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ience &Technology Vision 科技视界众所周知,任何权利都是受到其范围限制的,权利只在其范围内有效。外观设计专利权是一种独占垄断权,对其权利范围的限定尤为重要。权利范围的确定过窄,不利于权利人,而权利范围的确定过宽,又可能使“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使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或者正当的界限
,导致对该权利的不正当利用,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1]”。1陶瓷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彩或者其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2]”。所谓“新设计”是指基于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判断,在现有技术中既没有相同也没有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专利法第五十九条则对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做出了限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3]”。但在实际法律的实施上却是有矛盾的。通常情况下,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问题通常发生在侵权纠纷时,其焦点问题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2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是否受产品分类限制一件外观设计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但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引入了关联外观设计申请原则,规定:同一类别而且成套产品两项以上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这一点对于陶瓷产品来说非常重要,如餐具、茶具等都是成套出售或使用,但不同大类的却不在此列,因此,申请人申请外观设计有必要写明产品类别,如果申请人没有写明外观设计产品的类别,则专利局在审查时,会根据分类标准将申请人申请的产品划分到一定的类别中去,划分产品类别的依据便是《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以下简称《分类表》,我国未签署洛迦诺协定,
但在实践中仍使用该协定中达成的《分类表》)《分类表》的分类原则主要是根据产品的功能划分的,它方便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和审查,但它与多数国家,包括我国的工业、商业系统对商品的分类方法是不同的。因此要不要考虑以《分类表》的产品的类别来限定外观设计专利排他禁止权的范围?而此问题对最终确定一项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显然是有重大关系的。对此问题,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理论和实践上一直存在着不同的意见。例如,某项外观设计专利是一种陶瓷烟灰缸的外观,类似这样的设计在申请时既可被归入生活用品类,亦可能被划入艺术品类,如果仅以《分类表》的分类来确定其保护范围的话,该烟灰缸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人的权利只能被限定在生活用品领域或艺术品领域,其保护范围显然过窄,他人就可以仿冒其外观设计制造和其相同或近似的产品了。但如果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的排他禁止权范围性时丝毫不考虑其授权时依据的《分类表》标准的话,也会因专利授权标准和专利保护范围确权标准的不统一而难于确定一项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可能最终会在权利保护范围的确定上带有较大的主观性和任意性。因此,在使用《分类表》作为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大前提下,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考虑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时,首先要注意被控侵权产品和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在市场上实际是否会混淆,也就是说,应当根据商业上对商品的分类习惯和消费者的消费理念,判断该种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第二,在确定某项具体外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时,应当考虑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会实际影响到外观设计产品的市场份额。也就是说,即使有两种产品的外观设计完全相同,但是只要其并不互相影响各自的市场份额,亦不能将这两种产品划分为同类产品从而判定侵权成立。3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中彩的限定问题外观设计的彩是产品设计的构成部分,但彩在整个外观设计
中的地位和作用则因外观设计与已有设计相比的创新度的不同而有
所区别。一般情况下,如果一件产品的外观形状或其图案与已有产品的外观形状或图案区别程度越大即相异性越大,彩在该外观设计中的地位和作用会相对降低;而一件外观设计的形状及图案与已有外观设计的形状图案的相异性程度越小,也就是说其两者主要的差别在于彩变化时,彩在该项外观设计中的地位和作用会相当的重要,甚至在有的情况下,彩亦可作为外观设计的单一要素进行保护,即在
不改变产品外观的形状图案的前提下,对彩作一种新的创意设计,亦能构成一项具有新颖性的产品外观设计。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人应当就每件外观设计产品所需要保护的内容提交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同时请求保护彩
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提交彩和黑白的图片或者照片各一份。
根据这条规定,如何理解“同时请求保护彩”,对于确定外观设计专
利的保护范围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对于这个规定的理解,大致存在着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申请人只要提出保护外观设计的彩,即意味着对自己的外观设计作了彩上的限定,即要求保护的是带有特定彩的一种外观设计。也就是说与某项外观设计形状或图案相同的设计,只要其彩与外观设计专利要求保护的彩不同,就不属于该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这种观点的理论基础来自于对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的确定原则。一般说来,对该专利的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定也越多,其保护范围相对缩小。根据此原则来确定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显然不保护彩的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应为最宽,而保护彩的要求则必然限定某项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完全照搬确定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的原则来判断和确定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是不适
