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标准的种类
产品标准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目的和用途,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对标准进行分类。目前我国广泛使用的分类方法有三种:按适用范围分类、按约束力分类和按对象分类。
  (一)按适用范围分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六条的规定,标准按适用范围可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1、国家标准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行业标准
  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国家标准
公布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
  3、地方标准
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但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公布后,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4、企业标准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 ,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二)按约束力分类
  按约束力划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可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和指导性技术文件三种,这是我国特殊的标准种类划分法。在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标准一般是自愿性的。
  1、强制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是指:根据普遍性法律规定或法规中的唯一性引用加以强制应用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七条中规定“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
  为使中国标准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发展的需要,并逐步同国际惯例接轨,进一步规范强制性标准的内容,2000年2月22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又发布了《关于强制性标准实行条文强制的规定》,它对强制性标准的形式、强制性内容的范围、强制性标准的表述方式和强制性标准的编写方法都有明确的要求。
  2、推荐性标准
  除强制性标准范围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推荐性标准是在生产、交换、使用等方面,
通过经济手段调节而自愿采用的一类标准,又称自愿性标准或非强制性标准。这类标准,任何单位有权决定是否采用,违反这类标准不构成经济或法律方面的责任。但是,一经接受并采用,或各方商定同意纳入商品、经济合同之中,就成为共同遵守的技术依据,具有法律上的约束性,各方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由于推荐性标准具有采用和执行的灵活性特性,所以它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受到重视。为了促进部分推荐性标准贯彻实施,国家通过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促使各有关单位执行。比如采取生产许可证制度、质量认证制度、产品质量等级评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等。
  3、指导性技术文件
  指导性技术文件是一种推荐性标准化文件。它是给仍处于技术发展过程中(如变化快的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提供指南或信息,供科研、设计、生产、使用和管理等有关人员参考使用而制定的标准文件。它与发布的标准有区别。通常,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涵盖两种项目,一种是采用ISO、IEC发布的技术报告的项目;另一种是技术尚在发展中,需要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引导其发展,或具有标准化价值尚不能制定为标准的项目。实践证明,
我国标准化工作的发展需要这样一类标准文件。
  (三)按标准化对象分类
电子产品质量标准 根据标准化的对象,标准可分为四类: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工作标准和服务标准。这四种标准根据其性质和内容可以分为许多小类。
  1、技术标准
  技术标准是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事项所制定的标准。技术标准一般包括基础标准、方法标准、产品标准、工艺标准、工艺设备标准以及安全、卫生、环保标准等。
  (1)基础标准(基础规范)
  基础标准是指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或包含一个特定领域的通用条款的标准。基础标准在一定的范围内可以直接应用,也可以作为其他标准的依据和基础,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基础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a. 技术通则类 如“电子工业技术标准制修订工作有关规定和要求”,“设计文件编制规则”等。
这些技术工作和标准化工作规定是需要全行业共同遵守的。
  b. 通用技术语言类 如制图规则、术语、符号、代号、代码等。这类标准的作用是使技术语言达到统一、准确和简化。
  c. 结构要素和互换互连类 如公差配合、表面质量要求、标准尺寸、螺纹、齿轮模数、标准锥度、接口标准等。这类标准对保证零部件互换性和产品间的互连互通,减化品种,改善加工性能等都具有重要作用。
  d. 参数系列类 如优先数系、尺寸配合系列、产品参数、系列型谱等。这类标准对于合理确定产品品种规格,做到以最少品种满足多方面需要,以及规划产品发展方向,加强各类产品尺寸参数间的协调等具有重要作用。
  e. 环境适应性、可靠性、安全性类 这类标准对保证产品适应性和工作寿命以及人身和设备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f. 通用方法类 如试验、分析、抽样、统计、计算、测定等各种方法标准。这类标准对各有关方法的优化、严密化和统一化等具有重要作用。
  (2)产品标准
  产品标准是指规定一个产品或一类产品应满足的要求以确保其适用性的标准。产品标准除了包括适用性的要求外,还可直接地或通过引用间接地包括诸如术语、抽样、测试、包装和标签等方面的要求,有时还可包括工艺要求。它是产品生产、检验、验收、使用、维修和贸易洽谈的技术依据。
  产品标准在电子行业中常称为“产品规范”(简称“规范”),对于一些门类中类别较多的产品,产品标准还进行分层,如基础规范、总规范、分规范、空白详细规范和详细规范。
  a. 总规范(通用规范) 适用于一个产品门类的标准。通常包括该类产品的术语、符号、分类与命名、要求、试验方法和质量评定程序、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内容。总规范适用于电子元器件,通用规范适用于整机。
  b. 规范 根据需要,在一个产品门类共用的标准(即总规范)下加进适合于某一个分门类产品(或称某一类型)的标准。对于一个特定的分门类产品,当有较多特有内容需要统一规定时,可制定分规范。分规范仅适用于电子元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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