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证上岗职业资格人员管理办法
“持证上岗”职业资格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持证上岗”职业资格人员管理工作,满足生产经营管理工作需要,实现“持证上岗”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行业)法规政策、及中铁三人〔2012〕319 号《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持证上岗”职业资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相关管理岗位有“持证上岗”职业资格要求的人员。
第三条 职业资格是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反映了劳动者为适应职业劳动需要而运用特定的知识、技术和技能的能力。本办法所指的“持证上岗”人员是指按照国家(行业)法规政策和规章要求,上岗前必须取得规定的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人员。
第四条  公司内从事下列施工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需“持证上岗”: 施工员、安全员(C、预算造价员、质量员、试验员、测量员、
标准员、统计员、资料员、机械员、材料员、劳务员,以及其他有关需要持证上岗的岗位等。
第五条 安全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考核“C”类资格证书,担任爆破作业安全员的,同时还应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爆破员资格证书;从事铁路营业线施工的施工负责人、安全员、施工员、驻站联络员、防护员、领工员
(现场带班人员)等岗位,还应接受铁路局的相关安全培训,取得铁路局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管理职责
(一)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公司有关“持证上岗”管理办法;收集各相关部门持证上岗方面的培训计划,将其列入公司年度培训计划,并指

导、监督相关部门的实施情况;负责住建部门“十一大员”证书集中管理及申报、组织培训、考试、取证、复审、继续教育等对外协调组织工作; 动态掌握公司范围内“持证上岗”人员状况,建立“持证上岗”人员管理台帐;负责对各部门、各单位“持证上岗”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
(二)公司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业务对口,与上级无缝对接的原则, 分别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持证上岗管理工作。负责具体组织承办职责范围内、系统范围内的“持证上岗”人员的选派、培训、考核、取证、继续教育、复审等工作。负责本系统持证人员状况的分析与策划、持证信息的建立与完善,定期(每半年)向人力资源部报送有关持证上岗人员管理台账;负责本系统“十一大员”培训需求的提报。
(三)各职能部门主责持证上岗人员范围明确如下:
人力资源部:住建部门所管“十一大员”资格,施工员、劳务员、资料员、安全员、材料员、机械员、质量员、预算员、试验员、测量员、标准员、试验员(铁路)。
工程管理部:统计局统计员资格证。
安质环保部:ABC 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含住建部、交通部、工信部、股份公司安全监察证、公安局爆破员作业资格证。
工经部:造价员证、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财务部:会计从业资格证。
战略规划部:内审员证。
第七条 基层各单位、项目部管理职责:
(一)识别本单位、项目各持证岗位,根据人员状况及持证情况,策划或提出培训取证需求报送公司主管部门。
(二)做好人员选派、申报、培训、考核、继续教育、复审的组织及配合工作,接受公司及有关部门的检查指导。
上岗证在那里办
(三)动态建立保持持证上岗人员管理台账及人员档案,定期(每半年)向公司主管部门报送持证上岗人员管理台账。
(四)开展持证上岗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岗位实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能力,并保持
培训记录。
(五)根据施工作业需要,及时选派和安排有关人员参加铁路局、当

地政府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组织的持证岗位培训取证、审验复证等工作。
第三章    培训与管理
第八条 在本专业岗位工作,经过国家或国家授权部门组织的职业资格培训考试合格者,可取得相关专业岗位职业资格。
第九条 公司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统一组织本系统“持证上岗”人员的委外培训及复审延期工作。对于铁路局及建设单位有特殊持证要求的,由各项目部负责组织及选派人员参加培训取证。第十条 对于公司及各单位安排的职业资格人员培训、考试、办证、
复审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在职工教育经费项下列支(涉及安全生产培训项目的可在安措费项下列支。劳务人员费用由所在劳务企业承担。职业资格人员培训、考试、继续教育期间按正常出勤办理。
第十一条 公司对职业资格证书实行分口集中统一管理
除“十一大员”由人力资源部集中管理外,公司其它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系统内的职业资格证书的集中管理,原件由各职能业务部门集中管理,各单位留存复印(扫描)件,需要使用原件时,按规定程序办理借用手续。
劳务队伍中,涉及安全、质量、特种作业岗位的,由项目部审验相关证件原件后,保存复印件,建立管理台账及有关档案。
第十二条 严格证件日常借(使)用审批制度,借(使)用时,须经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方可办理借(使)用手续;公司以外单位借(使) 用时,须经部门负责人审签,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借(使)用手续。严禁任何形式的个人借(使)用行为。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卖、转让职业资格证书。证书
遗失,要及时申明作废,并按规定重新办理。
第十四条 公司严格执行职业资格上岗制度,持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员工有优先上岗权,优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晋升。
第十五条 职业资格证书是该管理岗位聘任职务的主要依据。凡是具有“持证上岗”要求的岗位,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一律不得上岗。

严禁无证上岗。
第十六条 各单位、项目应及时掌握持证人员现状和岗位变化情况, 抓好“持证上岗”人员的管理,对持有职业资格证书并从事相关管理岗位的人员,应当保持其本岗位工作的相对稳定。
第十七条 各单位、项目应根据投标承诺和建设单位的要求,配备、配足满足施工管理所需要的“持证上岗”职业资格人员,并在证件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施工管理活动。
第十八条 对于转岗、脱离原岗位工作并改变任职岗位性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应当由单位进行适应性培训,重新取证后上岗;离开原持证岗位三年以上或调出、非在岗人员不予复检,原岗位合格证书自行失效。
第十九条 各单位每半年要对本单位“持证上岗”情况进行一次自查, 并将自查情况上报公司主管部门、人力资源部。公司对各单位“持证上岗” 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将予以通报。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如发现不符合“持证上岗”职业资格管理规定要求并查证属实,或者由于未执行“持证上岗”有关管理规定造成安全质量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集团公司、电务公司相关制度办法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直至通过组织行为吊销其岗位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卖、转让岗位资格证书和使用未经复检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应没收职业资格证书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证书管理专职人员在证书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视情节严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那些表现不好,职业道德败坏,严重影响企业声誉的职业资格岗位人员,吊销其岗位资格证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后,国家(行业)、省、市以及上级部门如果有新的“持证上岗”政策出台,依照新的规定并结合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此前下发的有关规章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时,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职业资格持证人员管理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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