛方案的审查;
2、负责竞赛的学生组织、宣传工作,协调安排竞赛的相关事项;
3、给予获奖学生相应的奖励;
4、负责第二课堂、体育竞赛成果原件(或复制品)的存档。
(四)竞赛承办院(系)工作职责:
1、负责申请并承办校级学科竞赛项目;
2、负责申请所承办的校级以上学科竞赛项目;
3、制订院(系)学科竞赛方案、管理细则,制定培训方案(明确培训方式、时间、内容、培训教师、指导教师等)、能力训练目标及竞赛获奖目标;
4、各院(系)的主要领导要对竞赛项目的具体工作负责,并落实专人负责竞赛的组织、报名与参赛工作。加强竞赛指导教师队伍的建设与管理;
5、提供和保障培训与竞赛期间的场地、设备与仪器、辅助人员配备、部分经费以及其它必要条件;
6、对培训与竞赛过程进行督促与检查,及时帮助解决问题,遇有本院(系)不可解决的问题时,应及时上报学校主办或主管部门;
7、通过竞赛活动,结合创新教育,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改革,努力将所取得的经验固化在教学计划和大纲中。
第四条  全校教师应积极指导大学生竞赛及课外科技活动,并尽可能接纳学生参加自己的科研课题。
第二章  基金管理办法
第五条  为了积极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大学生竞赛及课外科技活动,学校设立大学生竞赛及课外科技活动专项基金,由学工处(团委)管理。
第六条  学工处(团委)根据《陶瓷学院大学生课外科技活动管理规定》进行竞赛基金管理。
第三章  竞赛的组织与管理
第七条  各类竞赛项目,竞赛实施单位须到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科领取或到教务处网页上下载并填写相应表格(校外竞赛项目填写《景德镇陶瓷学院参加校外竞赛申请表》,校级竞赛填写《景德镇陶瓷学院举办校级竞赛申请表》),经竞赛指导委员会批准后予以实施。
第八条  竞赛结束后,竞赛实施单位应将书面总结上报竞赛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  竞赛成果应分别提交教务处和学工处(团委)存放,并对广大学生进行竞赛成果展示。
第四章  奖励办法和指导教师工作量的计算
第十条  学生在国家级、省级、校级竞赛获奖,由主办单位颁发统一的获奖证书,竞赛成绩记入。学生创新学分的认定及奖励金额按《景德镇陶瓷学院大学生课外科技学术活动管理规定》、《景德镇陶瓷学院学生奖励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指导大学生课外科技活动、学科竞赛教师工作量的计算,由竞赛实施单位进行统计,在竞赛前报教务处审核后确定,该工作量不计入教师的年工作量,另行计算。
第十二条  给予获奖队的指导教师的奖励,由学校竞赛指导委员会根据获奖的级别、等次,按照《景德镇陶瓷学院教学科研岗位人员工作成绩效果量化积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由学校“大学生竞赛及课外科技活动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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