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申购分红基金税务筹划说明
证券投资基金分红税务筹划说明
一、国家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分红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1、财税[2008]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第二(二)项: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财税[2002]12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第二、2.项:对企业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3.项: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红利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申购和赎回差价收入,需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税务筹划说明
企业投资者在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期内,相关账务处理及税务筹划说明如下:
1、账务处理
(1)申购。企业投资者申购证券投资基金,确认为金融资产;
(2)分红。企业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中分配红利,确认为投资收益;
(3)赎回。企业投资者赎回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公允价值变动确认投资损益。什么是基金分红
上述因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形成的投资收益与金融资产分红除权后公允价值变动而造成的投资损失,合计对投资期内的损益不造成重大影响。
2、税务筹划
(1)根据税收优惠政策条款,企业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中分配红利形成的投资收益,经税务局备案可确认为免税收入;
(2)企业投资者在所得税申报环节,因该项投资中申购、分红、赎回所产生的投资损益对投资期损益不造成重大影响,而投资中分红所得产生的投资收益可确认为免税收入,从而实现企业投资者合理的税务筹划。
三、注意事项
1、因企业投资者所属地域税务机关操作的差异,企业投资者需考虑投资分红所得产生的免税收入是否需向所管辖税务机关提前进行书面备案。
经咨询上海税务局,免税收入需提前进行书面备案。
2、税收优惠政策文件请参考附件
附件一:财税[2008]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附件二:财税[2002]12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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