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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5.11.25
【字 号】金政发〔2005〕135号
【施行日期】2005.11.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金政发〔2005〕135号
金华娱乐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金华市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
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金华市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对安全生产实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行政机关、团体和企事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鼓励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普及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四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并听取其意见。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辖区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政府领导下的综合监督管理和分行业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
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并接受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日常检查和监督管理,对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提出处理意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乡镇(街道)应当根据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设立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或落实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报告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或者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下级政府或者下级政府部门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或者举报的政府及政府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查处,或者对举报的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章  政府、政府部门及其安全生产责任人职责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领导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具体履
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需经费。
  (三)把安全生产和防范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政府有关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建立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处理、监控制度;根据本地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容易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场所和设备、设施进行严格检查;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予以排除;情况紧急的,为了保证安全,可以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五)制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六)辖区内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及时组织抢救,并迅速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做好善后工作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七)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其它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的配合协调工作。
  市级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如下:
  市安全监管局:综合监管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全市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实施专项监管,对其它行业(企业)实施综合监管;依法组织、协调或接受委托开展死亡1至2人或重伤3至9人工矿商贸企业事故的调查处理,配合重大、特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产业政策引导,制止危及安全生产的低水平建设项目;在新建、改建、扩建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设施)审批和竣工验收时,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护技术措施列为重要内容,落实安全生产设施与
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工作;参与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经委:负责经委系统企事业单位及民用生产环节的安全生产管理,定期开展对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负责事故的报告,参与相关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教育局:负责教育系统(学校、幼儿园、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定期开展对相关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负责相关责任事故的报告,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科技局:负责将安全科技编入年度计划,加大对安全生产的科技投入,积极推进安全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参与研究科技发展中的安全生产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道路交通、消防、民用、剧毒物品、烟花爆竹等规定由公安部门实施的公共安全管理和相关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参加其它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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