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司法中若干问题的思考
我国环境司法中若干问题的思考
作者:童林
来源:《学理论·中》2013年第热水器水不热082019年最强下海新人
        要:目前我国环境司法中还存在诸多问题:制度不健全、司法独立缺失、政府部门不作为等。为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应加大对政府决策行为的环境审查力度,完善相关立法和制度设计,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法官在处理环境问题方面专业能力不足的难题。
助人为乐的事例        关键词:环境司法;司法独立;解决建议
        中图分类号:D916 文献标志码:A 苦瓜做法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3-0148-02
出自寓言故事的成语        襟的组词改革开放三十多年,在人们正享受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带来巨大福利之际,我国严峻的环境形势和日益增多的环境案件正成为必须直面的现实。随着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的不断发展,环境污染的问题愈发严重。环境的恶化,无疑给人们的中国梦蒙上了一层阴影。此时环境司法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保障作用显得尤为重要。司法的参与能够完善与健全环保格局。环境污染损害的是人民众的基本生存权利和人类的可持续发展,而司法作为社会治理
最后的保障手段,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绝对不能缺位。环境问题涉及面广,需要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各种方式才能取得一定的效果。这是强化监督制约的必然要求。司法机关的独立性的特征符合监督制约的角需求,同时其也掌握一定的强制手段,能够很好地担当起相应的保护工作。然而从近些年的环境司法实践来看,矛盾激化、问题重重远未达到公众预期的目标。
        一、我国环境司法中存在的问题
        1.立法机制在解决环境问题方面的功能局限性
        我国现行三大诉讼规则设计主要是针对人身和财产纠纷的,环境纠纷具有很突出的社会性与差异性。所以在具体解决环境案件的实践中,通过现有三大诉讼模式效果不佳。尽管当前有一些围绕法律主体、法律责任、受案范围的研究,对解决环境问题的局限性进行了分析和补充,也提出了一些合理性的立法建议,但在缺乏明确法律依据的前提下,要求法官以应然性的理论为指导进行司法裁判是不现实的,也是现行法律所不允许的。由于法官职责的特殊性,因此其一般不应当被视为新事物、新制度的创造者,完善法律体制的重大任务应当留待立法者去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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