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持证上岗管理办法
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
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
第⼀章总则
第⼀条为规范员⼯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管理,完善专业技术、技能⽔平与待遇相结合的⼈才激励机制,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公司、重庆市电⼒公司的有关⽂件精神,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我局各类⽤⼯形式的在岗员⼯。
第⼆章专业技术资格管理
第三条专业技术资格是指国家⼈事部规定的专业技术资格系列范围内,专业技术⼈员通过评审或考试所取得的并经过国家电⼒⼈才评价中⼼或重庆市电⼒⼈才评价中⼼确认或认定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条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要求,按照当年国家电⼒⼈才评价中⼼或重庆市电⼒⼈才评价中⼼颁布的相关办法执⾏。
第五条专业技术⼈员的持证上岗规定
(⼀)⾼级师专业技术⼈员,应具备⾼级师任职资格;
(⼆)中级师专业技术⼈员,应具备中级师任职资格;
(三)初级师专业技术⼈员,应具备初级师任职资格;
(四)对已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员⼯,原则上具备以上上岗条件,对不能达到上岗条件的员⼯应加强学习和培训,使其尽快达到上岗条件;
(五)对新上专业技术岗位的员⼯,必须符合上岗条件,对不具备以上条件者,原则上不能上岗。条件特别优秀者由各部门提出意见,经⼈⼒资源部组织考核、考评后报局长办公会批准,⽅可上岗。
(六)对不具备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员⼯,其岗位⼯资严格按照⼯资政策执⾏。
(七)低职⾼聘的专业技术⼈员最多只能⾼聘⼀级。
第三章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管理
第六条职业技能等级是指按照市电⼒公司有关规定,参加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所取得的技能等级。
第七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的90个职业(⼯种)(见附1)和电⼒⾏业112个主要技术⼯种和岗位(
见附2)实⾏职业资格准⼊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凡市电⼒公司已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持证上岗。
第⼋条电⼒⾏业特有⼯种、社会通⽤⼯种的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及程序按照重庆市电⼒⾏业职业技能鉴定中⼼颁布的相关办法执⾏。
第九条经供电局批准,我局员⼯可参加国家承认的⼀、⼆级建造
师,造价⼯程师、监理⼯程师、注册电⽓⼯程师、注册安全⼯程师、注册会计师等执业资格考试。
第⼗条⽣产⼈员的持证上岗规定
(⼀)关于全民在岗员⼯持证上岗的规定
1.对按政策安置的复退军⼈及补员招收⼈员,在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后,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前⼀般不得上岗⼯作,确因⼯作需要上岗者,其岗位⼯资执⾏⼀岗⼯资,⼀年内必须取得相应岗位职业资格证书。
2.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产岗位⼈员,⼀般不得上岗⼯作,确因⼯作需要上岗者,作为试岗,岗位⼯资下浮⼆级,并参加相应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直到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3.凡是市公司组织了职业技能鉴定的⼯种,全⾯实⾏职业资格准⼊制度,即主要⽣产岗位⼈员除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外,还必须取得岗位所规定的等级(具体规定见本条第四款)才能上岗,并享受相应的岗位⼯资待遇。
(⼆)凡是我局其他各类⽤⼯形式的主要⽣产岗位的⼈员,必须在2009年前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取得与现岗位相对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从2009年8⽉1⽇起持证上岗,否则不得续聘。
(三)具有下列专业技术职称的⽣产岗位⼈员,视为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
1.具有⼯程类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者。
2.具有经济类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从事除装表接电、电能表修校外的其他电⼒营销⼯作。
3.技术员任职资格对应中级⼯职业资格,助理师任职资格对应⾼级职业资格,⼯程师任职资格对应技师职业资格。
4.全⽇制的⼤学毕业⽣在转正定级后,视为取得助理级任职资格;⼤中专毕业⽣在转正定级后视为取得技术员任职资格。但必须在两年内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四)岗位对应等级的规定
