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住建系统职业资格、准入证、上岗证清理督查活动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6.09.26
∙【字 号】鄂建办[2016]303号
∙【施行日期】2016.09.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住建系统职业资格、准入证、上岗证清理督查活动的通知
(鄂建办〔2016〕303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规划局、房产局、城管局、园林局、公积金管理中心,武汉市水务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求,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省职业资格、准入证、上岗证清理督查活动的通知》(鄂人社函〔2016〕766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清理各类行业准入证、上岗证有关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函〔2016〕765号)要求,定于9月下旬至11月上
旬,在全省住建系统开展职业资格、准入证、上岗证清理督查活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督查有关依据
(一)《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国发〔2014〕50号、国发〔2015〕11号、国发〔2015〕41号、国发〔2016〕5号、国发〔2016〕35号);
(二)《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国办发〔2015〕29号);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和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8号);
(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53号);
(七)《关于开展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35号);
(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全面清理各类行业准入证、上岗证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6〕206号);
(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湖北省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45号)。
二、清理督查范围、内容
清理督查范围为全省住建系统各级各部门(含直属机构、业务主管的社会组织)组织实施的各类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鉴定、发证等活动,以及各类行业准入证、上岗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地各单位(含直属机构、业务主管的社会组织)是否已对国务院公布取消的第五、六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停止相关认定等工作(第五、六批分别是国发〔2016〕5号、国发〔2016〕35号文)。
(二)对各地各单位(含直属机构、业务主管的社会组织)贯彻落实第一至四批国务院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情况进行“回头看”(第一至四批分别是国发〔2014〕27号、国发〔2014〕50号、国发〔2015〕11号、国发〔2015〕41号文)。
上岗证在那里办 (三)各地各单位(含直属机构、业务主管的社会组织)正在组织实施的各类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鉴定、发证等项目。
(四)除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国家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外,各地各单位(含直属机构、业务主管的社会组织)组织设置实施的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各类准入证、上岗证等各类证件。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准入证、上岗证一律取消;虽有法律法规依据,但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关系并不密切或重复设置、影响就业创业的准入证、上岗证,提请修订法律法规后予以取消或整合;与准入类职业资格交叉的准入证、上岗证,作为准入类职业资格管理的一个环节,纳入职业资格管理,不再单独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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