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备管理制度
涉密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备
管理制度
办公自动化管理
[YHNB/B 20009-2016]
第条  通信设备是指电话机、传真机、手机等设备。
第条  办公自动化设备是指复印机、打印机等设备。
第条  对涉密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备的管理原则是“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的保密工作原则。
保密办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条  严禁在无保密措施的电话通讯中涉及国家秘密事项,严禁通过无任何保密措施的传真机传递国家秘密信息。
第条  需要传递国家秘密信息时,通过机要交通部门进行传递。
必要时,公司统一配置密码通信机和密码传真机。
(一)密码通信机和密码传真机必须存放在安全可靠的场所;
(二)严格使用登记制度;
(三)对密码通信机和密码传真机的密匙,须按绝密件管理,不用时,存放在密码保险柜中,严禁带出机要室;
(四)对密码通信机和密码传真机传递国家秘密事项的,要符合规定,经过审批《传真机使用审批表》。
第条  各部门应将手机使用的保密管理作为保密工作的重要内容,落实手机使用安全保密措施。
第条  开展手机使用保密宣传教育,使涉密人员了解手机使用泄密隐患,增强手机使用保密意识,掌握手机使用保密常识。
第条  对涉密人员手机号、手机型号、手机串号、入网许可号、位置服务功能、互联网功能
蓝牙功能、红外传输功能、录音功能、录像功能、拍照功能、媒体播放功能、存储功能等事项进行备案;必要时对重要涉密人员的手机进行安全检查。
第条  对涉密场所、涉密活动手机使用的保密管理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条  涉密人员使用手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自觉履行保密义务,接受保密培训教育与监督管理。
第条  不得在手机通话中涉及国家秘密,不得使用手机发送、存储、处理包括语音、文字、图像等有关涉密事项的信息;不得将手机与涉密信息系统连接,不得在办公场所使用手机上网。
第条  不得使用未经入网许可的手机,不得使用开通位置服务功能和连接互联网的手机。
第条  手机丢失或出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向保密办公室报告。
第条  维修手机应当确保安全。手机维修应当慎重选择维修地点,修好应当进行安全检查。重要涉密人员的手机出现故障或发现异常情况无法修复使用的,应按涉密器材销毁。
第条  重要涉密场所禁止使用手机,进入场所时应当关闭手机并卸下电池;一般涉密场所应当关闭手机,禁止接听或拨打手机。
第条  重要涉密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带入和使用手机的警示标识。
第条  召开重要涉密会议和举办重要涉密活动时应当使用手机信号干扰器。
第条  保密委员会负责全公司各部门涉文件资料的复印及传递。
涉密文件资料的复印应经过严格的审批、登记,并严格控制复印数量。复印的文件要和原文件一样进行严格管理,阅办后要按规定立卷、归档、清退、销毁。
禁止非操作人员随便开机,严禁复印、打印、传递私人资料。严禁使用非涉密传真机传递涉密信息。
第条  上级机关下发的涉密文件,不得自行复印。确因工作需要复印时,应由保密办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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