1.主要⽣产岗位的班、组长、专责⼯程师,220千伏变电站站长、专责⼯程师、班长、正班,操作队队长、专责⼯程师、班长、正班,110千伏变电站站长、正班,须持⾼级⼯及以上的职业资格证书;主要⽣产岗位的专责⼯、专责助理⼯程师,220千伏变电站副班,操作队副班,110千伏变电站副班,须持中级⼯及以上的职业资格证书;其它主要⽣产岗位⼈员,须持初级⼯及以上的职业资格证书。
2.凡竞争上⾼⼀级岗位者,必须先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可参加竞争上岗,确因⼯作需要,竞聘上⾼⼀级岗位,只能⾼竞聘⼀级,且应试岗⼀年,试岗期间岗位⼯资下浮⼆级,并参加相应技能培训鉴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年内未取得证书者,不得再从事该岗位⼯作。
3.对于竞聘上班、组、站长岗位的员⼯,其岗位⼯资参照管理专业技术岗位的低职⾼聘办法处理。即⾼竞聘⼀级的,按照所上岗位执⾏岗位⼯资。
(五)新进⼈员及转岗⼈员,应在2年内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否则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技术技能津贴管理
第⼗⼀条对持有专业技术资格及职业资格的员⼯执⾏技术技能津贴制度。
第⼗⼆条技术技能津贴标准及资格认定
(⼀)根据员⼯的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确定相应的技术技能津贴标准。
(⼆)技术技能津贴标准,按照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设置,每⼀个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对应⼀个技术技能津贴标准。其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级技师300元/⽉.⼈;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技师200元/⽉.⼈;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级⼯150元/⽉.⼈。
(三)对持有多个⼯种的专业技术资格及职业资格证书时,其技术技能津贴标准按照“就⾼不就低”的原则确定。
(四)从事社会通⽤⼯种(或持有社会通⽤⼯种国家职业资格、注册类国家职业资格并只在我局范围内执业)的员⼯,必须取得与其岗位相对应的资格等级,⽅可执⾏相应的技术技能津贴。
(五)对既有专业技术资格⼜有职业技能等级的员⼯,按照“就⾼不就低”的原则执⾏相应的技术技能津贴。
第⼗三条当员⼯的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发⽣变化时,从发⽣变化(以发⽂时间或取得证书时间为准)的次⽉起,按变化后的情况相应调整技术技能津贴标准。
第⼗四条员⼯被动态降岗期间,不执⾏技术技能津贴;员⼯下岗、
待岗、调出公司系统、退休、退养、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况发⽣时,从发⽣次⽉起停⽌执⾏技术技能津贴。
第⼗五条员⼯受警告、记过、记⼤过处分的,其技术技能津贴中断六个⽉;员⼯在受留⽤察看处分期间不享受技术技能津贴。
第⼗六条符合技术技能津贴发放条件的在岗员⼯在享受国家法定的或企业规定的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计划⽣育假等带薪假期期间,技术技能津贴照发。员⼯病事假超过⼀个⽉,停发当⽉技术技能津贴。
第五章附则
第⼗七条按照《杨家坪供电局⽣产⼀线员⼯技术技能津贴实施办法》执⾏了技术技能津贴的⼈员不再重复执⾏本办法规定的技术技能津贴。
第⼗⼋条本办法由供电局⼈⼒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从⽂件下发之⽇起执⾏,原《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渝电杨⼈资[2007]17号)同时废⽌。
附:1、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的⼯种(职业)⽬录
2、重庆市电⼒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持证上岗⼯种对应表
附1:
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的⼯种(职业)⽬录
⼀、⽣产、运输设备操作⼈员
车⼯、铣⼯、磨⼯、镗⼯、组合机床操作⼯、加⼯中⼼操作⼯、铸造⼯、锻造⼯、焊⼯、⾦属热处理⼯、冷作钣⾦⼯、涂装⼯、装配钳⼯、⼯具钳⼯、锅炉设备装配⼯、电机装配⼯、⾼低压电器装配⼯、电⼦仪器仪表装配⼯、电⼯仪器仪表装配⼯、机修钳⼯、汽车修理⼯、摩托车维修⼯、精密仪器仪表修理⼯、锅炉设备安装⼯、变电设备安装⼯、维修电⼯、计算机维修⼯、⼿⼯⽊⼯、精细⽊⼯、⾳响调⾳员、贵⾦属⾸饰⼿⼯制作⼯、⼟⽯⽅机械操作⼯、砌筑⼯、混凝⼟⼯、钢筋⼯、架⼦⼯、防⽔⼯、装饰装修⼯、电⽓设备安装⼯、管⼯、汽车驾驶员、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化学检验⼯、⾷品检验⼯、纺织纤维检验⼯、贵⾦属⾸饰钻⽯宝⽟⽯检验员、防腐蚀⼯。
⼆、农林牧渔⽔利业⽣产⼈员
动物疫病防治员、动物检疫检验员、沼⽓⽣产⼯。
上岗证在那里办三、商业、服务业⼈员
营业员、推销员、出版物发⾏员、中药购销员、鉴定估价师、医药商品购销员、中药调剂员、冷藏⼯、中式烹调师、中式⾯点师、西式烹调师、西式⾯点师、调酒师、营养配餐员、餐厅服务员、前厅服务员、客房服务员、保健按摩师、职业指导员、物业管理员、锅炉操作⼯、美容师、美发师、摄影师、眼镜验光员、眼镜定配⼯、家⽤电⼦产品维修
⼯、家⽤电器产品维修⼯、照相器材维修⼯、钟表维修⼯、办公设备维修⼯、保育员、家政服务员、养⽼护理员。
四、办事⼈员和有关⼈员
秘书、公关员、计算机操作员、制图员、话务员、⽤户通信终端维修员。
附2:
重庆市电⼒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持证上岗⼯种对应表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