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陶瓷文化传承创新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景德镇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1.10.12
∙【字 号】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
∙【施行日期】2022.01.01
∙【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化
正文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8号)
《景德镇市陶瓷文化传承创新条例》已由景德镇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7月27日通过,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9月29日批准,现予公告。本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10月12日
景德镇市陶瓷文化传承创新条例
(2021年7月27日景德镇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9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景德镇国家陶瓷文化传承创新试验区建设,促进景德镇市陶瓷文化的保护、传承、创新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江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陶瓷文化的保护、传承、创新和发展,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陶瓷文化,是指与景德镇陶瓷相关,具有历史、科学、社会和艺术价值的物质、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他表现形式。
第四条 陶瓷文化传承创新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开放包容、创新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陶瓷文化传承创新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将陶瓷文化传承创新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陶瓷文化传承创新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具体落实陶瓷文化传承创新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陶瓷产业发展等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陶瓷文化传承创新的相关工作。
陶瓷行业协会、文化遗产组织等社会团体应当引导成员单位和个人传承创新陶瓷文化。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陶瓷产业发展等部门组织编制陶瓷文化保护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陶瓷文化保护
专项规划应当与生态环境保护、国土空间、陶瓷产业等规划相衔接。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陶瓷文化传承创新专家委员会,为陶瓷文化传承创新工作提供专业咨询意见,按照规定参加评审、论证活动。
专家委员会的组织形式和工作规程由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陶瓷文化传承创新工作目标责任制,并将陶瓷文化传承创新工作纳入考核评价内容。
第十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采取多种形式参与陶瓷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对在陶瓷文化传承创新活动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名录保护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对陶瓷文化资源实行名录保护。
第十二条 下列陶瓷文化资源应当列入名录:
(一)已经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与陶瓷文化相关的老窑址、老作坊、老矿址、老里弄、老会馆、古驿道、古码头、石刻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
(二)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但是已经登记并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与陶瓷文化相关的老窑址、老作坊、老矿址、老里弄、老会馆、古驿道、古码头、石刻和代表性建筑等;
(三)与陶瓷文化相关的重要实物、手稿、文献资料等可移动文物;
(四)与陶瓷文化相关的已经列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代表性项目,及其代表性传承人;
(五)已经公布的与陶瓷文化相关的历史建筑;
(六)已经公布的与陶瓷文化相关的国家工业遗产、省级工业遗产。
景德镇陶瓷学院是几本 第十三条 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范围以外的下列陶瓷文化资源,可以经申请列入名录:
(一)能够反映陶瓷传统制作技艺,连续生产三十年以上且保存完好的窑址、作坊和矿址;
(二)体现景德镇特的制瓷工艺和流程;
(三)具有陶瓷文化价值的陶瓷传统制作技艺项目,及熟练掌握、运用和传承相关技艺的专业人员或者团体(以下简称“技艺代表人”);
(四)具有陶瓷文化价值的重要实物、手稿、文献资料等;
(五)具有陶瓷文化价值的民间文学、艺术和民俗等;
(六)其他需要保护的陶瓷文化资源。
第十四条 申请列入陶瓷文化资源名录应当按照下列程序:
(一)陶瓷文化资源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向陶瓷文化资源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县级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初步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审查;
(三)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对拟列入名录的陶瓷文化资源进行评审;
(四)通过专家委员会评审的陶瓷文化资源,由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公示二十日,符合条件的,报市人民政府核准,列入名录并公布。
无申请主体的陶瓷文化资源,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前款规定列入名录。无申请主体的陶瓷文化资源跨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由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协商后申报,按照前款规定列入名录。
第十五条 经申请列入名录的陶瓷文化资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名录:
(一)陶瓷文化资源消失或者丧失保护价值的;
(二)技艺代表人丧失传承、传播能力,难以履行传承义务的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义务的;
(三)其他应当退出名录的情形。
陶瓷文化资源退出名录的,由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评审,经市人民政府核准后退出名录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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