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09.22
∙【字 号】榆政办发〔2017〕90号
∙【施行日期】2017.09.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基础教育
正文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榆政办发〔2017〕9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榆林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2日
榆林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政办发〔2017〕54号)精神,指导我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有力有序有效实施,切实改善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学生健康水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榆林市从2012年春季学期起,将“蛋奶工程”与国家营养改善计划并轨,在非国家试点县区开展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2013年底实现了全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全覆盖。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县市区和农村义务教育学校。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
第四条 营养改善计划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以县为主、分级负责、部门协同推进”的管理体制。市政府成立全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农业局、市卫计局、市审计局、市食药监局、市粮食局、市物价局、市供销社、团市委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简称市学生营养办),负责全市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营养改善计划实施主体为县市区政府。县市区政府要建立权责一致的工作机制,成立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一)县市区政府负责统筹安排营养改善计划,督促本县市区相关部门严格履行职责。
(二)教育部门牵头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学校营养改善计划的日常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营养改善计划相关工作。建立奖惩制度,将营养改善计划纳入教育工作督导评估范围,促进营养改善计划长期有效实施。
(三)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相关资金政策,落实补助资金、加强资金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同时,足额落实配套资金,将食堂设施设备购置和维修费用、食堂从业人员工资待遇、水电煤气费用、学生体质健康检查费用等列入预算并足额保障。
(四)发改部门负责将营养改善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力度建设符合学生就餐标准的食堂和餐厅。
(五)编制和人社部门负责设置学生营养办(市、县市区后勤管理服务中心)的机构编制和专业技术岗位,落实工作人员职称评审、职务晋升等相关待遇,为营养改善计划有效实施提供机制保障。
(六)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鼓励和推动种植业、养殖业、生产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向学生供应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
(七)卫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食品安全事故的医疗救治、流行病传染病的预防和处置,对学生营养改善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在教育部门配合下开展营养知识宣传教育和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
(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监督,与学校、配送中心、供餐企业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组织开展学校食堂安全监督检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查处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规事件。
(九)审计部门负责对营养改善计划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其效益进行审计,促进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十)宣传部门负责引导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
(十一)物价部门根据市场价格,负责督促学校认真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
(十二)粮食部门负责培育“放心粮油”生产企业和供应网点,实施“放心粮油”进学校工程,组织“放心粮油”生产企业和供应网点向学校供应质量安全的粮油产品。
(十三)供销部门负责发挥供销合作社网络优势,在食品供销方面要加强产销衔接,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推动大型连锁超市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专业大户等直接与学校建立采购关系,形成高效、畅通、安全、有序的食品供给体系。
(十四)鼓励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居委会、村委会等有关基层组织和营养健康协会,以及企业、基金会、慈善机构等积极参与营养改善计划工作,在宣传教育、社会监督、改善就餐条件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章 实施对象和范围
第六条 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对象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也要全部纳入实施范围。
第七条 鼓励各县市区政府在确保应享尽享、经费有保障的情况下,结合实际逐步适当扩大实施范围。
第四章 供餐内容和模式
第八条 各县市区政府和学校要按照“安全、营养、热乎、可口”的标准,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学生供餐内容。
(一)供餐模式。学校要结合实际,制定食堂供餐或配餐企业送餐方案,于2017年底前全面实施学校食堂供餐。
(二)供餐内容。以学校食堂提供完整午餐为主,暂不具备供餐条件的学校,要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优化供餐内容,通过配餐中心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学生提供新鲜可口、价值相当的完整营养早餐或正餐。
(三)供餐食谱。参照有关营养标准和膳食指南,结合学生营养健康状况、当地饮食习惯和食物实际供应情况,科学制定带量食谱。借鉴“阳光校餐”成熟经验,据实核算就餐人数、用料成本,科学分析,优化改进,做到搭配合理、营养均衡。
第九条 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供餐企业和配送企业准入退出机制,对粮油等大宗食材及原辅材料,严格实行统一招标、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价格、统一服务、统一结算的办法,从源头和过程上确保实施安全。
陕西营养师培训第五章 食堂建设和管理
第十条 各县市区政府要统筹支持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的各类项目资金,加大食堂建设力度,实现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学校食堂建设全覆盖。
第十一条 学校食堂建设要遵循“节俭、安全、卫生、实用”的原则,按照“明厨亮灶”要求和食堂设置标准,经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核后实施,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学校食堂规划设计的指导,使食堂布局、功能满足餐饮安全需要。
第十二条学校食堂一般应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倡导政府向专业餐饮公司购买服务,引进专业化大型餐饮企业委托运营学校食堂,促进学校食堂管理规范化和现代化。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食堂从业人员与就餐学生人数不低于1:80的比例为学校食堂配备相对固定的合格工作人员。要加强食堂从业人员管理,强化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高人员专业技能。要强化学校食堂设施配备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转。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工资和购买设施设备费用要纳入财政预算,避免挤占学校公用经费。
第十四条 学校食堂管理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食堂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长是学校食堂管理的具体责任人。学校要明确专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学校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健全和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
第十五条 学生营养餐配送中心试点县区要从长远发展考虑,科学定位配送中心的运行机制、配送内容及模式等问题,鼓励县市区政府根据实际采取招商引资等方式建设学生营养餐配送中心。
第十六条 教育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评优活动,优先解决营养改善计划专(兼)职管理员职称评审、职务晋升、绩效工资分配等问题。各县市区在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时,要将农村学校的营养改善计划管理人员纳入政策实施范围。
第六章 食品质量和安全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政府和学校要严格遵循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保障机制,落实各项食品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学校食堂、配送中心、供餐企业要依法经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范食品采购、储存、加工、留样、配送、清洗、消毒等环节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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