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7.12.07
【字 号】陕价行发[2007]172号
【施行日期】2007.12.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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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价行发〔2007〕172号)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修订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报告》(陕劳社函〔2007〕626号)收悉。鉴于近年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开展的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的新职业(工种)不断增加,根据国家考试收费管理的有关精神,经研究,重新修订了我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经其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劳动者按规定进行职业资格考试,可收取职业资格考试费。职业资格考试费由申请考试者向组织考试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交纳。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按照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国家职业标准》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规定内容和要求组织考试,不得随意减少考核内容、降低考核要求,不得强制收费。
  二、根据“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我省职业资格考试按照不同职业(工种)考试所耗费原材料、设备折旧、能源消耗、场地租赁和考务费等支出情况,分为A、B、C三类。
各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维持不变,具体见附件1;职业(工种)分类见附件2。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中的30%属理论考试费用,70%属技能考试费用。收取的考试费用于支付命题、制卷、阅卷、保密、监考、巡考、远程监控、原材料购置、能源、设备消耗、考场租金等与考试相关的费用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三、向考试合格人员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按照原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406号规定,工本费为每证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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