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工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伤事故处理程序,明确费用及报销程序,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榆林市工伤保险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在岗员工(含外聘人员)。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企业管理部是公司工伤管理的归口部门,主要负责缴纳工伤保险、申请工伤认定、安排工伤及结算工伤费用、牵头处理工伤纠纷、确定员工停工留薪期限、审批工伤陪护等。
第四条工伤发生单位负责工伤事故上报、工伤员工送医、工伤员工陪护,配合企业管理部完成其他工伤事务。
除权日第三章工伤认定范围
第五条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兰芝水库眼霜(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有限元分析方法(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
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前前后后迂迂回回的试探第六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员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旧伤复发的。
第七条员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八条按工伤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程度,工伤分为轻度伤害、重度伤害、工亡。
第四章工伤处理程序
第九条工伤事故申报程序
(一)工伤发生单位在工伤发生后第一时间口头向企业管理部上报,2个工作日内报送《工伤认定申请单》,企业管理部24小时内电话向上报告工伤。
(二)工伤发生单位在5日内按工伤申报所需材料提供至企业管理部,企业管理部15日内向工伤保险经办
中心递交申报材料。
第十条工伤人员原则上在榆林境内医疗机构进行,确需跨统筹地区的,应由医疗机构提出意见,企业管理部协调,经工伤经办机构核准后转院。
第十一条工伤用药原则上在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内,有特殊情况需经企业管理部协调,工伤经办机构批准方可使用目录外用药。
第十二条出院后工伤复查、旧伤复发须由本人向企业管理部申请,由企业管理部向工伤保险经办中心上报审批,未经批准私自就医所产生的医疗费用若无法报销,由本人承担。
第十三条停工留薪期
(一)停工留薪期是指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停工留薪期期限参考陕西省停工留薪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停工留薪期由企业管理部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工伤员工的情况予以确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需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二)经工伤认定机构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后,由企业管理部根据医疗机构诊断结果结合《陕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规定》下达《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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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伤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在停工留薪期满前10 日内填报《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表》(见附件
刑事诉讼证据规则2)提出延长申请,由企业管理部批准。双方对期限有异议的,由企业管理部协调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延长停工留薪期鉴定。工伤本人停工留薪期满拒不复岗的,按旷工处理,旷工达4天及以上解除劳动关系。
(四)工伤员工停工留薪期未满,但经工伤医疗服务协议机构证明工伤治愈的,停工留薪期终止。
第十四条劳动能力鉴定
(一)员工发生工伤,经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二)劳动能力鉴定由企业管理部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
第五章工伤待遇及费用
第十五条停工留薪期内工资福利: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其中固定工资、绩效工资按本人受伤前薪酬岗级核算(绩效考核系数按1.0计算)。
第十六条符合工伤医疗保险诊疗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费用由企业管理部向市工伤保险经办中心申请报销。
第十七条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伤待遇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享受。
第十八条工伤其他费用
(一)工伤家属陪护费(含食宿费):(市内)150元/天·人,(市
外)180元/天·人,由企业管理部确定陪护人数及陪护期限,公司予以报销。
(二)工伤本人住院的,由企业管理部向市工伤保险经办中心申请报销伙食补助、外出交通费和住宿费;外出复查的,由公司按《出差管理办法》报销往返交通费及住宿费。
(三)工伤发生的零星门诊费、经公司批准的医院外购药品费、生活护理所需零星费用经总经理审批后,公司予以报销。
第十九条鉴定在伤残等级范围内的工伤人员,待鉴定结果出具后,停工留薪期即行终止,并按照国家标准享受相应待遇。企业管理部向工伤保险经办中心申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资金到账后,与工伤员工签订《工伤处理协议》,并将补助金支付给工伤员工本人。
第二十条因受伤原因存在特殊情况而导致员工受伤事件在依法认定为工伤的过程中存在争议的,暂由员工本人自行安排,公司按照病假员工对待。经市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后,公司按照工伤职工对待,依据本办法相关条款给予核定待遇并报销医疗费用,由企业管理部具体负责待遇核定及费用报销事项。
第二十一条员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相关规定。
(一)员工在公司内部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借调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工伤处理程序处置。
(二)员工被借调至外部单位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职责,但公司有权与借调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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