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院案例看民法典供水供热供暖供气规定
北京⾼院案例看民法典供⽔供热供暖供⽓规定
民法典之五⼗五(⽔、电、⽓、暖合同)
法务⽼王
第⼗章 供⽤电、⽔、⽓、热⼒合同
第六百四⼗⼋条 【供⽤电合同定义及强制缔约义务】供⽤电合同是供电⼈向⽤电⼈供电,⽤电⼈⽀付电费的合同。向社会公众供电的供电⼈,不得拒绝⽤电⼈合理的订⽴合同要求。第六百四⼗九条 【供⽤电合同内容】供⽤电合同的内容⼀般包括供电的⽅式、质量、时间,⽤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式,电价、电费的结算⽅式,供⽤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
第六百五⼗条 【供⽤电合同履⾏地】供⽤电合同的履⾏地点,按照当事⼈约定;当事⼈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地点。
第六百五⼗⼀条 【供电⼈的安全供电义务】供电⼈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电⼈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五⼗⼆条 【供电⼈中断供电时的通知义务】供电⼈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
或者⽤电⼈违法⽤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电⼈;未事先通知⽤电⼈中断供电,造成⽤电⼈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五⼗三条 【供电⼈的抢修义务】因⾃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电⼈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五⼗四条 【⽤电⼈的交付电费义务】⽤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的约定及时⽀付电费。⽤电⼈逾期不⽀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付违约⾦。经催告⽤电⼈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付电费和违约⾦的,供电⼈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供电。供电⼈依据前款规定中⽌供电的,应当事先通知⽤电⼈。
第六百五⼗五条 【⽤电⼈的安全⽤电义务】⽤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的约定安全、节约和计划⽤电。⽤电⼈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的约定⽤电,造成供电⼈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五⼗六条 【供⽤⽔、供⽤⽓、供⽤热⼒合同的参照适⽤】供⽤⽔、供⽤⽓、供⽤热⼒合同,参照适⽤供⽤电合同国家的有关规定。
本章合同是公共服务性质的合同,该类合同与我们遇到的其他合同最⼤区别在于你没有协商定价的权
利,他执⾏的是国家定价,其他合同条款也是格式条款,作为合同对⽅的你是没有协商修改的权利的。既然具有公共服务性质,所以提供服务的单位就有强制缔约的义务。即第648条第⼆款的规定。该款针对的是供电⼈,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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