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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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刘飞飞,*,1985年8月19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超前路9号B座2273室。
法定代表人:杨建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海波,北京兴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龙茜,*,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上诉人刘飞飞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飞飞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三项,依法改判;2.依法判令北京公司退还刘飞飞2017年11月12日交的供暖费8156.1元;3.依法判令北京公司按供热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32622元(按照法定采暖期计算:121天×4个季度=484天×67.4元/=32622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违约日起计算利息至结案之日止);4.依法判令北京公司履行供热合同义务责任,服务质量永久达标。事实和理由:一、刘飞飞(甲方)与北京公司(乙方)2017年11月12日签订《北京市居民供热合同(按热计量计费版)》(以下简称供热合同)当日,上诉人按供热合同约定交纳采暖期采暖费8156.1元。供热合同的计费总面积为271.87建筑平方米,采暖期为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北京公司未履行供热合同义务,未尽到稳定的供热服务责任,未保证采暖期内甲方室内温度持续达标,应承担赔偿责任。2022年3月1日,一审法院工作人员到刘飞飞家涉案房屋勘验检测,确认涉案房屋内卫生间暖气片、地下室洗衣房和卫生间的暖片冰凉,原因在于北京公司供的热水流量太小、热水压力太小、锅炉房烧水不够热。2021年12月17日晚6点左右北京公司锅炉房张班长等工人到刘飞飞房屋对地暖分水器6组“反复调节开关验证”,同时多次去北京公司管控的管井间调节开关“开大”验证,刘飞飞第2路北次卧与主卫生间暖气片为同一路,管线很快明显升温,张班长说:“开关调节大即可升温,但会影响楼上
用户”。北京公司管控的管井间开关故意投机开小,导致刘飞飞家温度不达标。二、北京公司按建筑面积271.87平方米收取供暖费。刘飞飞房屋内多处暖气片冰凉,北京公司长时间供热不达标,理应承担违约金。刘飞飞根据一审法院的现场勘验可以拒交纳采暖费。三、一审判决显失公平存在错误。刘飞飞在2017年11月12日收房后第一时间交纳供暖费8156.1元,履行了供热合同义务;一审法院法庭查明北京公司供暖服务确有不达标情形,但作出错误判决;一审法院错误认可北京公司2018年至2022年四个供暖季供暖费32624.4元,实际应为2018-2021年三个供暖季,因为2022年11月15日采暖期还未到。刘飞飞反诉要求北京公司退还2017年-2018年度供暖费的主张应该被支持。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不当,刘飞飞主张的违约金应该被支持。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规定,供热单位6小时内必须入户测温、调节和检修。24小时内经检修温度达标的不退费,超过24小时仍未修好的,自报修之日起退费,直至室温达标。一审法院明显在维护助长北京公司长时间服务不达标,供热合同严重违约的行为。
北京公司辩称,同意一审法院判决,不同意刘飞飞的上诉意见。
北京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刘飞飞向北京公司给付2018-2022年度四个供暖
季供暖费32624.4元;2.判决刘飞飞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北京公司支付自2019年1月1日至刘飞飞实际向北京公司支付供暖费之日止的逾期违约金,暂时计算至2020年9月18日的违约金918.14元。
北京什么时候供暖刘飞飞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依法判令北京公司退还2017年11月12日交纳的供暖费8156.1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交费日起计算利息至结案之日止);2.依法判令北京公司按供热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4万元;3.依法判令北京公司管井间流量表开关开大,把涉案房屋地暖多处及3组暖气片凉水转成正常热水。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刘飞飞系北京市昌平区某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供暖费缴费义务人。2017年11月12日,用热人刘飞飞(甲方)与供热人北京公司(乙方)签订供热合同,约定:供暖计费总面积为271.87建筑平方米,采暖期为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甲方设定卧室、起居室温度在18℃以下的,在正常环境下乙方应当保证甲方开启采暖设施12小时内卧室、起居室温度达到不低于甲方设定温度的标准;甲方设定卧室、起居室温度在18℃以上的,在正常环境下乙方应当保证甲方开启采暖设施12小时内卧室、起居室温度达到不低于18℃的标准;乙方应当按合同约定的地点、时间和温度标准向甲方提供安
全、稳定的供热服务,加强运行工况调节,保证采暖期内甲方室内温度持续达标,并按北京市的规定定期进行免费室温抽测;甲方已足额交纳按面积计算的采暖费,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向甲方供热的,乙方应当按未供热天数退还甲方交纳的按住宅面积计算的采暖费,并向甲方支付与按住宅面积计算采暖费的等额违约金,退费额=日平均热费×未供热天数,日平均热费=按面积计算的采暖费/本采暖期法定供热天数;经双方共同确认或第三方检测机构认定,甲方开启采暖设施12小时后,卧室、起居室温度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实际不达标期间乙方用热量按零计算。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内容。
合同签订当日,刘飞飞交纳2017-2018年度供暖费8156.1元。现北京公司主张刘飞飞未缴纳涉案房屋2018-2022年度4个采暖季的供暖费,并按照30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计算。刘飞飞对北京公司主张的未交费期间和计费标准无异议,但主张未交费的原因系供暖不达标,并提交维修照片、视频、录音等为证。北京公司对刘飞飞的证据不予认可,并提交六张《供热服务单》,其中2017年11月16日的服务单上记载“地下室暖气管路不通”、2018年12月2日的服务单上记载“开发遗留问题”、2018年12月27日的服务单上记载“暖气书房和主卫地下室不热”、2019年1月7日的服务单上记载“地暖管循环不畅通协商开发”等字样。北京公司提交2019年11月24日的测温记录表、2021年11月20日、12月14日、12月26日的测温
照片,显示温度均在18℃以上;另提交2022年2月22日的测温照片,显示温度在17.4℃。刘飞飞对于北京公司提交的《供热服务单》中的处理结果以及测温记录表、测温照片中的温度不予认可。2022年3月1日,该院工作人员前往涉案房屋勘验,确认涉案房屋内卫生间暖气片、地下室洗衣房和卫生间的暖气片冰凉。
一审法院认为,刘飞飞与北京公司之间的供用热力合同法律关系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北京公司为涉案房屋提供了供暖服务,刘飞飞作为涉案房屋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供暖费相关标准按时交纳供暖费。关于刘飞飞主张供暖服务不达标一节,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北京公司在涉诉期间提供的供暖服务确有不达标情形,因此对于北京公司主张的供暖费,该院酌情予以减免。关于北京公司主张的违约金一节,依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
关于刘飞飞反诉要求北京公司退还2017-2018年度供暖费的主张,因无证据显示2017-2018年度采暖季涉案房屋内的供暖温度未达到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标准,故该项主张该院不予支持。关于刘飞飞主张的违约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关于刘飞飞要求北京公司将管井间流量表开关开大以及将暖气片凉水转为正常热水的主张,均属于供暖公
司在履行供暖义务过程中为保证供暖温度达标而可能采取的措施,该项措施是否实施、如何实施以及实施到何种程度等,均无明确约定和法律规定,故该项主张该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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