当的,因为这三种专利的客体所要保护的对象是不相同的。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在要求保护彩的外观设计专利中,不能认为该项外观设计只能保护权利人要求保护特定彩的那一种设计,保护彩应当认为是重点强调了“这一种”,可以将其看作是外观设计的一个实施例,否则就是将专利法规定中的“同时保护彩”理解成了只保护彩。
这种观点则相对客观公正。要考虑彩对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限定的影响,应当以考虑彩在整个外观设计中的地位、作用和功能来确定。
但对于一项平面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来说,形状势必退到了次要的位置,图案和彩上升到了主要位
置,对于没有明显图案的,则彩成了设计的主要着眼点。例如:如果一项平面产品外观设计的主创部
位、设计要点和风格是以彩来显示的,或干脆是直接以块的组合来构成外观设计的图案的,申请人在申请专利时又同时请求保护彩,则彩在该外观设计中具有决定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保护彩
的要求必然会限制该项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使其(下转第143页)
陶瓷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研究
黄慧1
刘均建2
(1.景德镇陶瓷学院,江西景德镇333001;2.景德镇陶瓷职业技术学院;江西景德镇333001)
【摘要】任何权利都是受到其范围限制的,权利只在其范围内有效。外观设计专利权是一种独占垄断权,对其权利范围的限定尤为重要,实际法律的实施上却是有矛盾的。这就要求人们考虑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时,不仅要注意被控侵权产品和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在市场上实际是否会混淆,还要看到彩在整个外观设计中的地位和作用则因外观设计与已有设计相比的创新度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关键词】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
作者简介:黄慧,女,景德镇陶瓷学院设计艺术学院,研究方向为平面设计。
刘均建,男,景德镇陶瓷职业技术学院,研究方向为社会主义法制理论与实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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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ience &Technology Vision 科技视界郑煤集团(河南)白坪煤业公司设计180Mt/a,矿井采用主斜井、副立井多水平上下山开拓方式,主斜井位于井田中部,与-175运输大
巷、11采区下部车场、21采区上部车场和东翼采区东轨大巷相连,行
人与运输同时在此通过。矿井原行人车停泊均在-175运输大巷和东
翼采区东轨大巷巷道内,上下班时行人、物料运输均需要在此交汇处同时通过,不仅影响矿井正常物料运输,而且威胁行人安全。为此,我
们在主斜井底施工了专用的行人车场及候车硐室。1矿井概况郑煤集团(河南)白坪煤业公司设计180Mt/a,矿井采用主斜井、副立井多水平上下山开拓方式,主斜井位于井田中部,井底行人车场埋深
580m,服务年限43年。主斜井位于井田中部,与-175运输大巷、11采区下部车场、21采区上部车场和东翼采区东轨大巷相连,目前正在开采的是11采区,准备采区为13采区、21采区、开拓采区为23采区、西翼采区,矿井物料运输、行人都在主斜井底通过。特别是13采
区、23采区集中在井田东翼、运输比较集中、路线长,行人车场设在东
翼采区轨道大巷内,行人车运行后其他运输车辆必须停止运行。-175
大巷行人车场设置在-175大巷与21采区上部车场交汇处,-175大巷
既要保证全矿井的物料运输,同时还要保证人员上、下班的运输。
2系统优化方案
2.1思路与目的
(1)利用矿井现有运输路线,对行人运输路线进行改造。
(2)解决矿井物料运输制约的问题。(3)减少或杜绝电机车运行、人员通过时相互影响问题。
2.2方案确定根据主斜井底现有的巷道关系和运输条件,既要保证矿井正常的
物料运输又要保证行人的安全。通过多次现场调查和技术分析提出了
以下3个方案。
方案一:在21采区上部车场施工一条行人绕巷分别通向11采区下部车场和东翼轨道大巷行人车场。优点是:解决了行人的安全问题;
缺点:一是巷道集中立交关系复杂,且施工坡度大、工程量大、投资多,二是东翼采区的物料运输仍不能很好的解决。
景德镇陶瓷学院是几本方案二:把-175运输大巷行人车场和东翼轨道大巷行人车场扩宽,专门用于停放行人车,优点是:工程量小投资少;缺点:是虽然解决了物料运输问题,但是不能解决人员行走时的安全问题。方案三:在-175运输大巷和东翼轨道大巷之间施工一条行人车
场及候车硐室。优点是:解决了物料运输问题和人员安全问题。缺点是:施工地点地质条件复杂,距开采的二1煤层较近,施工和支护工艺
复杂。通过以上三个方案综合比较,确定采用方案三。3方案实施
3.1施工方法(1)开口位置选择:为了减少巷道施工期间串联通风范围和运输
影响,决定在东翼轨道大巷开口施工与-175大巷贯通。(2)巷道支护形式的选择:由于该处地质条件复杂,巷道所处层位岩性较差,且距二1煤层法线距离较近,决定采用U 型钢(椽杆采用1吋钢管)+锚网喷支护+注浆加固(壁后注浆采用深浅孔注浆
)。3.2优化后的运输路线物料运输仍按原来的路线运行,-175运输大巷行人车到达行人车场后,去21采区的人员直接进入21采区上部车场;去11采区的人员可以通过21采区上部车场或直接到达11采区下部车场;去东翼采区的人员通过新做的候车室乘坐东翼采区行人车。返回乘坐行人车按原路返回。如图1所示。
图1
4应用效果
4.1
降低了人员通过该处时的安全问题
。4.2提高了矿井的运输能力,为矿井的正常生产提供了有力保证。
5结论(1)解决了上下班期间人员集中通过该处时的安全问题和人员长
时间站在大巷等候行人车问题,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
(2)物料运输在上下班期间可以照常运行,保证了矿井的正常生产。[责任编辑:王静]主斜井底行人车运输路线的优化
邓淑昌刘俊杰武克飞牛海涛(郑州煤炭工业〈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白坪煤业公司,河南郑州452470)
【摘要】郑煤集团(河南)白坪矿主斜井底行人车场位于-175运输大巷、11采区下部车场、21采区上部车场和13采区东轨大巷交汇处,进出口分别与-175运输大巷、21采区上部车场和13采区东轨大巷连接。该处运输集中,行人与电机车同时在此通过不仅影响矿井正常物料运
输,而且威胁到行人安全。为此,我们在主斜井底施工行人车场及候车硐室,保证了行人安全,提高了矿井运输能力。
【关键词】井底车场;行人运输;路线优化
作者简介:
邓淑昌(1979—),男,河南登封人,2001年毕业于河南工程技术学校,助理工程师,长期从事开拓掘进技术管理工作。
(上接第92页)范围相对缩小。但当被控侵权产品的平面设计尽管其
图案和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图案相近,而彩有着明显的差异时,即应当认为具有明显差异,不应判作侵权。[1]吴玉岭.契约自由的滥用与规制美国反托拉斯法中的垄断协议[M].江苏人民
出社,2007.[2][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Z].
[责任编辑:丁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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