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通泰安市分公司
社会渠道分类分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规范完善、具有竞争力的泰安联通社会渠道管理体系,充分利用社会力量,促进业务量质并重发展,在合作共赢的基础上,逐步建立稳固的渠道战略联盟,充分发挥渠道效能,提高社会渠道的服务管理支撑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联通泰安分公司各经营单位及其区域内签约代理商。代理商的签约、考核、退出等均按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入驻公司营业厅及承包自有营业厅的代理商店面,所涉及的相应渠道补贴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职能
第四条 市场销售部是本办法的责任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各经营单位具体承担区域内代理
商签约、管理、考核等工作。
第三章 社会渠道的分类标准
第五条 社会渠道的定义
社会渠道是指与泰安联通签订业务代理协议,利用自身营销网络,代理销售中国联通产品或服务,并取得相应收益的外部机构。自然人不能以任何形式成为中国联通的社会渠道,而只能作为社会渠道下的发展人来发展业务。
第六条 代理商门店分类标准
根据全市通信市场特点和营销拓展需要,在综合考虑经营规模、地理位置、业务范围、服务水平、合作紧密程度等因素的基础上,将代理商门店分为卖场、社区厅、专营店/专区、代理点和网络代理。
具体分类标准如下:
类型 | 卖场 | 社区厅 | 专营店、专区 | 代理点 | 网络代理 |
位置要求 | 城区及发达乡镇的经济核心商圈 | 城区及发达乡镇的经济核心商圈、小区周边 | 城区的主要通信商圈、乡镇驻地及农村主要街道 | 城区街道、社区内服务网点及街道商铺、农村集市、商铺及家庭 | 不限 |
经营资质 | 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 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 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 不限联通查询业务 | 不限 |
营业面积(平米) | 不低于100 | 不低于20 | 不低于20 | 不限 | 互联网网店 |
销售柜台数量(节) | 不少于15 | 不少于5 | 不少于3 | 不限 | 不限 |
排他性 | 专营 | 专营 | 专营 | 非专营 | 不限 |
3G终端数量(款) | 不少于20 | 不少于10 | 不限 | 不限 | 不少于10 |
代理业务范围 | 全业务 | 全业务 | 移动业务 | 移动业务 | 移动业务 |
业务受理范围 | 卡号销售、ESS开户、资料录入、BSS代收费 | 卡号销售、ESS开户、资料录入、BSS代收费 | 卡号销售、空中充值 | 卡号销售、空中充值 | 卡号销售、ESS开户 |
第4章 社会渠道补贴定义及分类
第七条 渠道补贴的定义:本办法中的渠道补贴是指为代理我公司综合业务的核心社会渠道门店提供的除业务发展佣金以外的所有服务支撑费用。
第八条 渠道补贴的分类:依据渠道建设运营周期的不同,渠道补贴分为五类,分别为渠道建设补贴、渠道运营补贴、炒店补贴、通信补贴和年度补贴。
第九条 渠道建设补贴是指为与我公司达成业务代理协议的渠道门店提供的包括门头、门楣、背景墙、受理台、体验柜台等公司相关宣传元素及业务开展必要设备而在合作初期进行的实物补贴。
第十条 渠道运营补贴是指为专营我公司业务的核心社会渠道门店提供的为降低其渠道运营成本、提升渠道收益而进行的现金补贴。
第十一条 炒店补贴是指为专营我公司业务的代理商定期组织炒店活动提供的现金补贴。
第十二条 通信补贴是与我公司达成代理协议的渠道门店提供的开展业务所必须使用的固话、手机及宽带等通信产品所产生的通信费用补贴。
第十三条 代理商年度补贴是指对符合条件的专营我公司业务的年度业绩优秀的分级签约代理商提供的现金激励补贴。
第5章 社会渠道补贴使用原则
第十四条 实体补贴原则:社会渠道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方可享受补贴,一是具备独立实体门店,并达到销量和质量的标准;二是按照门店来签订协议,即如代理商同时具备多个门店,要按照门店签订协议和考核,不对代理商进行合并考核。社会直销渠道禁止任何形式的渠道补贴。
第十五条 量入为出原则:社会渠道服务费用实行量入为出管理原则。结合市场经营任务和目标,实施比例控制,以预算目标为基础对费用的支出、使用进行管控。
第十六条 效能评估原则。各单位要定期开展社会渠道服费用效能评估,持续优化费用占收比。补贴后渠道费用占收比超过费用占收比上限的停发渠道补贴,并进行整改。渠道费用占收比上限执行省公司设定标准。
第十七条 门店专营原则,原则上门店专营同时达到相应业务考核标准的核心社会渠道可以
享受渠道运营补贴和渠道炒店补贴及年度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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